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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研报告范文(精选8篇)

发布时间:2026-01-24 12:40:01 查看人数:76

案件调研报告

【第1篇】案件调研报告范文9950字

借“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15日,顺德发布《xx年涉消费纠纷案件调研报告》。报告指出,去年该院审理的涉及消费纠纷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数位居榜首,占总案件数的75.37%。

在本次调研中,涉及消费纠纷案件的商品类型多样,包括食品、房屋、汽车、家具、手机、家电以及其他日用品,其中以购买房屋、日用品、食品产生的纠纷较多。数据显示,xx至xx年三年间,该法院共审理涉消费纠纷案件293件,仅去年就有135件。案件类型包括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侵权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旅游服务合同纠纷四大类,其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101件,较去年增加49件,占今年总案件数74.81%。

此外,被告身份涵盖超市商场、专业卖场、个体户、网络购物平台以及房产开发商等经营者,其中在以大型商场、超市为被告的案件中,调解撤诉率最高。据统计,在9件该类案件中有7件能够通过调解或撤诉结案,占该类案件的77.78%。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______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xx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并于xx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在**区的实施情况如何?从我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可见一斑,为此,笔者就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

(一)刑事案件。我区未成年人案件主要为刑事案件。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保护为立足点,教育为着力点,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是严格按照《______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未成年人,均适用缓刑;三是开庭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为其指定辩护人;四是通知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五是一律不公开开庭审理;六是对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被告人;七是坚持当庭法制教育,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努力改正自己的错误;八是认真总结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和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共同做好工作。

(二)民事案件。近年的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主要为婚姻家庭类案件、继承案件及侵权案件。离婚、监护等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听取有表达意愿、表达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来处理;继承案件中,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保障独立的财产权;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及时处理、及时结案,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侵权案件中,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在尽快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及时主持调解,督促责任人尽快赔偿被害人,让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助。

(三)行政案件。主要是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案件。如某网吧因为容留未成年人上网而受到行政处罚,网吧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四)执行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执行案件,主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行兑现。对于无执行能力的案件,则依靠联动执行机制和执行救助机制,灵活解决当事人的困难,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法制宣传教育。要积极组织开展“送法六进”活动,深入学校举办法制宣传讲座,以案说法,教育、引导学生学法、懂法、守法。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促使新生少年健康回归社会。法院要积极开展巡回审理、判后回访、模拟法庭、电视宣传、结对帮扶等活动,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使未成年人处处感受到社会的阳光和温暖,促使他们健康成长。

二、未成年人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成因

(一)社会联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机制未建立完善。工作中,未形成系统工程,仍然呈现“八仙过海”的局面,法院、公安、司法、群团组织、关工委大多时候仍是各自为战,协调配合不足,未形成合力。亟需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协调下的联动协作机制,将其纳入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统筹安排,分工协作,共同努力做好工作。

(二)法院少审机构不健全。就全国法院系统情况看,除试点中院、基层法院外,绝大部分基层法院还未成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有的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内部附设了“少年审判庭”,机制、制度、保障不配套,不利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和综合管理。

(三)需强化家庭和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一些负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部门认识有待提高,工作中未严格依法办事,致使不时出现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一些家庭和家长不负责任,把家庭的未成年人当成“私有财产”,甚至放任自流,导致个别子女走上歧途。

(四)法制宣传教育仍需加强。社会各界对《______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宣传不够深入,贯彻落实不够有力,致使存在“误区”、“盲区”,不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

三、继续做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建议

(一)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按照“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少年法庭工作八方针,推动完善少年法庭审判管理工作。及时出台完善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统一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从组织机构上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严格执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量刑的方法和步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三)加强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力度。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办案人员要专业化、实行强制辩护制度、实行社会调查制度、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和分案处理,确立了讯问和审判时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些诉讼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殊保护,使法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更有针对性,有利于通过诉讼活动为犯罪的未成年人创造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的条件。因此,法院对相关立法精神要深入进行解读,联系实际狠抓落实。

(四)建立回访制度。回访的对象不仅仅是未成年缓刑犯,还应包括其他判处监禁刑的罪犯,以及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的未成年当事人,了解法院的裁决对其生活的影响,鼓励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五)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要在党委、政府青少年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法院、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文化、关工委等部门联动协作,采取举办法制讲座、文艺演出、以案说法、模拟法庭、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有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

简易程序,简言之,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具有诉讼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开庭审理程序简便、实行独任制审理、审结期限较短的特点,它一方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另一方面它也能相对快速、及时地审结案件,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同时它也节省了诉讼成本,体现了诉讼的经济原则,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复杂、疑难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正因为这些优势,近年来在受理案件数大幅增加的大背景下,简易程序受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青睐,它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加与审判人员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

虽说简易程序有其明显的优势,然而适用简易程序却有诸多的要求。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议无原则分歧。只有具备这样的条件,适用简易程序才能达到事半功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然而,适用简易程序也有“不”的原则,如: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xxxx年全国法院案件质量情况统计分析》,我省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针对这一情况,我院对辖区内xxxx年度审结的案件进行深入调研,从刑事、民事两个方面分析我院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并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

—、刑事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在xxxx年审结的xxx件刑事案件中,有54件适用了简易程序,比例约为xx%,适用率不高。其中有xx件为盗窃和交通肇事案件,约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总数的xx%。可以看出,我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分析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少的原因是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比较少,我院刑庭是根据检察院提起的程序来定审判程序的,检察院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我们就适用普通程序,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我们就适用简易程序。检察机关毕竟不是裁判刑罚的主体,在起诉时,如果对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即意味着检察院明确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检察院一般不会对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二、民事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情况

我院xxxx年审结的xxxx件民商事案件中,有xxx件适用了简易程序,比例约为xx%,标的额超过xxx万元,多集中于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买卖、借款合同纠纷。究其简易程序适用率不高的原因:①受简易程序的审限限制,“案情复杂”也是限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因为这需要独任法官在较短的时间内对案件情节、当事人争议、权责分析透彻,并作出相应裁判。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形式成多样化,有些民商事案件的情节突显前所未有性,导致法官对何谓“案情复杂”认定不一,有些案件看似简易,但在审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新的问题,需转普通程序审理。②送达难一直是困挠法院的疑难病症之一。当前普遍存在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一方躲避送达、不积极应诉的情况,工业滤布 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犹为突出,当事人基本上为农民或者无固定职业者,他们为了生活外出打工早出晚归或者流动性很快,且不懂法、不知法,起诉人往往也不能提供准确的受送达地址,送达找人甚难,致使送达难以在法定期间内完成。当案件数量增加时,有些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就来不及在审限范围内审结,不可避免地使得本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审限不足或者需要公告送达而被迫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③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院所属辖区作为老商业中心,流动人口增多,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日益增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拟制送达,产生与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果。法律对于公告送达的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也使得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仍可以按程序正常办案。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直接排除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之外,因而影响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④由于国务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故从法院办案和建设所需经费的角度考虑,对于诉讼标的额较大(一般为1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基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没有分析案件本身是否属于疑难复杂或者争议较大,这也是简易程序适用率不高的因素之一。

三、措施及对策

1、提高认识,强化当前效能社会建设背景下适用简易程序重要性的意识。对于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就会在不经意的拖延中被抹杀。

2、加强立案审查,不以诉讼标的额大小作为案件难易和争议是否大小的判断标准,确保简易程序的准确适用。如果简易程序因适用不当而被迫转为普通程序,就会增加工作量,又浪费时间和精力,因此把住收案关口,将问题解决在立案之前,这样才有利于保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顺畅流转。对于难于送达的案件,要集中力量一个一个解决,不能让问题一拖再拖。

3、加强庭前准备工作,提高当庭宣判率,严格控制审理期限。简易程序便捷与高效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当庭宣判。但是简易程序不能简单处理,庭前准备工作是解决当庭宣判率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应当认真阅卷,发现事实及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及时在庭前解决。对应当出庭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及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定要及时通知到位,并做好相应的调解工作。

