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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报告怎么写(精选2篇)

发布时间:2026-10-04 11:27:39

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报告 篇1

为促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更加有序、有效、有为地发展,根据县人大的安排,甘棠镇人大组织辖区内县、镇人大代表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全镇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该镇人民调解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理念,本着“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制定政策,强化措施,完善机制、狠抓落实,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健全,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加强,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工作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组织健全,不断规范。目前,该镇共有各级人民调解组织98个,其中镇调委会1个,村(居)调委会84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10个,医院调委会1个,学校调委会1个,土地流转调委会1个,形成了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以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以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补充,上下贯通、左右联调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为全方位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培训的方式,每年对全镇人民调解员进行定期辅导培训,不断提升调解员自身素质。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调解岗位责任制、调解记录登记制、文书档案管理制等10余项调解规范制度,不断向规范化、制度化迈进。

(二)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创新人民调解工作载体。在工作中,甘棠镇认真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开展专项活动,以活动为载体推动人民调解向纵深发展。以人民调解各项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狠抓民间矛盾纠纷排查预防长效机制建设,建立重大民间纠纷预警调处机制和考评督办制度,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更多更好的活动载体。探索建立镇、村二级管理信息预警机制,健全决策预防、苗头预防、个案预防、社会预防的综合预防体系,有效推进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创新人民调解工作领域。20__年,全镇共成功调解纠纷170余件,平息上访15起,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稳定的作用。

(三)成效显著,深得好评。近年来,该镇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平均每年调解民间纠纷150余件。其中形成卷宗的达80多件,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8%。通过人民调解工作,把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大大减少了信访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群体性突发事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获得了群众的高度评价。该镇司法所所长蔡如柏同志还被评为“省优秀人民调解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获得了“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二、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全镇人民调解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形势的发展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调研中发现,人民调解工作在以下方面还存在着不足:

(一)调解意识有待提高。当前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不足,是影响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的基础性原因。一是有些单位对人民调解工作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认为人民调解“职能软”,可有可无,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影响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一些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联动局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配合不到位。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参与时,存在着回避、推诿的现象,影响了调解工作的纵深推进。三是社会大众对调解工作的认识不足。人民调解在社会群众心目中还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不少群众认为人民调解没有强制力,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对调解还缺乏一种接受意识。

(二)队伍建设亟需加强。一是人民调解员自身素质偏低。一些村在产生人民调解员时,只注重个人的品德和威望,对年龄、文化素质的要求相对放宽,致使调解员在实际调解中,往往会出现力不从心的工作状况,客观上对调解工作产生不利影响。二是调解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生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对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技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业务技能与新形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村(居)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专业知识欠缺,在工作中难以做到依法调解。不少基层调解员还停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实际成效。三是角色身份有待转换。现在基层在聘用人民调解员时,组成随意性较大,调解人员队伍不稳定。同时,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人员在付出之后得不到必要的补贴和相应的报酬,影响了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直接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人民调解在实际的调解工作中,其规范化程度还不够。一是表现在工作方式、方法上。限于调解工作人员学历水平,工作生活经历、调解业务素质等客观条件,调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沿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调解手段侧重于“情”与“理”的运用,而忽视了“德”与“法”的结合,调解效果明显不强;面对新生的土地流转、医患纠纷等复杂矛盾,往往出现“束手无策”的局面。二是工作过程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调解协议书制作不规范。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文书不齐,调解协议书表述不清,要件遗漏,装订不规范等问题大量存在。很多村级调解员不愿意或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即使制作了调解协议书,也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此外,个别村的调委会组织涣散,形同虚设,不能发挥村级调解组织应有的作用。

三、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建议

(一)领导重视是前提。各级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及各行业领导在正确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矛盾纠纷调处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的同时,要认识到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重要作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督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经费预算到位。从而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持续发展。

