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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现状及对策报告(精选4篇)

发布时间:2026-08-16 07:07:06

家庭暴力现状及对策报告 篇1

一、我镇家庭暴力的基本情况

从20xx年看,全镇镇、管理区、村三级妇女维权网络共接待婚姻家庭类上访案件267件,其中家庭暴力类103件,占婚姻家庭类咨询件数的38%。从访谈调查统计情况来看,在访谈调查120户家庭中承认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女性有38人。通过访谈分析,我们了解到,目前我镇家庭暴力中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女性。对我镇家庭暴力调查情况来看,从受害的主体来看,女性受害者31人,占全部受害人的96.8%,男性受害者仅为1人,占3.2%。

2、家庭暴力存在的概率较高,施暴手段多种多样,且日趋残忍。在受害的妇女中,长期存在家庭暴力的比例高达62.5%,更有3位妇女持有不同程度的验伤报告。据述,丈夫对她们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等各种工具施暴,包括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精神上的折磨,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在统计中我们发现多达62.5%的上访妇女是由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忍无可忍,又或者是身体遭受到了严重伤害,又或者完全被切断经济来源导致无法生活不得以才向妇联求助。第遭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即投诉的妇女只占全部上访人数的12.5%。事发后马上求助的妇女也较少,多数是在遭受到多次侵害后才想到求助,而求助日期一般也在遭受侵害后数天矛盾仍无法调和的情况下才到妇联投诉。

4、 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身体伤害,且大多数为轻微伤害。

二、 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

1、女性社会经济地位较低。

上访妇女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93.75%,很多农村妇女没有社会地位,没有收入,妇女成家后完全依赖家庭和丈夫,故而被丈夫厌倦看不起,缺乏自我意识,缺少自强自立的精神。而家庭暴力产生后,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

2、男方素质低下的原因。

从调查中我们看出32%的家庭暴力是由于男方恶习产生的。很多农村男子由于从小缺乏良好的教育,生活中又染上嗜赌、嗜酒等等恶习,很多丈夫面对妻子的规劝和阻拦,不但毫无悔意,反而大打出手。在农村还有很多妇女因为没有生男孩而遭到丈夫的殴打,这也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一个原因。

2、封建陈腐的婚姻观、家庭观作祟。

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农村,封建思想更是根深蒂固。很多人认为老公打骂老婆是天经地义的,这样的思想导致了其他的家庭成员也成为了暴力的帮凶。一些男性将妻子当成自己的附属品和私有财产,稍不如意就将妻子作为攻击的对象。

3、婚外恋、婚外性行为酿成的家庭暴力增多。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很多农民成了富裕户,有的当上了“老板”,一些道德水平低下的人禁不住美色的诱惑,开始有了婚外恋和婚外性行为。在这次填写调查问卷中,有102人把婚外情确定为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近年来,由于男性的重婚、姘居等婚外非法行为的增多,造成很多家庭夫妻关系紧张。有些为了达到贪新弃旧的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卑劣地迫使对方主动提出离婚,使一些受害妇女陷入在被丈夫背叛的同时又被殴打的双重痛苦之中。更有甚者,有的男人在外“包二奶”,造成计划外生育,竟然强迫妻子与“二奶”“和平共处”,当妻子不服从时,就受到丈夫施暴。

4、婚姻基础不牢固,买卖、包办婚姻的存在,加之掩饰心理纵容了家暴行为。多数受暴妇女把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争执以及暴力行为看作是谁家都发生过的“家务事”,在丈夫次花言巧语的欺骗中,轻易心软,使暴力不断发展、升级。

三、 家庭暴力危害严重

1、家庭暴力严重伤害了妇女身心健康。因男性体力上的优势,家庭暴力一旦发生,轻则表皮红肿发青,重则致残、重伤,甚至是闹出人命,严重损伤妇女的身体健康。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家庭暴力还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自信和自尊,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以暴制暴等消极反抗方式。

2、家庭暴力破坏婚姻家庭。美满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是建立在沟通协调基础上。家庭矛盾一旦演变成家庭暴力,这种和谐也就就失去了平衡,双方关系转变成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关系,夫妻感情必然会出现裂痕,即使受害妇女可能还爱着丈夫,但是她们容易想到和选择的方式就是通过离婚来摆脱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据统计,**镇法庭受理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因家庭暴力提起诉讼的占60%以上。