案件的复杂程度是对应审判水平而言的,案件的难易也因人而异,只有我们办案水平真正得以提高,才能化难为易,化繁为简。

4、充分发挥调解这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我国《民事诉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50条也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显然,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调解和判决相结合的方式更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大特点,被国外称之为“东方经验”。中国人讲究“和气”,在保证当事人在自愿、滤布合法的基础上,尽量多适用调解这种解决纠纷的替代性措施,具有节省时间、费用且不伤和气的效果。又由于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融合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调解制度能及时解决纠纷,并能相应提高办案效率。

5、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公正和效率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迟来的裁判是“不公正”的裁判。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及时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迅速消化社会个体矛盾,建立高效的审判机制,有必要全面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例如公告送达诉状副本的案件,其实案情往往并不复杂,开庭常常是核对证据的过程,这种案件被硬性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而由合议庭审理,过于形式化,反而浪费人力、财力、物力。因此,也可以有选择地对需要公告送达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告送达的时间依法可以不计入审限内,确保该类案件能够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审限内结案)。

6、增加人员配备。目前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官除了对案件进行裁判外,还承担调查取证、证据交换、组织调解、信访接待等工作,这些工作极大地消耗法官的时间和精力,使法官处理案件的周期明显拖长,在简易程序规定的三个月内无法审理完毕,结果造成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从而降低简易程序适用率。因此,配备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赋予审判辅助人员调查取证、财产保全、证据交换方面的权限,使法官从繁琐的程序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实体性裁判上,从而且缩短案件处理的周期,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率。

7、大胆借鉴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做法,对民诉法规定必须或者实际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但对其中并不复杂疑难的案件,可先由主审法官一人开庭审理,主审人应对案件事实负全责,然后再由合议庭对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裁判结果进行评议。这也不失为使案件繁简分流、审判效率提高的措施之一。

简易程序实是为方便百姓、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审判成本之用,然而简易不代表随易,要想真正使得简易程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要从其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系统地运用,做到“两手都要抓”,而且还要抓好,让简便、易行落到实处。

对民事再审案件调解难的调研报告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难度增大,再审案件调解相较原审更是难上加难,再审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笔者作为从事审判监督工作多年的法官,对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感触颇深。为探求再审案件调解工作规律,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率,结合本院五年来的民事再审案件审判情况,对当前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作以探讨。

一、再审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

我院自xx年以来,共审理民事再审案件30件,其中调解结案的仅为5件,调解率仅为16.7%。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再审案件调解率很低,造成此结果有诸多原因。

(一)现行法律对再审案件调解的规定有待完善。《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调解工作的总原则,第五十至五十二条规定的是当事人调解请求权和自行和解权,第八十五至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八规定的是法院调解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可以进行调解,而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就没有调解的规定。xx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再审案件进行调解的规定,当然,民诉法总则第九条的立法精神是调解应贯穿民事审判的始终,对再审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也是法官应做的工作。但对再审案件的调解在理论方面还有争议,在法律规定上还有盲点。

(二)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矛盾相当尖锐,积怨久远。提起再审的案件一般都是经判决结案的案件,这些案件原来就没有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在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申诉、缠诉,信访不断,矛盾是愈演愈烈,冲突较大,调解的平台基本被破坏殆尽,调解难度相当大。这是再审案件调解难的最大原因。

(三)再审案件来源复杂,当事人存在误解。审判监督程序下的纠错原则是依法纠错。然而很多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原裁判,由于这种误解的存在使得再审申请人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往往固执己见,不愿接受调解,使调解失去当事人的配合。即使经反复做其工作后能勉强愿意调解,因为误解较深,调解的成功率也很低。

(四)再审案件案情复杂、疑难。再审案件多是经过一审、二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因案件已经多次审判且历时久远,错综复杂的事实更难以查清。加上当事人坚持己见,一争高下,赌气打官司的心态占了上风,所以对这类再审案件调解也是相当难。这类案件一般以合伙纠纷案件居多。如我院审理的薛丽、薛晶与史顺利、史经来合伙纠纷案及郑宏斌与尹前发合伙纠纷案。该两案均属合伙纠纷,因当事人在合伙期间没有规范的协议和帐目导致发生纠纷,且案件事实经一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后更加错综复杂,事实认定难上加难。双方当事人在再审期间已不是纯粹的诉讼,而是打赌气官司,让双方坐下调解都非常难。

(五)再审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社会公众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法院的监督、人大、政协、政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法院自身的监督。再审案件的产生来源也是这些监督主体监督的结果,反过来这些监督主体又关注着再审案件的裁判,再审案件承办人审理过程中的言行同样也被监督,所以承办法官有顾虑,庭审合议后交审委会讨论,依审委会意见判决定案,不想惹火烧身。

(六)再审中当事人不到庭造成调解难。有的法人主体灭失,或自然人下落不明,甚至有些当事人故意规避既判义务,或有的申诉方申诉动机就是为拖延或逃避履行义务,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使案件失去调解基础。

二、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结案率的对策

如何解决再审案件的调解难问题,提高再审调解率,以减少信访,维护稳定。笔者认为,再审案件承办法官必须站在讲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畏惧心理,摸索经验,扬长避短,做好再审调解工作,提升再审调解成功率。

(一)善用技巧促调解。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激烈,冲突较大,积怨久远,这是再审案件的显著特点,针对这个特点,再审法官要采取先“背靠背”分头做工作,缓和对立情绪,形成了调解的基础和氛围,再“面对面”谈调解方案的办法。若一开始就让这类案件当事人直面相见,进行调解,可能是“仇人相见,分外红眼”,一调即败,使调解工作全线崩溃,这是应值得注意之处。

(二)利用当事人厌战心理,抓住时机促调解。再审案件当事人历经多次诉讼,有的身心俱疲,再审程序正好给这类当事人提供一个言和休战的平台,对此类案件,再审法官要善于把握其心理,抓住时机,找准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如我院成功调解的张丽与李春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就是此类典型案件。

(三)强化庭审打好基础促调解。再审案件已经过审判,但又被提起再审,有些案件就是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这就要求法官进一步发挥庭审功能,审清案件事实,通过庭审让当事人清清楚楚的明白事理,这就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强化庭审,特别是对提出无理要求、过高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在审前无法作调解工作,通过进一步庭审后,使他们明事实、明法律、明利害,调解可顺势而成。

(四)查清法律事实促调解。客观真实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只是追求的终极目标。再审案件复杂、疑难,通过审理事实不清,此时再审法官应如何入手?笔者认为,通过诉讼机制,最大限度地确认法律事实,以接近客观事实。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明白,承担败诉的诉讼后果的原因,再审法官要判前释法、判后答疑,以免除认为是“冤案”的一方当事人的思想怨结。

(五)适时转移重心有的放矢促调解。再审案件是经过一审或二审裁判的案件,所以有相当部分案件事实部分是清楚明白无争议的,此时再审法官处理再审案件就不一定要再次开庭审理,因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已无争议,此时争议的焦点,转移至对事实、法律关系的认识、法律的适用上,所以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在案件定性、适用法律上下功夫,向当事人作好解释,这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有益于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

(六)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对症下药促调解。再审案件既然已经一审或二审,再审法官在处理再审案件时,要多向原审法官了解案情,案件的背景,当时调解没成功的原因,判决的法律依据及理由等案内、案外的情况,这样才能作到调解工作胸有成竹,并有的放矢,进行调解有时还可在原调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可能会很快的达成。

(七)善于利用监督力量促调解。再审案件涉案背景复杂,社会广泛关注,要区别对待,再审法官这时不要退缩,而是要主动向社会群众作好解释工作,向党委、人大、政协、政府主动汇报案情,他们也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支持法院工作,帮助法院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样你调解的力度就加强了,调解成功率自然就会升高。如我院成功调处的艾滋病患者任某、徐某诉县人民医院、信阳市中心血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一案,在办理该案时,承办人和院领导多次向县委、县政法委汇报案情,积极争取县委、县政法委的支持,在两被告给予适当赔偿的情况下,由县里拨付原审原告司法救助款一万元,最终成功地化解了矛盾,使案件调解结案。

