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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措施报告怎么写(精选2篇)

发布时间:2026-10-21 08:06:10

妇女权益保障措施报告 篇1

(一)历史原因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敝甚远。

1、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3、重男轻女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二)社会原因

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在接访中,我们发现有80的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2、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人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势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3、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底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的状况。

(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4)执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强,缺乏执法监督机制。目前,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三)经济原因

从调查的情况看,有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

(四)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

发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

(五)妇女自身原因

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人权的侵犯,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舆论宣传和法律支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舆论宣传作用不可低估。通过普法宣传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是提高全民道德水平、增强全社会维护女女儿童权益的主要途径。要把新《婚姻法》、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观念。对实施家族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其丑陋的灵魂,在社会上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同时执法部门对违背法律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不怠,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健全社会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

首先,要加强立法。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增加有关内容和惩治力度,使惩治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针对性,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使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其次,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很多受害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请律师难、打官司难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妇女权益保障社会

(三)提高婚姻质量,争创五好文明家庭,从根本上消减家庭暴力的发生

夫妻互敬互爱是消除家庭暴力,提高婚姻质量的关键。要在全市城乡家庭中大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争创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素质,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文明,从根本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妇女权益保障措施报告 篇2

泾川县地处甘肃东部,总面积1409.3平方公里,耕地面积62.5万亩,辖14个乡(镇)、1个开发区、1个街道办事处,3个社区居委会,215个村民委员会,1466个村民小组。总人口35.5万人,其中:农村人口32.1万人。农村劳动力19.77万人,其中妇女劳动力88075人,留守妇女6656人。农村留守妇女问题是农村劳动力转移而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涉及到妇女的生存、发展和权益保护的大事,对于妇女的发展、新农村建设、社会的和谐以及农民工家庭和谐等等问题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期,县妇联抽组专人,在乡、村妇女干部的积极配合下,采取进村入户、查看资料、座谈交流等方式,对全县农村留守妇女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

一、农村留守妇女现状

经调查,全县共有农村劳动力19.77万人,占农业人口总数的31.67万人的62.4%,妇女劳动力88075人,占农业人口总数的27.8%,其中已婚妇女59339人,共有留守妇女6656人,其中50岁以下的留守妇女4568人。留守妇女愿意接受技能培训的4452人,愿意外出务工的3968人,愿意与丈夫同城务工的3762人。在我们调查过程中,90%的妇女因照顾家庭老人、抚育孩子、照料农业生产是妇女留在家的主要原因。在留守妇女中,几乎一半的人有过外出打工的经历,她们也很想和丈夫一起外出打工,但为了照顾老人和孩子不得不放弃打工,回家务农。另外女性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工资待遇也低,所以多数妇女选择了回归家庭,这一现象在40岁左右的留守妇女群体中表现尤为明显。

二、农村留守妇女的主要特点

我们调查时了解到,90%的留守妇女希望丈夫外出打工,提高家庭收入,这些妇女大多数是青壮年;10%的留守妇女不希望丈夫外出打工,这些妇女大多年龄偏大,身体健康状况不是太好。约有70%留守妇女表示希望丈夫打工的地点离家越近越好,哪怕收入少一点,30%的表示只要挣钱多,远些也无所谓,同样的待遇,希望离家近些。调查显示,95%以上的留守妇女对家庭和丈夫的满意度比较高。留守妇女虽然独自在家承担着照顾老人、小孩和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责任,但是她们对当前家里的状况是比较满意的。70%以上的留守妇女跟老人相处融洽,98%对丈夫的家庭责任心满意。

三、农村留守妇女面临的现状和问题

1、农村留守妇女劳动力文化程度低。农村留守妇女劳动力中,多为老年人,基本上都是维持家庭正常的运转,看护孩子的多,围着灶台转的多,多以种粮为主,只满足日常生活所需,对发展果品、养殖等产业的热情不高,投入太少,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产业发展上。同时,繁重的家务,超长的劳动时间,让她们没有条件去学习或掌握一技之长,特别是在孩子的学习和教育上,没有精力去管,有疲于奔命的感觉,留守女性也反映出劳动之余的休闲娱乐活动内容单调无味,常常因为空虚而从事赌博、迷信等活动

2、农村留守妇女生理和心理负担沉重。一是长期忍受孤寂的折磨。留守妇女在辛勤劳作之余,还要长期忍受丈夫不在身边的孤独。二是怕出现婚姻危机。部分留守村妇担心与丈夫长期分居导致交流减少与感情疏远,对婚姻的永久性缺乏信心。尤其是与丈夫感情基础不牢的.,怕丈夫在外打工染上不良的社会习气,抛妻弃子。但在调查中很多留守妇女表示,虽然劳累、孤单,但丈夫能挣钱就可以了,在她们心里,为了家里的生活过得好,丈夫外出打工已是不得已的选择了。三是法律意识弱。农村留守妇女是一个弱势群体,她们的合法权益相对来说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农村都是独门独院,相对闭塞,遇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寻求帮助,且受害妇女由于怕丢面子,怕影响不好,很少去报案;农村闲话多,女性处于被动地位,常常受了欺负却不敢或不能声张;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容易对感情产生影响,一些男方在外有第三者,女方却毫不知情。农村没有太多财产,女方又很难了解男方在城里的收入、财产状况,一旦离婚,女方可能什么都得不到,财产权容易受到损害。

3、留守妇女劳动力调配难度大。受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家庭为主的劳动单元模式影响,现阶段留守妇女劳动力仍然为单家独户作战,合作意识不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不愿意与人合作,或者出钱找人帮忙,从思想意识上还没有完全树立劳动力调配协作的理念。同时,受家族、邻里关系、个人喜好等因素影响,互帮互助也只是小范围内的,没有建立起灵活机动的服务队和互助组,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留守劳动力合理调配还需要进一步组织和引导。