3、家庭暴力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家庭暴力时常被人们认为是“两口子”的事而坐视不管,但事实上因家庭暴力导致妻子伤残、死亡或以暴制暴杀死丈夫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对受害者来说,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她们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采取“以牙还牙、以暴制暴”报复手段,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另一方面,妇女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也是物质生活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在其人身权利、生命、人格、尊严等这些做人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她们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4、家庭暴力严重影响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对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对父母失去尊敬,影响其学习生活。长大后有暴力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有的甚至会有厌世心理,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及对策

(一)、加大宣传普法力度,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五五”普法,从而提高广大妇女对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意识,营造一个尊重妇女、保护妇女、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深化“五好文明家庭”创建等丰富多彩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倡扬遵纪守法、尊老爱幼、夫妻恩爱、邻里和睦等家庭新风尚,教育引导公民树立健康文明的家庭观念,营造平等发展、融洽和谐的家庭人文环境。

(二)、加强和完善立法,为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有力保障。目前,有关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专门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力度有待加强。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加可操作性条款,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在我们的调查中,有80%的以上的人认为应该专门立法来制裁家庭暴力。建立立法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规定什么是家庭暴力。具体表述意见是: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折磨、摧残等人身方面的强暴行为,包括有形的武力攻击和无形的精神强制力,其手段有殴打、捆绑、残害身体、凌辱人格、精神恐吓、限制人身自由和性虐待等。

2、明确受害者及其权利保护的内容及条款。

3、明确对施暴者的惩罚内容。

4、强化法律责任。

(三)加强执法,做到执法必严。

1、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要热情接待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诉者,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2、人民检察院对于由公安机关办理的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应及时批捕和提起公诉。

3、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各类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案件,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

对执法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因徇私、徇情而枉法办案,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四)、把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政府行为。发挥政府主渠道作用,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村庄”创建活动,把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纳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考核体系,纳入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目标,制定配套的行政措施,从政策和经济上给予支持。

(五)、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反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执法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家庭暴力案件,增设“家庭暴力报警点”,“110”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报警案件做到迅速出警,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解救受害妇女,对施暴者进行严肃查处。社区(村)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发生地,是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第一道防线。社区(村)和司法所要关心所在地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调解家庭矛盾纠纷,将家庭暴力解决在萌芽状态中;要充分挖掘社区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组建一支有工作能力、有法律知识并热心这项工作的维权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及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妇联组织要履行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有效地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讨回公道,优化家庭氛围,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促使家庭成员间沟通与和睦,形成一个社会、社区、司法、妇联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六)、建立社会救助机构,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家庭暴力发生后,妇女身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有些妇女甚至流落街头、无处可逃。应设立妇女维权站、心理咨询站、妇女庇护中心等妇女救助机构,工作职责是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介绍反家庭暴力的常识、提高维权意识等建议;安定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情绪,给以心理疏导与治疗;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住所,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七)、提高妇女素质,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妇女权益的享有与保护,要靠妇女自己去争取。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对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要鼓励妇女通过各种渠道,学科学、学文化、学法律,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掌握生产技能,积极参与社会生产。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另一方面,要大力培养妇女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使她们充分认识到自身优势,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不轻易为社会和他人的态度所摆布,不断完善、充实自己,积极广泛地参与社会实践,敢于在竞争中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不断提高社会地位。

家庭情况调查报告(2)

此次东莞南博职业技术学院暑期三下乡的地点在清远市阳山县七孔元江小学,在为期7天的三下乡活动中,志愿者们通过走访特困户、与留守儿童交流等方式来了解留守儿童的家庭状况。