(八)巧借抗诉机关力量促调解。再审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检察机关抗诉而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检察机关要参与,还有些再审案件,虽然不是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再审的,但当事人去反映过、信访过,检察院较关心处理结果。对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这些案件,如何调解结案,就要涉及到与检察机关的工作配合。要多与检察机关协商,交换个案的认识,争取得到检察官对法官调解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这样再审案件当事人会在法官和检察官的说服教育下,改变错误的认识,达成调解协议。纠纷解决了,矛盾排除了,这不但是对法院工作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检察工作的肯定。如我院审结的张某与县人保公司劳动争议抗诉再审一案,法检两家联手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终使双方握手言和,该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九)转变观念寻找最佳观念促调解。再审案件要调解成功,再审法官还有个观念应该转变,就是案件的处理过程不要刻意去追求完美无缺的判决结果,而要去找到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纵观再审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维持原判的比例较大,笔者所在的法院,再审维持率近40%。为什么一审、二审、再审都是同一结果,当事人还不服呢?出现这一情况,应该说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没错,问题出在承办法官只追求了正确的判决结果,忽视了寻找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对待此类问题,再审法官只要跳出一审、二审法官的思维模式,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精神的前提下,以社会公德、道德等作为依据,寻找当事人双方能够接受的案件最佳处理方案,从而调解结案,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善于营造良好氛围促调解。热忱对待当事人,创造调解的良好氛围。进入审判监督程序,有当事人其缠诉、缠访的原因,在处理再审案件时,对当事人法官就热情不起来。外因是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对原裁判有意见,有看法,所以对法院、法官是有意见的。在这些内、外因素的影响下,调解的基础和氛围与一、二审审判比要差得多。因此,再审法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热情接待当事人,营造调解氛围;要从树立维护人民法院整体形象的大局出发,以纠正和改变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偏见为已任,创造调解的基础。

怎么写报告23人觉得有帮助

写案件调研报告的时候,得先搞清楚这份报告的目标是什么,是为了向上级汇报情况,还是为了解决某个具体的问题。如果目标不明确,后面写起来就会很乱。比如上次我帮一个同事写报告,他一开始就说要反映问题,但后来又改主意说要提建议,结果写到一半才发现思路不对劲。

开头部分得简明扼要地介绍背景信息,这部分不能太啰嗦。比如说某地区近期发生了多起类似案件,这就得提前说明一下,不然读者会一头雾水。不过有时候写作者可能会漏掉关键点,比如忘了写发生案件的具体时间范围,这会让后续分析显得不太靠谱。

接着就是主体部分了。这部分要详细描述案件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经过等。记得用事实说话,别光靠主观推测。比如说这次案件涉及多个嫌疑人,那就得把每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都列出来,不能只挑重要的讲。偶尔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写到后面才发现遗漏了重要细节,这时候只能赶紧补上去,但这样会影响整体流畅性。

数据分析这部分也很重要。要是能用图表或者统计数据来支撑你的观点就更好了。不过有时候写作者可能会忽略这一点,觉得凭印象讲就好,但这其实会让报告的说服力大打折扣。比如在分析案件高发区的时候,如果能画个地图标出具体的分布情况,那效果肯定比单纯的文字描述强。

最后就是对策建议了。这个部分不能空喊口号,得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可行的办法。比如说针对某些案件的特点,可以建议加强社区巡逻力度,或者改进监控设备。但有时候写作者可能会陷入一种误区,就是提出的建议太笼统,缺乏针对性,这样就很难起到实际作用。

写报告的时候还有一点要注意,就是语言要简洁明了。别用一些复杂难懂的专业术语,除非确实有必要。有时候写作者可能会为了显示自己的专业水平,故意用一些生僻词,结果反而让人看不懂。还有,标点符号也不能随便乱用,尤其是逗号和句号的位置,稍微一不小心就会出错,比如“案件发生后相关部门立即展开调查案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第2篇】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情况调研报告范文4500字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情况调研报告范文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和工作节奏的加快,单位和家庭购置的车辆呈逐年上升趋势,据资料统计,自____年至今全国新增驾驶人员近一半左右,这无疑给社会新增许多 “马路杀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成为继债务、婚姻案件之后的第三大持续上升的民事案件,而且这类案件普遍存在执结率低的现象。

我院通过对本院____年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和调查,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难的这一现象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相关数据

××县人民法院____年执行立案共230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立案共计46件,占总立案数的2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共52件,88。5%的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强制执行;新收执行案件结案率约47%,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结案率约为21。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总标的为389。068万元,而结案标的为104。72万元;此类执行案件牵涉到的当事人为200人次。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上述数据的分析,反映出此类执行案件的如下特点:

1、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件占法院执行案件的较大比例,且有上升趋势;

2、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低,赔偿基本需要依靠法院强制执行;

3、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大,执结率只为平均结案率的一半左右;

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赔偿标的较大,牵涉众多当事人,造成执行工作难以开展;

5、执行期限较长。本院有80%以上的案件执行期限超过三个月,同时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成为“骨头”案件,久执未结。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通过对其他法院和本院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情况的数据分析来看,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分析

(1)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是自然人,有经济能力的,在交警部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一般会调解解决。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出具责任认定书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普遍较差,赔偿能力相对较低。且事故不仅造成申请执行人一方伤亡,被执行人一方也存在不同程度损伤。因此,面对超出被执行人心理承受能力和实际履行能力的巨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偿还。

(2)交强险强制实施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本应包括保险公司,但由于基层法院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车辆多为几次转手、车况不良、准报废车辆,甚至手续不全而无法办理保险;或者由于车主的侥幸心理,导致保险公司在案件中的缺位。即使保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往往也不认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而是按照行业标准或内部规定重新计算,计算后的数额一般会减少10%—40%。这部分权益的`争取又需要车主通过诉讼与之解决,使交通事故执行案件案上加案,执行过程旷日持久。

(3)有些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为了服从管理部门对营运车辆管理的要求,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营运,也就是通常所谓的车辆挂靠。因此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就经常出现一些专门从事经营挂靠业务的汽车运输公司,而这类公司往往从案件发生后就不见踪影,法人变更电话号码,企业变更工作地点,根本无从寻找,更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前的执法状况分析

(1)前期处理期限较长,客观上导致了法院执行的被动。由于受处理程序的制约,道路交通人身赔偿案件首先必须经过公安交管部门调解处理,且处理期限一般长达数月,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时往往只能依职权对车辆予以扣留,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无法进行控制,客观上为部分被执行人伺机转移其他财产提供了便利;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执行环节后,出现了义务人除被扣车辆外无其他财产可供诉讼保全或执行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经过交管部门调解和诉讼程序,少则三个月多则一年的时间,车辆在交管部门的保管场所环境较差又多为露天停放,价值迅速贬损。所剩不多的价值还需交纳高昂的保管费用,以××为例停车费为20元/天,车辆保管费用一般需数千元。再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基本就所剩无几。更不用说有些外壳受损较重的车辆根本无法变现。

(2)进入诉讼程序后部分法官缺乏执行意识,就案判案,造成执行难。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到法院后,有的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及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则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而有的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认为案件诉讼到法院就是法院的事,法官又未尽到提醒义务,该保全的财产既没有通知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亦没有依职权进行保全,这就给肇事者创造了转移财产的机会。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外部执行环境

(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诚信意识,规避执行情况严重。义务人在法院判决偿付高额赔偿费用后,往往迅速将保险公司理赔的商业险转移,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者躲避在外的方法来逃避执行,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客观上造成执行人员无法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来敦促其履行义务,使执行通知书变成“逃跑通知书”,给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2)申请人大多缺乏基本的诉讼常识,对诉讼风险的认识不足,对法院执行的期望值过高,普遍存在着“案件到了法院,法院肯定会帮我全部执行到位”的认识误区,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分依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及时申请诉讼保全,在执行中也未积极配合查找侵害人的财产线索,只是一味地认为只要官司打赢了,立案申请执行了,法院就能够把钱送到他们手中,而忽略了实际执行中的困难和风险,而一旦希望落空极易造成与法院的对立。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效果也并不显著。××县地处温厚高速公路旁,为交通要道,每年有大量的交通事故都发生在温厚高速公路××段,因此很多申请人、被执行人均在外地,××县法院无法执行只能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但因被执行人居住地也不稳定,跨区域性和流动性大,委托执行同样难以发挥作用。

