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流浪人员救助安置、救助站工作改进
本文要点:落实救助管理办法、加强流动救助力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行文逻辑:调查基本情况→规范救助管理→分析问题现状→提出改进建议
为进一步推动主题教育活动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听民心、集民智、解民意,笔者对**市救助管理站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有效开展流浪救助服务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该站严格执行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市民政局的直接领导下,积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截止十月,该站共接待求助人员1724人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1724人次给予救助,其中:省外受助人员436人次,本市及其他市受助人员1288人次。从受助人员性别区分:男性1321人次,女性403人次;从年龄结构区分:青壮年1194人次,老年281人次,未成年人238人次;重点救助对象:肢体残疾89人次,精神病人107人次,痴呆傻39人次。其中救助的1724人次受助人员中的225人次护送返乡得到了妥善安置,资助返乡1198人次,接领返乡42人次。
在救助资金管理上该站严格把关,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到救助管理工作上。由于该站基础设施比较落后,长期在外租房办公,救助场地不足,影响救助管理工作的开展。为更好开展救助管理工作,该站启动未保中心项目建设项目,计划年底投入使用。新中心位于回风片区,交通便利,项目建设面积3973平方米,中心设有受助人员宿舍、观察用房、教育医疗康复室等。在加大硬件设施投入的同时,该站着力加强软件建设,规范化、科学化实施救助管理。xx年和xx年该站党支部连续两年被局党组评为先进支部委员会。
二、救助工作中的基本做法
该站严格按照《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安全、规范化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班子成员分工明确,逗硬抓落实,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第一,作为民政工作的窗口单位,站班子成员带头抓落实,重救助水平,重救助质量,重救助效率,重安全救助。建立安全建设目标责任制,确保无重大事故发生。加强流动救助,专门成立4个流动救助工作小组,实行轮流外出开展流动救助。确保每周开展两次街头救助,向流浪乞讨人员发放救助宣传资料、指引卡,引导受助人员遇到困难时第一时间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对职业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告诫,加强与其户籍所在村、社区联系,力争让他们主动放弃职业乞讨行为;进一步探索变“输血”为“造血”,变“消极性社会救助”为“积极性社会救助”的救助模式。建立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将制度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落实到工作中。
三、有待解决的问题和建议
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交通日趋便利,外来人口大量涌入,无论是救助对象、救助理念,还是救助内容、救助方法都在改变。传统的吃、住、接、送等救助方式已不适于救助管理工作的需要,也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首先,救助工作的对象发生了变化,流浪乞讨成因复杂,救助对象的数量和群体逐年扩大,救助的要求和救助的内容延深,救助质量要求高,救助对象不再仅仅限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还有财物被盗、传销解救、进城务工、城市拾荒人员,以及打拐解救妇女、农村留守儿童、实际无人照管儿童等。仅xx、xx年度该站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分别为298人次、260人次。其次,救助工作理念和救助内容发生了变化。人性化的救助,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更加彰显。救助内容不再是仅仅满足流浪乞讨人员的吃、住、行等基本生活救助,而是全方位的生活救助和心理修复、精神支持、医疗救治等的综合性救助,救助的要求更高,层次更深。第三,救助工作的方法发生了变化。从求助者主动来救助站求助到救助工作人员走出去上街主动救助;从护送回家到源头预防;从简单生活救助到生存技能培训、心理矫治等,工作方法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单一的工作方法已无法适应当前救助工作需要。第四,救助工作的专业化人才缺乏。由于我市没有高校和专业的社会组织,再加上救助站硬件设施不完善,缺乏社会工作人才,目前只有1人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资质,无法全面开展社会工工作服务,导致社会工作服务水平徘徊于低水平阶段。同时新进工作人员往往专业不对口,专业对口人员又进不来的现状,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如下:
由于救助工作这些变化,传统的救助方式在政府机构的主导下,为求助人员提供食物、住所、医疗救治,联系家人和单位,提供乘车凭证等物质方面的救助,而缺乏精神与心理需求方面的安抚与疏导,尤其是流浪未成年人他们还有着更高层次的需求,如医疗保障、心理修复、获得就业机会、接受相应教育等等,通过运用传统方式对流浪儿童进行救助使儿童再次流浪现象较为严重。对于特殊人群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心理矫正感觉力不从心,迫切需要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矫正、非正式教育等服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寻找新的救助方式,创造新的救助理念,建立新的救助工作机制以适应这些情况的变化。一是通过引导和购买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工作,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逐步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社会力量参与”的机制,可以有效开展救助管理站内的社会工作服务和站外拓展性服务。二是内部挖潜,加大干部职工学习力度,通过组织培训、学习等方式,培养一批专业性人才。