留守儿童的现状及特点

留守儿童的现状

家庭的经济来源

家庭的经济来源主要有两类

(1)父亲或母亲及夫妇都外出打工。只有逢年时节的时候才回家,每个月的工资大概有1500元,能维持生活的基本保障。

(2)在家养猪,种植水稻、玉米、沙田桔等。农作物收入占经济总收入的大部分。由于地不够所以种植的农作物只能留着自己吃,很少拿出去卖。如收成不好,就要拿钱去买粮食。

重视程度

(1)大部分的父母都很重视小孩的教育,鼓励小孩读书,认为读书能改变小孩的前途,自己读不好书也希望下一代可以出人头地,就算卖田卖地也要供小孩读书,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下一代身上。

(2)一部分的父母对教育不太重视,由于思想观念差,目光短浅,只看到眼前的没有想到长远的,认为到了一定年龄就应该外出打工,具调查了解,一条村只有一个大学生,高中生比较少,没读完初中的占十分之三。

留守儿童的特点

(1)留守儿童比例偏高,隔代抚养隐忧重重

双亲均在外工作的儿童直接缺乏父母的关爱和监督,直接对其生活学习,心理健康,能力性格等产生影响;仅父亲或母亲在外工作也会导致留守儿童因为缺乏父爱或母爱而对其性格形成及和人交往能力有一定影响。普遍存在的隔代抚养容易使留守儿童的思想观念差,对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产生一定的影响。

(2) 心理情况良好

经过与留守儿童的交流和相处,发现大部分的心理承受能力很强,很乐观、活泼也很主动的与人交流,只有个别的人显得比较内向和不够主动,但经过我们志愿服务队成员的耐心引导和关系,他们也很快融入我们这个团队中,脸上也有了笑容,以目前的调查来看,留守儿童的心理情况比较良好,但仍需我们的帮助,继续去关注他们的情况,帮助他们去适应这个社会。

(3)对亲情的渴望

留守儿童十分渴望亲情,儿童的内心世界十分丰富,对感情也分敏感,对亲情的渴望真实反映他们的正常心理,但不容忽略的是一部分留守儿童因为他们的父母长期不在身边,而产生对父母之情的冷淡,对亲情的冷漠,从而对生活缺乏信心和热情,对其以后的人际交往甚至人生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4)独立性强,自己的事情自己做

与留守儿童的交流中发现他们的动手能力和个人独立性都比较强,所谓穷人家的孩子早当家,不管他们的家庭是否富裕,精神生活上一点点的缺失,也能激励他们早日自立、自强,也许正因为他们的父亲或母亲不在身边,他们比其他家庭的孩子有更多的锻炼机会。

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留守儿童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经济不发达。经济越发达,外出务工的农民越少,留守儿童数量就越少;经济越不发达,外出务工的农民越多,留守儿童数量越多。但当留守儿童存在于我们这个社会时,我们应该考虑它存在时是否与家庭教育意识淡薄、学校教育措施不力、社会对留守儿童的关注不够等有关呢?

留守儿童问题解决的对策

完善家庭教育,充分发挥父母的教育职能

发挥父母的教育职能,就要求父母应与孩子经常保持联系,除生活、生体,学习方面外,还要注重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和心理沟通,对留守儿童既不放任自流也不娇宠溺爱,做到严与爱结合;同时要定期同留守儿童进行思想交流,了解其需求及心理状况,促进其健康成长。

充分利用学校教育资源,发挥学校的教育功能

作为留守儿童所在地的教育机构,应该尽可能利用各种教育资源,为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发展多做贡献。第一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室,配备心理辅导和咨询老师,为全校师生提供心理辅导和咨询服务。第二,建立家访制度,让家长了解子女在学校的情况,从而使父母掌握跟孩子沟通的方法与技巧。

整合社会力量,构建留守儿童教育和监护体系

各级政府部门明确划分并担负责任。建立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努力、协调参与的留守儿童教育和监护体系,努力使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形成合力,促进留守儿童的健康发展。

留守儿童自身应加强心理素质培养

留守儿童存在的种种心理问题和烦恼,其实都可以认为是缺乏对现实的正确的态度和内心不平衡所致。在改变不了父母外出的现实情况下,只能学会调整自己,提高自己的心理适应能力。作为留守儿童,应该学会自信、自立、自强,把父母不在身边的现实看成是对自己的锻炼和考验,为自己树立目标,培养各种兴趣,端正学习态度,把学习看成一件有意思的事情,多与老师、同学接触,主动与父母沟通,勇敢面对和克服在生活、学习中遇到问题和困难。