四、解决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1、从立法方面,增加有利于保护受害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和内容

(1)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决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对赔偿主体的确定,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执行。特别是对于车辆在挂靠经营、承包经营、出租出借,擅自驾驶、受雇驾驶、职务行为驾驶、无偿搭乘等情形下责任主体分别应如何确定,应有明确的规定。避免不同法院之间,或同一法院不同案件中,发生确定主体的原则不一致,出现主体漏判、误判的情形,从而影响到判决的执行。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是由事故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一般都向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此类案件也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践中,受害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几乎没有。而此类案件执行本身就较难,加上委托执行也难,造成了一些案件原审人民法院无力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不愿执行。因此,可以考虑修订有关此类案件管辖的规定,直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更便于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有利于案件的最终执行。

(3)执行交通事故车辆的保险理赔款项和执行中拍卖、变卖、抵债的车辆过户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使得人民法院在执行保险理赔款和肇事车辆时经常遇到阻碍,应从立法上对执行肇事车辆的保险理赔款和执行中拍卖、变卖、抵债的车辆的过户问题作出规定。此外,已经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交强险,投保数额有限,对一些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应在实践中,完善和调整。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4)建议完善委托执行制度。当前由于各种原因,委托执行制度发挥作用不大,导致异地执行问题突出。

2、在执行前的执法活动中,充分考虑日后执行工作的延续性

(1)绝大多数交通事故是因为当事人的文化素质不高、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比较淡漠而引发的,要使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得到有效遏制,要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深入每个公民心中。

(2)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一是公安部门可责令肇事者交纳足额的事故保证金或提供有效担保,提示受害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二是公安部门可积极收集肇事者及车主单位联系方式、车辆保险情况等信息。三是公安部门应大幅降低扣押车辆的停车费用。四是加快公安部门的事故处理程序。五是加强车管部门对车辆的查控力度,法院采取的限制过户查封方法,难以实际控制车辆,车管部门应在验车和日常管理等环节配合法院对流动车辆及时控制。

(3)加大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力度。法院应在诉讼保全中切实加强财产查控,同时可在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准确的情况下,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及伤情治疗的需要,及时裁定先予执行治疗费,保证被害人得到及时治疗,避免在长期的诉讼和执行中导致车辆价值贬损以及被执行人员无法寻找,缓解以后的执行压力。

3、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多种执行措施

(1)在执行中,执行法官要使用规范用语、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换位思考,缓和矛盾。要细心留意每一个执行细节,巧挖每一条执行线索,强化执行中的人情味,从根本上防止和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2)对没有一次性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但履行义务的态度诚恳,而且有持续履行义务能力的被申请执行人,采取灵活的执行方法,促使执行和解。充分考虑让双方共同生存和发展,积极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切实可行的还款协议,并监督协议的履行。

(3)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其进行曝光;大胆适用搜查令,给被执行人造成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压力;对有财产而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长期逃避或转移、隐藏财产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于经查实确无偿还能力且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要说服申请执行人,先中止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偿还时再恢复执行。同时,动员无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近亲属代其履行部分义务,减轻被执行人的压力。在被执行人赔偿相当部分款额后,动员其执行权利人达成和解,达到使执行权利人减免原执行标的,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5)建立受害人救济制度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对那些生活困难,而被执行人又确实无履行能力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经过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实施救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条款规定了救助基金,但对救助范围限制得比较狭小和严格。由于执行法院直接面对当事人,对其经济状况比较了解,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院提出的救助建议决定救助,加大对经济困难的受害者的救助力度,拓宽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济而引起社会上不稳定因素产生。

随着机动车辆的日益增多,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已成为威胁人们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从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除了更好的发挥交通、交警、司法等部门的协调职能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完善法律规定,加强和发展保险事业,加大交通强制保险的额度,拓宽交通强制保险的范围,分散交通事故个案风险,是妥善解决这类案件的有效途径。

怎么写报告82人觉得有帮助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情况调研报告怎么写

最近参与了几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工作,发现这类事情处理起来并不轻松。有时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全,导致后续流程受阻。这让我想到写一份调研报告或许能帮助大家更好地应对类似问题。写这种报告得先搞清楚背景信息,比如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责任认定情况等。如果这些基本信息都不明确,报告就很难有说服力。

做调研时,最好能走访几个关键人物,包括当事双方、交警、保险公司相关人员。跟他们聊一聊当时的情况,记录下他们的说法。记得带上录音设备,这样能确保谈话内容准确无误。当然,光靠聊天还不够,还得翻阅相关的法律文件和案例,看看有没有类似情况的判例可以参考。

整理资料的时候,要把所有收集到的信息分类归纳。比如,把涉及的金额分成几大块,医疗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等等,这样方便计算总的赔偿数额。不过这里有个小问题,有时候当事人提供的发票金额跟实际花费会有出入,这就需要仔细核对了。

在撰写报告时,开头部分得简单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这部分不用太复杂,但必须清晰明了。接着就可以分析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比如有的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有的则对赔偿金额存在异议。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办法,比如加强沟通、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之类的。

小编友情提醒:

报告里还可以加入一些统计数据,比如过去一年内类似案件的数量、平均赔偿金额等。这些数字能为报告增色不少,也能让读者对整个情况有个大致了解。不过要注意的是,统计的时候一定要确保数据来源可靠,不然会影响报告的整体可信度。

写完初稿后,最好找同事帮忙审阅一下。毕竟一个人难免会忽略一些细节,别人提的意见往往能让你发现新的问题。当然,要是能找到有经验的老同志帮忙把关就更好了,他们通常能给出很有建设性的建议。

【第3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情况调研报告范文4450字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和工作节奏的加快,单位和家庭购置的车辆呈逐年上升趋势,据资料统计,自____年至今全国新增驾驶人员近一半左右,这无疑给社会新增许多 “马路杀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成为继债务、婚姻案件之后的第三大持续上升的民事案件,而且这类案件普遍存在执结率低的现象。

我院通过对本院____年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和调查,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难的这一现象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相关数据

××县人民法院____年执行立案共230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立案共计46件,占总立案数的2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共52件,88.5%的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强制执行;新收执行案件结案率约47%,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结案率约为21.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总标的为389.068万元,而结案标的为104.72万元;此类执行案件牵涉到的当事人为200人次。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上述数据的分析,反映出此类执行案件的如下特点:

1、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件占法院执行案件的较大比例,且有上升趋势;

2、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低,赔偿基本需要依靠法院强制执行;

3、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大,执结率只为平均结案率的一半左右;

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赔偿标的较大,牵涉众多当事人,造成执行工作难以开展;

5、执行期限较长。本院有80%以上的案件执行期限超过三个月,同时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成为“骨头”案件,久执未结。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通过对其他法院和本院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情况的数据分析来看,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分析

(1)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是自然人,有经济能力的,在交警部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一般会调解解决。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出具责任认定书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普遍较差,赔偿能力相对较低。且事故不仅造成申请执行人一方伤亡,被执行人一方也存在不同程度损伤。因此,面对超出被执行人心理承受能力和实际履行能力的巨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偿还。

(2)交强险强制实施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本应包括保险公司,但由于基层法院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车辆多为几次转手、车况不良、准报废车辆,甚至手续不全而无法办理保险;或者由于车主的侥幸心理,导致保险公司在案件中的缺位。即使保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往往也不认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而是按照行业标准或内部规定重新计算,计算后的数额一般会减少10%—40%。这部分权益的争取又需要车主通过诉讼与之解决,使交通事故执行案件案上加案,执行过程旷日持久。

(3)有些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为了服从管理部门对营运车辆管理的要求,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营运,也就是通常所谓的车辆挂靠。因此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就经常出现一些专门从事经营挂靠业务的汽车运输公司,而这类公司往往从案件发生后就不见踪影,法人变更电话号码,企业变更工作地点,根本无从寻找,更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前的执法状况分析

