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学校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廉政监督工作开展
本文要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情况、个人重大事件操办情况、干部异常收入核查
行文逻辑:明确报告对象→细化报告内容→规范报告程序→强调纪律要求
为加强我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学校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诗山中心小学中层干部,各小学校长、教导主任等行政领导干部。
二、报告内容
(一)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装修、转让私房(含经商铺面)或宅基地以及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干部配偶、子女私人办学情况,组织或参加有偿家教、有偿托管、有偿补课等的情况,从事教学用书、教学用品、教辅资料、学习用具等的经营情况。
(三)干部配偶、子女承包经营或参与承包经营我县学校内及学校周边的学生食堂、饮食店、商店等的情况。
(四)干部配偶、子女参与我县教育系统大宗物品采购、基建工程项目等的投标、建设情况。
(五)干部配偶、子女受聘为我县学校临时工的情况。
(六)干部本人婚姻状况变化的情况。
(七)干部生育二胎及收养子女的情况。
(八)干部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事宜的操办情况。
(九)干部本人因公因私外出较长时间情况(一周及以上)、出国(境)情况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包括本人接受国际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邀请,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学术交流和其他活动,以及被授予荣誉奖励等的情况。
(十)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
(十一)干部本人正常收入之外的大额收入(1万元及以上或价值1万元及以上的物品)情况。
(十二)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
(十三)干部本人、配偶、子女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程序
(一)报告内容所列事项分为事前报告类和事后报告类。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八、九项属于事前报告类,第六、七、十、十一、十二项属于事后报告类,第十三项由报告人根据相关规定和该事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作事前报告或事后报告。
(二)事前报告类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提前5天报告;事后报告类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10天内报告。报告人应如实填写《诗山中心小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并附必要的说明材料),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向诗山中心小学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在事后一个月内及时补报,并书面说明原因。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也可事前请示。
(三)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诗山中心小学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四)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四、纪律要求
本制度所列报告对象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报告。参照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凡个人该申报不申报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报告失实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和通报批评等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把执行情况列为干部考核、评优和晋级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五、相关说明
(一)本制度由诗山中心小学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适用场景:副科级干部述职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自查
本文要点:个人房产交易情况报告、婚丧喜庆活动备案、子女涉外事务申报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