(二)提升意识是基础。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有赖于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这不仅有利于树立调解人员的威信,也有利于调处结论的履行。所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提升全社会调解意识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一是强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宣传。二是加强对人民调解模范事迹以及调解案例的宣传。三是宣传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三)筹措经费是保障。要积极推进建立人民调解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保障能力,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考虑让村里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并且德高望重的人专职负责人民调解,相对减轻人民调解经费压力,也可在农村村级转移支付中统筹解决,从而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基层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增强素质是根本。一是要建立一支专职的调解员队伍。将那些熟悉法律、文化程度较高、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退休政法工作者吸纳进调解员队伍,充分发挥其专业和知识上的优势,提高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二是要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要将调解员的培训作为一项制度常抓不懈。确立初任调解员的上岗培训及调解员的年度在岗培训制度。三是加强队伍规范管理。要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设立规范化的调解室,悬挂统一标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五)规范程序是关键。一是探索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由政法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解中心具体运作、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格局。二是创新调解方法,规范调解程序。虽然以“情”为主,以“法”为辅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特色之一,但调解过程中,涉及到法律问题时,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调解要遵循统一的工作流程,使用统一的文书格式。调解结束后必须形成调解协议书,形成文字材料,经三方当事人签章并立案归档,从而实现有据可寻。

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报告 篇2

人民调解被称作为“东方一枝花”,大的特点就是体现人性化,是法、理、情的有机统一。自xxxx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简称《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得到大力加强。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调整、群众思想观念转变等原因,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面对新形势、新问题和新情况,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势在必行。

一、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的现状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努力,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大力发展,在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1、人民调解组织大发展。我县成立了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乡镇、村(居)全部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了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等行业或者专门人民调解委员会。截止目前,全县共建立调解委员会484个,有专兼职人民调解人员2413名,实现了调解组织全覆盖。另外,建有人民调解网络运行平台和调解员人才信息库。

2、人民调解阵地大规范。我县严格按照“六有”、“六统一”和“六落实”的标准,抓住“5.12”地震灾后重建的契机,主动深入基层指导,切实落实人民调解的阵地。截止目前,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部有专门的办公室、醒目的标识标牌,规范统一的文书等;村(居)、专业和行业调解委员的阵地也得到落实,有相对固定的调解室(窗口)。

3、人民调解能力大提升。通过组织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纠纷排查、登记、统计等十项制度,推进工作规范运行;扎实开展“法律七进”活动,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认真做好调解组织的换届推选,做到班子健全、人员齐全;每年常态化开展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人民调解质量和水平得到大提升。

4、人民调解文化大推进。在具体的人民调解工作过程中,总结多年的实践经验,创立了“法为上,调为先,让为贤,和为贵”的工作理念,提出了“四篇”(警示篇、劝和篇、情理篇、告诫篇),突出法、理、情的特征。打造了高阳镇法治文化园、普济镇普子岭调解文化墙、嘉川镇庆寨村德育文化广场和东河镇治城社区法治文化长廊,营造了人民调解工作浓厚氛围。

4、人民调解作用大凸显。全县各级各行业调解组织积极主动服务发展、服务稳定、服务民生。创新开展了“无访村(居)”创建活动,规范和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积极开展了xxxx年广巴高速、xxxx年“5.12”地震、**年“7.22”洪灾和村(居)换届、大忙春耕生产、土地确权等专项矛盾纠纷化解;协调相关部门调成功调解了xxxx年五权镇“3.22”山体滑坡事件、xxxx年尚武“12.13”交通事故以及嘉川工业园区建设、县氮肥厂破产终结等重大矛盾疑难纠纷。

自xxxx年以来,全县调解各类矛盾纠纷7008件。共有24个调解组织被市司法局表彰为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16个被表彰为规范化人民调解组织;56名个人被国家、省、市表彰为人民调解先进个人。其中东河镇原印月潭社区主任杨洪斌、综治中心干部唐用章、狮子村主任李焕德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

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人民调解法》出台后,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原则、组织、人员、程序、效力等各方面进行了要求和规范,通过近3年的实施,我县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还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1、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有待完善。目前,全县乡镇(街道)、村(居)和行业调解组织,大部分工作运行规范。在去年村(居)换届过程中,我县也对人民调解组织换届工作进行了安排,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重视不够,导致工作没有落实到位,有名无实。同时,调解人员组成单一,在基层调解组织中,仍然以在职村(居)干部为主,没有把热心调解工作的“五老”人员吸收进来,导致调解工作成为“副业”。其次,人民调解阵地也存在落实不到位,建设不规范的问题,虽然在“5.12”地震重建过程中,各村均建有规范的村(居)办公阵地,但在具体设置办公室时要么没有安排,要么没有严格按照“六有”、“六统一”和“六落实”的标准建设,开展工作存在轮流“坐庄”现象。另外,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相对滞后,比如物业管理、土地流转、拆迁补偿、重点工程项目等领域发生的矛盾纠纷较多,但在以上领域均未建立起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