(1)前期处理期限较长,客观上导致了法院执行的被动。由于受处理程序的制约,道路交通人身赔偿案件首先必须经过公安交管部门调解处理,且处理期限一般长达数月,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时往往只能依职权对车辆予以扣留,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无法进行控制,客观上为部分被执行人伺机转移其他财产提供了便利;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执行环节后,出现了义务人除被扣车辆外无其他财产可供诉讼保全或执行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经过交管部门调解和诉讼程序,少则三个月多则一年的时间,车辆在交管部门的保管场所环境较差又多为露天停放,价值迅速贬损。所剩不多的价值还需交纳高昂的保管费用,以××为例停车费为20元/天,车辆保管费用一般需数千元。再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基本就所剩无几。更不用说有些外壳受损较重的车辆根本无法变现。

(2)进入诉讼程序后部分法官缺乏执行意识,就案判案,造成执行难。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到法院后,有的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及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则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而有的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认为案件诉讼到法院就是法院的事,法官又未尽到提醒义务,该保全的财产既没有通知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亦没有依职权进行保全,这就给肇事者创造了转移财产的 机会。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外部执行环境

(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诚信意识,规避执行情况严重。义务人在法院判决偿付高额赔偿费用后,往往迅速将保险公司理赔的商业险转移,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者躲避在外的方法来逃避执行,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客观上造成执行人员无法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来敦促其履行义务,使执行通知书变成“逃跑通知书”,给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2)申请人大多缺乏基本的诉讼常识,对诉讼风险的认识不足,对法院执行的期望值过高,普遍存在着“案件到了法院,法院肯定会帮我全部执行到位”的认识误区,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分依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及时申请诉讼保全,在执行中也未积极配合查找侵害人的财产线索,只是一味地认为只要官司打赢了,立案申请执行了,法院就能够把钱送到他们手中,而忽略了实际执行中的困难和风险,而一旦希望落空极易造成与法院的对立。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效果也并不显著。××县地处温厚高速公路旁,为交通要道,每年有大量的交通事故都发生在温厚高速公路××段,因此很多申请人、被执行人均在外地,××县法院无法执行只能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但因被执行人居住地也不稳定,跨区域性和流动性大,委托执行同样难以发挥作用。

四、解决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1、从立法方面,增加有利于保护受害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和内容

(1)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决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对赔偿主体的确定,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执行。特别是对于车辆在挂靠经营、承包经营、出租出借,擅自驾驶、受雇驾驶、职务行为驾驶、无偿搭乘等情形下责任主体分别应如何确定,应有明确的规定。避免不同法院之间,或同一法院不同案件中,发生确定主体的原则不一致,出现主体漏判、误判的情形,从而影响到判决的执行。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是由事故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一般都向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此类案件也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践中,受害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几乎没有。而此类案件执行本身就较难,加上委托执行也难,造成了一些案件原审人民法院无力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不愿执行。因此,可以考虑修订有关此类案件管辖的规定,直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更便于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有利于案件的最终执行。

(3)执行交通事故车辆的保险理赔款项和执行中拍卖、变卖、抵债的车辆过户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使得人民法院在执行保险理赔款和肇事车辆时经常遇到阻碍,应从立法上对执行肇事车辆的保险理赔款和执行中拍卖、变卖、抵债的车辆的过户问题作出规定。此外,已经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交强险,投保数额有限,对一些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应在实践中,完善和调整。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4)建议完善委托执行制度。当前由于各种原因,委托执行制度发挥作用不大,导致异地执行问题突出。

2、在执行前的执法活动中,充分考虑日后执行工作的延续性

(1)绝大多数交通事故是因为当事人的文化素质不高、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比较淡漠而引发的,要使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得到有效遏制,要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深入每个公民心中。

(2)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一是公安部门可责令肇事者交纳足额的事故保证金或提供有效担保,提示受害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二是公安部门可积极收集肇事者及车主单位联系方式、车辆保险情况等信息。三是公安部门应大幅降低扣押车辆的停车费用。四是加快公安部门的事故处理程序。五是加强车管部门对车辆的查控力度,法院采取的限制过户查封方法,难以实际控制车辆,车管部门应在验车和日常管理等环节配合法院对流动车辆及时控制。

(3)加大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力度。法院应在诉讼保全中切实加强财产查控,同时可在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准确的情况下,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及伤情治疗的需要,及时裁定先予执行治疗费,保证被害人得到及时治疗,避免在长期的诉讼和执行中导致车辆价值贬损以及被执行人员无法寻找,缓解以后的执行压力。

3、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多种执行措施

(1)在执行中,执行法官要使用规范用语、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换位思考,缓和矛盾。要细心留意每一个执行细节,巧挖每一条执行线索,强化执行中的人情味,从根本上防止和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2)对没有一次性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但履行义务的态度诚恳,而且有持续履行义务能力的被申请执行人,采取灵活的执行方法,促使执行和解。充分考虑让双方共同生存和发展,积极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切实可行的还款协议,并监督协议的履行。

(3)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其进行曝光;大胆适用搜查令,给被执行人造成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压力;对有财产而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长期逃避或转移、隐藏财产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于经查实确无偿还能力且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要说服申请执行人,先中止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偿还时再恢复执行。同时,动员无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近亲属代其履行部分义务,减轻被执行人的压力。在被执行人赔偿相当部分款额后,动员其执行权利人达成和解,达到使执行权利人减免原执行标的,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5)建立受害人救济制度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对那些生活困难,而被执行人又确实无履行能力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经过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实施救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条款规定了救助基金,但对救助范围限制得比较狭小和严格。由于执行法院直接面对当事人,对其经济状况比较了解,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院提出的救助建议决定救助,加大对经济困难的受害者的救助力度,拓宽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济而引起社会上不稳定因素产生。

随着机动车辆的日益增多,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已成为威胁人们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从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除了更好的发挥交通、交警、司法等部门的协调职能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完善法律规定,加强和发展保险事业,加大交通强制保险的额度,拓宽交通强制保险的范围,分散交通事故个案风险,是妥善解决这类案件的有效途径。

怎么写报告28人觉得有帮助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情况调研报告怎么写

最近接手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发现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于是决定做个专项调研。这类案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报告该怎么写确实是个难题。首先要搞清楚调研的目的,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还是为了解决具体问题。目的明确了,接下来就是收集材料,这一步很关键。如果材料收集不全,报告就失去了意义。

这次调研主要针对几个重点区域,通过走访法院、交警部门和相关当事人,获取了大量一手资料。资料整理起来特别费劲,有些表格格式不统一,有的数据还互相矛盾。不过好在最终还是理清了头绪。调研报告的开头部分很重要,得简明扼要地介绍背景和目的。这里我建议大家在写的时候,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别搞得太过学术化,毕竟不是所有人都能看懂那些高深的术语。

在分析问题时,我发现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部分法院在执行环节效率不高。有些案件拖了好几年都没结果,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这种情况其实挺普遍的,可能跟人员配置不足有关。当然也有个别案例是因为证据不足导致的,这就需要在立案时多加注意了。写这部分内容的时候,最好结合具体案例,这样更有说服力。

除了效率问题,我还注意到赔偿标准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一些地方的赔偿金额偏低,跟实际损失差距较大。这可能是由于政策更新滞后造成的。对于这种情况,我觉得相关部门应该及时调整标准,确保公平公正。这部分内容写的时候,可以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显得更有权威性。

至于报告的结构,我个人觉得不必太死板。一般来说,开头引出话题,中间详细阐述问题和原因,最后提出改进建议。当然,具体到每个部分的篇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比如有些问题比较复杂,就需要多花点笔墨去剖析。

最后要说的是,写报告的时候,语言表达一定要清晰准确。有时候一个词用得不对,就会让人误解。比如我在初稿里本来想说“工作进展顺利”,后来改成“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感觉后者更贴合实际情况。还有就是要注意格式规范,尤其是数字和时间之类的细节,千万别弄错了。

希望这篇小小的分享能给大家带来一点启发。当然,写报告这件事没有绝对的标准答案,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方法。只要用心去做,总能找到适合自己的路子。