虽然《救助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受助人员的安置措施,但在实际工作中,受助对象返家安置仍比较困难。通常对于能够自行回家的成年受助者会提供乘车凭证,受助儿童由救助站工作人员护送至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但其中的盲聋哑、痴呆傻、精神病等受助人员因受语言交流、精神疾病等障碍,无法提供准确的信息,无法和受助家属联系,只能送往医院治疗、供养,救助期满也无法送走;有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行动不便者因亲属或所在单位不愿接回,要求救助站送回或者借故推托甚至直接拒绝接回;流出地不主动配合接回未成年人、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人员;一些因年老、年幼或智力存在障碍无法查明亲属者。我市缺乏相应的福利机构对上述对象进行安置,目前市社会福利院正在筹备建设中。
**市救助管理站始终秉承“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为流浪乞讨特殊群体办好事、解难题,以实际行动树立了救助管理工作良好形象,为我市救助管理工作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适用场景:困难群体帮扶政策制定、社会救助资金分配落实
本文要点:完善低保补助标准调整、建立四残人员社会化安置机制、探索设立社会救助基金会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认识
社会困难群体就生活在我们身边,是社会的一员。在这部分群体中,有曾经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牺牲和贡献而致伤致残的人员;有由于受国家体制改革和企业结构调整影响而下岗失业的人员;有由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被拆迁造成失地、失业的人员;还有就是因病因残致贫的困难群体,他们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和帮助。如果这些困难群体的困难不能很好地解决,必定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社会困难群体救助是一项关系到我市实现“两个率先”,关系到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和发展的大事,是影响社会凝聚力和社会稳定的民心事业。各级政府和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把社会救助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并采取有力措施,帮助社会困难群体解决问题,把民心工程办好、办实。
二、规范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对社会困难群体的救助,是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的主要手段,而完善制度建设,是困难群体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的保证。目前,我市的社会救助体系已进入稳定发展阶段,针对困难群体不同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建立了多种救助方式。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提高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别是农村低保对象的补助标准,要逐步与城镇低保标准接轨。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使这部分困难群体有病能医、有学能上。要切实解决好“四残”人员的安置工作,随着企业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和转制升级,原有不少福利企业中的“四残”人员也纷纷下岗(不再享受补贴),基本的生活来源得不到保障,建议可采取社会化安置的方式,也就是按职工总数的比例来接收四残人员或按比例负担四残人员生活费用。要继续强化低保对象、贫困户与企业挂钩扶贫脱贫和结对帮扶制度,建议新一轮帮困的对象由镇民政办和居委会提出,从而能切实有效地解决困难群体的生活,做到扎口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矛盾。
三、增加投入,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
资金是社会救助的物质基础,政府财政资金等资金投入是开展社会困难群体救助的主要措施,也是提高我市社会救助能力的主要手段。在座谈会中,广大民政干部呼吁较为强烈的是要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度增加财政支付比例,增加社会帮扶资金,增加社会福利基金,使我市社会困难群体都能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地得到救助,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四、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发展社会救助民间组织新路子
社会救助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要从政治、经济两方面着眼,采取政府决策、政策调整、法制建设、社会救援等多种手段,多管齐下,才能有效解决。要积极发展社会救助民间组织,鼓励、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社会救助,是解决资金问题的有效途径。要探索以社会互助为宗旨的民间组织和群众自发组织的扶危、济困、安老、助残、扶幼、救孤等慈善会、福利会、基金会,使其成为救助社会困难群体的主要载体。
(1)实施鼓励发展的政策。政府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将部分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的具体事务工作转移给民间组织去做。在城区将有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在社区开展各种类型的互帮互助活动,政府可出台相应政策,对承担社会救助责任的团体或组织给予资助,以吸引和带动更多的社会财力,帮助困难群体。
(2)积极开展志愿者活动,组织以奉献、互动、互助、互爱等内容的公益性福利工作。形成对社会困难群体,有残帮残、有弱帮弱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3)积极探索设立社会救助基金会。目前,要在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立基金会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允许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组织或个人利用其捐赠的财产设立私立基金会,并允许他们以个人或企业、组织的名称命名,鼓励有实力的先富起来的企业家回报社会,将一部分自由资金和财产捐赠出来,用于社会救助事业,允许他们有个人冠名权。凡是救助性民间组织捐赠的资金财产,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社会救助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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