通过此次三下乡的活动可以看出关注留守儿童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任重而道远。在支教的过程中领悟深的是,作为一名教师要给学生一杯水,自己本身就应该有一桶水这样才可以给学生更多的知识。所以作为当代大学生的一员,我们应具有一份社会责任感,希望在不久的将来留守儿童问题能在国家政策及全社会的关注下得到圆满的解决,使农村留守儿童也能和所有的孩子一样,享有一个欢乐、读书的童年。

家庭暴力现状及对策报告 篇2

(一)表现形式

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为女性,在调查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

(2)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

(3)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

(4)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

(5)丈夫自私、多疑。

(二)家庭暴力现状

1、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在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比调查要高。

2、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

根据对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的调查看,受害者均为妇女,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等残害妇女,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

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为28——50岁,其中年龄最大的为57岁。从文化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是也有国家领导干部等。

家庭暴力现状及对策报告 篇3

导致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和观念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笔者认为,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文化根源。

“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属理所当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侵害妇女、子女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化。直至今天,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家庭。

2、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此外还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

3、婚姻质量低,夫妻间相互调适能力差是自身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型婚姻,维持型婚姻现象较为常见。由于婚姻基础不牢固,又不能共同努力的建造感情,婚姻主体无力使婚姻关系健康发展,不能妥善地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出现的各种矛盾,而且对待事实上的死亡婚姻不能采取理智的态度,夫妻双方的思维方式和意识惯性使之对解决这类婚姻问题时,多表现为感情冲动,缺乏应有的理性认识和法律意识。因此,在矛盾激化时,双方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采取极端的、不理智的态度和方式来对待对方,导致暴力行为发生和升级。

4、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社会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官员,司法人员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暴力是夫妻间的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得不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的滋长。无主管部门管理,缺乏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措施和法律依据,这使家庭暴力成为一个难以制止的社会死角,也是家庭暴力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

要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从如下几方面进行努力:

1、完善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

近年,由中宣部、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以及全国妇联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出台后,针对家庭暴力屡禁不止的状况有所缓解。但长期以来,有的施暴者认为他打妻子,根本没有涉及到违法、犯罪的问题,所以才肆无忌惮。如果有了法律的制约,那些施暴者是会考虑打妻子的法律后果的。

2、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

一是充分发挥村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

二是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

三是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

3、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

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促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现状及对策报告 篇4

家庭暴力泛指家庭成员及家庭的近亲属间的虐待、伤害、侮辱、遗弃以及精神折磨等。它是暴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隐蔽性、高发性,不仅危害家庭,同时又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问题,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已成为世界不少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家庭暴力状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新方法,我们于4月10日开始对20个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现状

(一)表现形式

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为女性,在调查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

(2)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

(3)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

(4)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

(5)丈夫自私、多疑。

(二)家庭暴力现状

1、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在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比调查要高。

2、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

根据对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的调查看,受害者均为妇女,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等残害妇女,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

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为28——50岁,其中年龄最大的为57岁。从文化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是也有国家领导干部等。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敝甚远。

1、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3、重男轻女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二)社会原因

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在接访中,我们发现有80的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2、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人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势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3、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底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的状况。

(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4)执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强,缺乏执法监督机制。目前,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三)经济原因

从调查的情况看,有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

(四)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

发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

(五)妇女自身原因

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人权的侵犯,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舆论宣传和法律支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舆论宣传作用不可低估。通过普法宣传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是提高全民道德水平、增强全社会维护女女儿童权益的主要途径。要把新《婚姻法》、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观念。对实施家族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其丑陋的灵魂,在社会上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同时执法部门对违背法律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不怠,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健全社会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

首先,要加强立法。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增加有关内容和惩治力度,使惩治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针对性,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使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其次,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很多受害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请律师难、打官司难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妇女权益保障社会

(三)提高婚姻质量,争创五好文明家庭,从根本上消减家庭暴力的发生

夫妻互敬互爱是消除家庭暴力,提高婚姻质量的关键。要在全市城乡家庭中大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争创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素质,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文明,从根本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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