【第4篇】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调研报告范文8850字

原民诉法及其意见、执行规定对执行异议都做了规定,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现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现二百二十七条)对原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制度进一步完善。可以说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审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更加有法可依,有法定程序可循。但许多审判实际中易出现的具体、疑难、复杂问题仍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给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下,灵活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优化审判方法,既保护双方当事人以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做到公正执法,就成为司法实践的当务之急。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程序中的异议、复议案件的审判水平,对近年来我庭办理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进行了总结和梳理,并深入分析了四年来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特点,探讨审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在此基础构想我庭今后审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行之有效的办法。

一、我庭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特点

(一)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数量呈现下降趋势。我庭_____年至_____年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数量分别为144件、100件、52件、40件、36件。分析案件数量下降的原因,认为有以下三点。一是当事人及案外人懂法明理意识增强,对合法的执行行为能够正确认识,提出异议的案件总数同比逐年减少。过去一些当事人及案外人提执行异议时,考虑更多的是法院的执行行为对其是否有利,有利的就双手赞成,有害的就提执行异议。没有思考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也没有思考自己提出执行异议是否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因此有一定数量的案件仅仅依法维护了异议人行使法律程序的权利,而无实际意义。二是当事人及案外人守法意识增强,缠诉现象减少。过去一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由于矛盾大、积怨深,明知自己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但官司打不赢也打,异议没有道理也要提,赢不了官司,也要拖延执行。这样的情况也在逐年减少。三是办案人的司法为民意识增强,案件质量提高,异议案件减少。

(二)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胜诉率低。分析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胜诉率低的原因,认为主要原因首先是异议人维权意识强,然而法律常识缺乏,只知其有权利申请异议,不知其无据胜诉。因此,只要法院的执行行为损害到他,就申请异议,其结果必然是异议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另外,一些异议人明知自已无理也要缠诉的案件,败诉也是必然的。

(三)执行办案人司法为民意识不强,执行工作不细心、不耐心、不到位,也是导致相当比例的执行异议案件发生诱因。分析执行异议案件的起因,一是存在执行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利益的情形,引发执行异议。二是当事人、案外人缺乏法律常识,对执行行为不理解,从而导致执行异议。三是当事人、案外人无理缠诉。除此之外,还有一定数量的执行异议案件是因为执行办案人在执行过程中或因为自身政治、业务素质问题或因为存在私心问题,把本来通过向当事人做一下法律解释工作就能解决的问题,人为的变成了执行异议案件,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引发了信访隐患。

(四)基层法院报送的复议案件撤改率高。

基层法院报送的复议案件被撤销发回的比率在30%以上。通过审查发现基层法院案件质量差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凸显人为因素的干扰。例如木兰法院执行的原中国工商银行木兰县支行与原黑龙江省石油化工销售总公司木兰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事实非常清楚,法律适用也没有什么难点,但木兰法院却不顾省市两级法院的一再监督指导,做出了漏洞百出的裁定,在执行异议裁定被撤销发回后,依然坚持错误的观点并久拖不决。

二是人员素质低、业务水平差。相当比例的基层法院异议审查办案人,对基本的法律规定都不能理解和运用,出现大量低级错误。如:

(1)方正法院办理的杨振强申请执行佳木斯佳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一案,按照法律规定,有充足的理由追加黑龙江佳运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但方正法院做出的追加裁定却没有一处说到理上,甚至连佳木斯佳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是黑龙江佳运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都被作为了追加黑龙江佳运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理由。

(2)香坊法院办理的哈尔滨龙庆高效节能设备厂申请执行哈尔滨环保制氢设备工业公司一案,哈尔滨环保制氢设备工业公司早在20_____年就被我院宣告破产,该案本应终结执行,但香坊法院却在20_____年还追加哈尔滨环保制氢设备工业公司的上级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3)道外法院办理的李润志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局一案,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局在20_____年的政府机构改革中被撤销,行政管理职能划归省经委,行业指导职能由新设立的事业单位黑龙江省建材行业协会承担。道外法院却简单的以原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局更名为黑龙江省建材行业协会为由,变更黑龙江省建材行业协会为该案的被执行人。(4)道外法院办理的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地方煤炭工业(集团)总公司一案,异议人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发生在20_____年,按照最高院明传电报的指导精神,不属于20_____年4月1日才施行的新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的异议审查范围,但道外法院却适用该条进行异议审查。

(5)木兰法院办理的于华萍申请执行木兰县木兰镇医院一案,没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木兰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木兰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本不应该受理此异议,但木兰法院却在认定木兰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没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情况下,按照其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下裁定予以驳回执行异议。

(6)道外法院办理的哈尔滨冰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市北龙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一案,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冰城支行主张对查封标的物享有所有权,道外法院本该适用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进行审查,却适用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进行审查。三是管理不规范,责任心不强,向上级法院推卸责任。各基层法院执行异议办案部门管理不规范,有以民事裁定书审查的,有以执行裁定书审查的;有单独立执异字号的,有沿用原执行案号的。存在着大量该审理的异议案件不审理,不该审理的却审理,并乱交待复议权,把矛盾上交的问题。

二、审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问题。

《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提出的期限未作规定。执行异议作为一种执行救济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法定的救济途径,及时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执行程序开始前,还不存在执行行为;执行程序终结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_____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将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限定在执行过程中。通常来说,执行过程中就是指执行程序开始之后、终结之前。但对执行终结应当结合执行异议的具体内容具体把握,如果执行异议是针对具体执行程序提出的,执行终结就应当理解为该具体的执行程序终结,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终结的时间点应为执行标的拍卖程序终结之时;在交付特定物的执行中,终结的时间点应为动产交付债权人或不动产交债权人占有之时。如果执行异议是针对执行依据提出的,执行终结就应当理解为整个执行程序终结。此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针对执行终结裁定、债权凭证或再执行凭证等提出异议的,不得以执行程序已经终结为由驳回异议。

如道里法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田地支行申请执行邱某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邱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息义务,对被执行人邱某的抵押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竞买人李某以195万元竞得。道里法院在李某全额交付买受款后作出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拍卖房产归李某所有,并通知哈尔滨市房产交易中心协助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同时从拍卖所得款中将欠款本息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在道里法院将上述强制执行行为完成后,被执行人邱某以道里法院查封、拍卖其房产超标的,评估报告有假,评估、拍卖价格过低等为由向道里法院提出异议。随后道里法院依照《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以该院对该案判决标的物进行公开拍卖时已超过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为由,作出裁定撤销了原作出的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中,被执行人邱某是针对道里法院评估、拍卖程序提出的异议,但其提出异议时道里法院的执行行为已结束,评估、拍卖程序已终结,故道里法院依照《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邱某的异议进行审查程序违法。

(二)关于执行异议处理期限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根据该条规定,加之考虑到执行行为发生错误后,如果不及时审查纠正,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故《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对执行异议审查的期限作出了明确的限制,要求执行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相应的裁定。实践中,我市有些基层法院对此未予以高度重视,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立案审查或超期进行审查,这种违法行为一方面错过了最佳的执行时机,另一方面导致矛盾激化,频繁引发上访事件的发生。

如南岗法院在执行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大展时代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_____年5月15日作出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420,761.99元,虽然被执行人随即向南岗法院提出了异议,但南岗法院却在两年多之后的20_____年7月19日才做出异议审查裁定。又如双城法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王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自20_____年3月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王某已被诉讼保全查封多年的房产不予执行,在申请执行人张某多次上访的情况下,才以被执行人王某曾于20_____年5月提出过执行异议为由于20_____年12月做出异议审查裁定,且在中院于20_____年1月将该案发回重新审查后,至今未重新进行审查。

(三)关于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生效前发生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的问题。

我市的两级法院均有一定数量的未结执行案件,在这些未结执行案件中,有相当数量的执行行为发生在20_____年4月1日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生效前,有些执行行为甚至发生在数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在20_____年11月28日下发的《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法明传[____]1223号)中曾明确要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只适用于发生在20_____年4月1日后作出的执行行为;对于20_____年4月1日前发生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按监督案件处理。据此,对于发生在20_____年4月1日前的执行行为,即使相应的执行案件尚在执行过程中,也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实践中,我市多个基层法院或因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明传电报不知,或因缓解本院信访压力的需要,多次出现对于发生在20_____年4月1日前的执行行为进行异议审查并移送中院复议的情况,派出法庭出现这种错误的占多数。