2、人民调解人员素质亟待提高。全县2413名调解人员中,高中以上文化1215人、初中及以下1198人,其中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仅79人。由于人民调解员没有固定工资,调解工作实行是案件补贴制度。因此,真正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律专业人才很难引进,特别是村(居)调解专业人员更是缺乏。在具体的调解工作中,还是采用传统的方式,利用自已的威望、身份和“抹稀泥”平息事态的方式来调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还比较薄弱,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解决问题用法的社会氛围还有待进一步营造。在调解文书的制作上,由于培训较少,存在填写不够规范,不严谨等问题。

3、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有待加强。xxxx年《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要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但至今,县政财也未拨付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经费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我县**年调解1885例案件,县财政执行xxxx年制定的50——200元/件标准,以“以奖代补”的形式解决经费15万左右,这与人民调解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的巨大作用极其不相适应。其次由于经费保障不到位,导致部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群众信访量有上升趋势,维稳工作难度增大。

4、“三大调解”对接机制有待优化。当前,我国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处理问题的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但这三类调解基本上都是各自为阵,自行开展工作,相互配合少。还没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司法调解简洁性和行政调解自主性的特点,更没有整合“三大调解”的人力资源、活动阵地、职能职责等,做到有机结合,导致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效果不明显。

三、切实做好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措施

针对以上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我县实际,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强化和落实。

1、健全人民调解网络体系。组织建设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是规范化建设的核心。本着科学、合理、管用的原则,按照“六有”、“六统一”和“六落实”的标准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以县、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调解组织网络体系。特别要在矛盾多发、人口密集、重点行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窗口),如新建小区、重大项目和旅游景区,实现人民调解组织“无死角”。

2、规范人民调解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保证,也是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人民调解组织必须建立起业务管辖、工作程序、纠纷排查、文书制作、审查备案、业务指导与培训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重大疑难纠纷快报、“司法、信访”联动工作、年度考评奖惩、社会救助、督查回访等机制,保障人民调解的公正、规范运行,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3、狠抓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调解员队伍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一是要按照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和程序,采取选举、聘任的方式,选聘法律服务工作者、政法干部、农村“五老”和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到调解队伍中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兼职调解员;聘请专业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逐步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二是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交流、岗位练兵、现场观摩等方式,拓宽调解人员培训的渠道,提高人民调解员工作水平。三是实行动态管理,推广“首席调解员制”、“调解人员等级制”和“持证上岗制”等,每年表彰一批“十佳人民调解员”,努力造就一支政策、法律、文化“三高”的人民调解队伍,更好的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4、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生命线,这就要求必须依法、规范调解。一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认真做好案件登记、调查取证、组织调处、协议履行和质量回访每一个环节。二是积极发挥“大调解”协调中心的作用,充分整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资源,做到阵地统一使用、人员统一安排,案件统一派送。三是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对于一般矛盾纠纷由属地调委员调处,疑难和重特大案件由县级领导挂联,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化解时限,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发现率、调处率、成功率、履约率“四提高”和信访量、民转刑案件数量、积案总量、非访数量“四下降”目标。四是对于通过多次组织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已的权益。五是积极开展案件反馈工作,在案件调处过程及时跟进,实时了解当事双方要求和情绪变动,防止事态反复或复杂化、扩大化,在调解工作结束后必须跟踪了解调解落实情况,确保所办案件全流程控制。

5、强化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出台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将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适当提高案件补贴,由原来的50—200元/件提高到100—1000元/件,全额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保险制度,实行定额补贴,纳入财政统筹范围。建立健全经费落实的督促检查机制,把办公设施、经费落实以及专项使用情况作为依法治县工作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促使经费全面落实,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报告怎么写(精选2篇)

为促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更加有序、有效、有为地发展,根据县人大的安排,甘棠镇人大组织辖区内县、镇人大代表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一、全镇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近年来,该镇人民调解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围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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