4、留守妇女劳动力季节性短缺。近年来,我县果品、蔬菜、畜牧等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全县果园面积达到29.98万亩,户均4.2亩,人均0.9亩,拱棚蔬菜累计达到6400座,蔬菜种植总面积达到12万亩,牛、猪、鸡饲养量分别达到17万头、30万口和177万只。随着果、菜、草、畜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快速发展,农村留守妇女劳动力的数量与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凸显。特别是在苹果蔬花、套袋、采摘和蔬菜拱棚搭建、全膜玉米覆盖等农忙时期,农村妇女劳动力需求剧增,劳力短缺的问题显得十分突出。

5、留守妇女劳动力缺乏系统性培训。目前,农村妇女劳动力培训仍然是急需破解的难题。现在的培训内容和方式、方法还不能满足群众的实际生产、生活需要,培训次数少,方法不灵活,方式比较单一,培训效果差,没有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培训体系,仍然以举办培训班为主要形式,干部包园包户的机制还不够完善,挂牌指导和田间示范还不能很好地落实到位。这些因素导致农村妇女劳动力培训提高速度慢、效果差,妇女在产业开发和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尚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需求。

四、做好留守妇女工作的几点建议

留守妇女是农村劳动力的主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发展稳定。针对存在的各种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1、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充分调动农村留守妇女劳动力的生产积极性。把激活农村留守妇女劳动力的创业热情作为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积极引导她们主动地参与到产业开发和农村发展中来,充分发挥妇女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半边天作用。各级妇联干部要把为妇女群众做事、助农村妇女增收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千方百计争取农村妇女的理解和支持;要把学技术、搞服务、比贡献作为推进妇女干部作风转变的有效途径,提高妇女干部的工作能力与服务水平,赢得妇女群众的信赖。特别在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果园标准化管理等工作中,要善于和妇女群众沟通协商,利用算账对比、效益分析、示范引导、典型带动等方法做群众工作,多做说服教育、宣传引导、传授技术的工作,手把手地示范、面对面地讲解,做给妇女群众看、带着妇女群众干、帮着妇女群众办,大力发展订单农业,用经济手段调动农村留守妇女的创业积极性。

2、加大技能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劳动力整体素质。培训是提高农村妇女劳动力素质的有效途径,必须立全县产业发展需要和劳务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妇女劳动力技能培训。一方面,对农村留守妇女劳动力,要创新培训方式,按照年龄、接受能力和个人特长爱好,分批次开展培训,尽可能地把一整套技术分解开来进行培训传授,让农村妇女循序渐进地掌握劳务技术和产业技能。对中青年妇女劳动力要侧重于机械化耕作、果树修剪、拉枝施肥、病虫害防治、畜禽防疫、农产品营销、苹果疏花疏果、果实套袋、拱棚蔬菜种植等精细技巧的技能培训;对老年妇女要侧重于畜禽饲养、果品包装等劳动强度小、技术要求低、容易掌握的技能培训,引导农村妇女做好自己的事,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妇女劳动力效益。要创新培训方式,注意培训的实用性,以田间培训、技术示范为主,尽量把科学原理和技术要点用浅显易懂的语言表述出来,让妇女群众听得懂、看得清、学得会;要发挥农业科技人员和技能型干部的示范带动作用,定点帮扶,手把手地教,通过走出去、请进来、集中培训、田间示范、技术人员包户包人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对农村妇女留守劳动力的培训,使其掌握1-2门实用技术。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输出妇女劳动力的培训。

3、优化劳动力配置组合,最大限度地发挥留守妇女劳动力作用。要在果、菜、草、畜等特色产业分布规划中,充分考虑区域劳动力资源特点和分布状况,争取在果园拉枝、疏花疏果、病虫害防治、畜禽养殖、饲料购销、疫病防治、拱棚搭建、蔬菜栽培、农产品购销等各个环节为农村留守妇女劳动力中各个年龄阶段、各种技能水平的妇女提供就业岗位,使留守弱势劳动力就业不出乡。推行劳动互助活动,组建农村妇女劳务服务队。

4、整合社会资源,解决农村留守妇女的实际困难。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相关的服务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如涉农部门努力提高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减轻留守妇女的农业生产劳动强度;举办留守妇女技术培训班,提高留守妇女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的能力。文化等部门在留守妇女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留守妇女的业余文化生活等。司法部门为留守妇女提供各种法律服务,维护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医疗卫生部门建立对留守妇女的健康支持系统,关爱留守妇女的身心健康,减轻留守妇女心理压力等。

5、充分发挥妇联作用,为留守妇女提供服务。在现有条件下,妇联组织要力所能及地为留守妇女更多地提供服务。一是在留守妇女较集中的镇、村建立妇女维权工作站,为留守妇女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二是在民主、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组建留守妇女互助小组,为留守妇女搭建倾诉、交流、互助的平台,使她们共同面对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困难,共同发展建立相互支撑的人际关系网络。挖掘自身潜力,增强自信心,提高自助能力。三是切实关心农村留守妇女的身心健康,加强与留守妇女的交流与沟通,争取社会对留守妇女的同情、理解、支持和爱护,千方百计减轻她们的体力负担和精神负担,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为留守妇女提供服务和帮助。为农村广大留守妇女撑起爱的天空。

妇女权益保障措施报告怎么写(精选2篇)

(一)历史原因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敝甚远。1、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2、大男子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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