如道外法院某法庭在执行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地方煤炭工业(集团)总公司一案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发生在20_____年,但道外法院某法庭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异议审查,这类案件的异议审查裁定均因程序违法而被中院予以撤销。

(四)关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的问题。

如前所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所进行的执行异议审查必须针对于特定时间段的执行行为。但有些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要是对执行机构提出的异议或冠以执行异议字样的异议书都作为执行异议,对其所提的请求和理由不认真加以分析,把对执行依据实体处理上的异议及送达环节的异议均作为执行异议错误地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定。

如:(1)阿城法院在执行赵某申请执行于某、张某欠款纠纷一案中,于某在其向阿城法院提交的执行异议书和复议申请书中明确提出其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书不服,要求以院长发现确有错误的形式提起再审,但阿城法院却将该异议作为执行异议审查,在作出裁定后又移送中院复议。又如中院执行一庭作为异议案件移送的张某、腾某申请执行黑龙江省伟业合成洗涤剂有限公司、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某以该案据以执行的民事调解书在送达前其反悔没有签收、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这些所谓的执行异议均系针对审判环节提出,非对执行行为提出,不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应当撤销或退回。(2)我院执行一庭办理的王武鹏申请执行寇文胜出资纠纷案件,关于寇文胜之子寇书玮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经审查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寇文胜已于20_____年12月13日死亡,因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人并未变更,应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变更寇文胜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寇书玮现以寇文胜死亡前通过协议书的形式将被查封财产转让给其为由,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执行异议无法律依据,寇书玮应通过诉讼解决。此案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

(五)关于对拍卖、变卖后的财产执行回转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措施,是基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具有公信力,买受人通过法院的拍卖、变卖程序取得财产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间交易行为,对其受让所得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如果买受人通过竞买合法取得的所有权因为原执行行为被撤销就要被追夺,那么任何人都不敢再购买经过法院执行程序处置的财产,最终将严重危害交易安全。故因为执行依据错误或者执行行为违法被撤销,不应该对案外人合法取得的财产进行回转。最高人民法院在20_____年8月5日答复山东省高院的(____)执他字第22号函《关于对第三人通过法院变卖程序取得的财产能否执行回转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中、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在20_____年9月10日答复辽宁省高院的(____)执他字第2号函中及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青海省高院的(____)执他字第7号函《关于冯怀恩申请执行张建民井位利润分红纠纷一案的请示》中对此均已有明确的意见。因此,异议人申请撤销执行回转裁定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六)关于诉讼保全到期债权与执行程序中执行到期债权的问题。

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是指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____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 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可见,法院对被执行人(诉讼中被告)的到期债权采取诉讼保全的实际意义是非常明确的,即通过法院的保全,可以使第三人停止向被告支付款项,从而使原告实现权利多了一种可能性。但是,诉讼保全并没有改变保全的到期债权的性质,案件审理结束转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裁定保全的仍然是到期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了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这里所说的到期债权,没有明确是否包括已经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但也没有将其排除在外。因此,只要是法院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均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执行,给第三人留出15天的异议期。若第三人针对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法院不得进行审查,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就此应予中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 ______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进行确权,然后对确认的债权进行执行。如我院执行一庭办理的哈尔滨市明泰金属改制厂申请执行哈尔滨双驼板簧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中关于冻结、提取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80万元到期债务问题,经审查认为:一、我院民三庭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明泰金属改制厂诉被告哈尔滨双驼板簧有限公司给付货款纠纷一案中,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____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的规定,于20_____年6月9日作出(____)哈民三初字第362-1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裁定书后,停止向哈尔滨双驼板簧有限公司支付800,000.00元。执行一庭于20_____年3月16日向第三人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第三人履行债务通知书》,而第三人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已于20_____年3月28日以书面形式提交了《第三人履行债务异议书》,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所规定的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故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采取的冻结行为违法。

三、如何办理好执行异议、复议案的构想

(一)提高执行实施案件的办案质量,降低异议案件、复议案的发生。

执行异议案件发生的前提条件是,执行行为侵害了当事人、案外人的利益,或者说当事人、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侵害了其合法利益,申请法院进行审查。复议案件发生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案件的处理结果,申请法院再次审查。因此异议、复议案件发生的根源在于执行实施过程中的办案质量,只有提高执行实施过程中的办案质量,才能有效地降低异议、复议案件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应从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切实提高执行实施工作水平,确保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每一起案件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但无论多么复杂的案件,只要办案人胸怀公正之心,认真细致了解案情,准确适用法律,保证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并非难事。二是切实提高执行办案人的法律宣传水平,解决一些当事人、案外人在知法懂法方面的缺失。有些案件的当事人、案外人出于对法律认识的不同,不能正确认识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而不理解法院采取的执行行为。此时就需要执行办案人运用自已熟知的法律知识,为其阐明执行行为的法律依据,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其可以寻求的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从而使其理解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三是提高执行办案人的耐心细致工作态度,做通缠诉当事人、案外人的思想工作。有些当事人、案外人缠诉的原因可能是与对方当事人多年的矛盾的积累,存在斗气成份。此时办案人应当做好耐心细致疏导工作,本着为民司法的理念,化解矛盾,处理好案件的同时促进社会和谐。执行办案人通过三个方面的努力,就能在很大程度上低降异议案件、复议案件的发生。从而使国家的司法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时避免了许多信访隐患。

(二)提高执行异议案件办案人的素质,处理好各种疑难、复杂执行异议案件。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办理好执行异议案件需要掌握全面法律知识的专家型人才。本文探讨的有关执行异议六个方面问题,看似简单确,但学术界对仍在探讨争论中。做为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办案人,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业务水平,才能确保承办的案件质量。提高业务能力要从方面入手。一是要坚持学习,成为专家型法官。法律法规在不断的更新和完善,只不断学习,才能在各种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得心应手。二是要通过办理案件学习。努力做到办一起案件,就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更加熟知。通过提高办案人的业务素质,提高审查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质量。做到公正执法,让异议、复议申请人赢的满意,输的心服。

(三)完善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流程管理,确保案件的质量,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在总结异议、复议案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我庭从完善办案制度方面入手,先后建立健全了《审查案件流程管理办法》、《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办法》以及《执行复议案件审查办法》等办案流程方面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异议、复议案件的审查程序,下面就这方面程序进行概括性的介绍:

1、关于异议案件。当事人、案外人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申请的,由执行一庭办案人提出审查建议,形成书面报告,经庭长审批后,随同执行实施卷宗移送执行二庭办理。

执行二庭综合组负责对案件的登记、卷宗交接工作。对于执行一庭移送审查案件,综合组应当于收到实施卷宗当日登记并转送领导确定办案人,并在领导签批确认办案人后将卷宗移交办案人。办案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提出是否立案的审查意见。符合立案条件的,报送综合组移交院立案庭正式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以通知形式退回执行一庭。

2、关于复议案件。当事人、案外人向基层法院提交复议申请的,由基层法院执行办案人将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连同卷宗报中院立案庭立案;当事人、案外人向中院提交复议申请的,中院执行二庭负责通知基层法院办案人将相关卷宗及材料报中院立案庭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并转中院执行二庭办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基层法院。

3、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案号以立案庭所立案号为准,并以此案号制发法律文书。

4、各类案件均应在规定时限内审结。有正当理由不能审结的,需提前3日报请庭、局、院长批准。违反流程规定的结案日期报批的,迟延一日扣考评分一分,直至扣完为止,超过五个工作日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停止办案权。

5、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原则上应当进行听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通过书面审查裁决;其他案件遇有需要进一步查明事项或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合议庭评议决定是否进行听证;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相关审查内容与当事人进行核实。

6、执行一庭移送异议案件审查材料的范围包括执行卷宗(正、副卷)和《移送审查报告》。具体要求是:一载明具体执行行为的裁定等法律文书;二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三书面异议申请书、案外人身份证明及证据材料;四移送审查合议笔录和领导意见;五《移送审查报告》,包括案件执行情况、当事人双方是否涉及大项目建设、是否为特殊主体、是否存在信访隐患、是否为督交办案件等情况。

7、执行二庭审查执行一庭移送异议案件审查材料的标准。一是载明具体执行行为的裁定等法律文书内容确切;二是法律文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且签收人具有签收法律文书资格;三是书面异议请求明确且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四是合议笔录内容全面,领导意见明确;五是《移送审查报告》内容全面具体。

通过以上案件流程管理,保证从立案到审结整个流转过程及时、有效、合法、公正。

综上所述,这是我们在办案实践中对复议、异议案件的学习理解和体会,在办案实践中发现复议异议案件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办法,以及为保证案件质量和提高办案效率制定和不断完善的相关规章制度的初步探讨,如有不当,还望法律界同仁,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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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撰写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调研报告时,首先要明确这份报告的目的在于梳理案件背景,分析问题成因,并提出合理的建议。这类报告通常需要结合具体案例,从多个角度展开论述。开头部分应简明扼要地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争议焦点及目前处理进展。

接下来,针对案件的具体细节进行深入剖析。这里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作为依据,同时结合过往类似案例进行对比研究。需要注意的是,在引用法律条文时,务必确保其准确无误,因为一旦出现偏差,可能会对后续的分析产生误导作用。另外,对于一些关键事实的描述,要尽量做到客观公正,避免带有个人倾向性的评价。

在阐述完案件基本情况后,可以进一步探讨引发该类纠纷的主要原因。这一步骤至关重要,因为它为后续提出的解决方案提供了理论基础。可以从制度层面入手,查找是否存在漏洞或不足之处;也可以从操作流程上寻找问题所在,看看是否有环节设置不合理的情况发生。当然,这一步骤中难免会涉及到一些专业术语,比如“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复议申请条件”之类的内容,这些都是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点。

接着,结合上述分析结果,有针对性地给出改进建议。建议应当切实可行,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例如,针对某些制度上的缺陷,可以提议修订相关规定;而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则可以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来加以改善。此外,还应该考虑到实施这些建议可能面临的困难和阻力,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在整个报告撰写过程中,保持语言的严谨性和逻辑性是非常重要的。但即便如此,偶尔也会出现措辞不当的现象。比如,在描述某一事件时,可能会无意间用错了一个词,导致意思表达稍显模糊;又或者是在列举数据时,数字单位使用得不太恰当,从而影响了整体阅读体验。这些小问题虽然不会从根本上动摇报告的质量,但也值得引起重视。

小编友情提醒:

完成初稿后,最好能找同事或者专业人士帮忙审阅一遍。他们或许能从不同视角发现问题,并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通过反复打磨,最终才能形成一份高质量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调研报告。

【第5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研报告范文6800字

近年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大量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原因。我国人多地少,户籍制度又极大限制了农业人口的流动,农村土地一直是一种稀缺资源,且直接关乎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但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模糊不清,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法律意识、合同意识淡薄,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缺位,加之国家近年来的惠农支农政策不断出台,农村土地承包引发的诉讼和信访事件频发不断。及时掌握和准确处理此类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的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成讼时间上的集中性

一方面,由于农作物的种植与收获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和影响,90%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往往选择在农闲季节提起诉讼,因此往往集中在每年的秋收后和春播前。相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成诉的季节性尤为明显。另一方面,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看,国家政策一直起到主导作用,相关立法只是将执政党的意识上升为国家意识,使政策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因此,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前后,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集中发生的时期。如国家出台'一免两补'土地政策后,发包方起诉承包方要求解除合同和承包方起诉发包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大批纠纷诉至法院。

(二)诉讼主体上的群体性

作为农业大省,黑龙江省农业人口总数为1191万,农业人口比例高达45.8%.但相当一部分农业人口在一系列惠农政策出台前,因经营土地成本高、收益低而外出谋生。国家从收取'两金一费'即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调整为统一征收农业税,再调整为免征农业税,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并实行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后,农民经营土地的成本减少,收益显著提高。大批外出务工的农民纷纷要求回乡务农。部分纠纷中,发包方违约明显,承包方证据充分,胜诉率高,承包方往往选择共同诉讼。还有很多案件,起诉时仅仅是个别村民提起诉讼,但涉及问题却牵扯到其他村民或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群体利益,相当一批农户持观望态度。一个案件处理不当,往往引起连锁反应,波及整个村庄甚至乡镇。另外,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农户们往往愿意凭借人多势众,甚至集体上访,赢得法院更多的理解和社会舆论的支持。

(三)纠纷类型上的多样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较为单一,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元、快速发展态势,农村土地承包也随之在承包主体、承包方式和权利义务内容方面体现出多样性。____年3月1日施行的《______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土地承包、流转、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首先,就承包土地的权属而言,既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有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还有权属不明的土地。从承包土地的使用状况而言,既有耕地,也有林地、草地。从承包者的身份而言,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外,还有外来人员以招标、拍卖、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的承包经营,且承包面积较大,赢利性明显。纠纷类型除了常见的外出打工农民回乡要地、出嫁女回原住所地要地及相邻农户之间争地等纠纷外,还如,有的农户因举家搬迁到小城镇,将所承包土地连同附着房屋一并转让他人,但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又反悔,要求受让人返还承包地,但不要求返还房屋。有的农户承包土地后又进行转包,在转包合同到期后,次承包人主张优先承包权。有的承包合同经乡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裁决予以解除,村委会在承包方未退出承包地之前,又将争议土地另行发包,现承包户因权利受损,起诉发包方和原承包户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原承包户退出土地,产生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有的农户先起诉调整转包费,经法院判决支持后,次承包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该农户又另行起诉请求解除转包合同。有的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口头放弃承包经营权或弃耕撂荒,村委会将上述土地另行发包,后为满足该农户的要地请求,村委会又在其他农户的承包地中为其调剂,但其他农户拒不接受调剂而引发纠纷等等。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成因

(一)合同签订不规范

1.合同主体资格混乱。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但是在发包过程中,有些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职责分工并不明确,有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将同一块地分别承包给不同的村民,还有的村民小组将土地发包后,村委会收回村民小组已发包土地,重新对外发包或租赁,引发纠纷。

2.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是在实践中,村、组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进行违规发包的情况屡屡发生,围绕承包合同效力产生的纠纷大量出现。有些村干部甚至在发包时搞暗箱操作,擅自以低价将土地发包给亲朋好友。有些村委会任意制订土地承包方案,以'优惠条件'将土地发包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引起了村民强烈不满。

3.合同约定内容不完善。有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一旦发生分歧,极易引发纠纷。有的虽签有书面合同,但条款不完善、不具体,有些条款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如土地面积无约定或约定不清,甚至有的连土地的四至都未约定,仅明确了地块名称。由于约定不明,双方又各执一词,事实和责任难以认定。有的合同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缺乏确保履行合同的制约机制,为当事人随意违约提供了条件,出现了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不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强迫种植、强迫流转承包地等。

(二)合同履行不诚信

1.发包方违约。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但现实生活中,有些发包方为谋取利益,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农业用地用于营利性开发建设。二是发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还习惯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方式和行政干预的手段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滥加干涉,以发展集体经济、搞规模经营等理由强行统一种植作物,或者强制收回承包地。

2.承包方违约。主要包括承包方对土地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拒绝交纳土地承包费等情况。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方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土地管理法对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承包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在承包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甚至容许他人在承包的土地内修建坟墓牟取利益。有的承包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取土等,造成土地荒漠化,严重破坏耕种条件,使农用地难以恢复耕种。还有的承包方以各种理由逾期、拒绝交纳承包费,构成违约。

(三)土地承包管理不规范

1.没有土地清册或记载不详。现实中,很多村委会没有建立土地清册,或者用手写财务帐簿的方式代替清册,其中不少帐簿有改动,无法确定记载事项。有的村委会建立了土地清册,但是清册记载不详,承包经营的户主有的记载为原承包人,有的记载为受流转人;对各户承包土地的面积、边界记载不清,面积多为概数,诸如'道南边'、'沙坑北边'、'东房东边'等划分边界的字样十分常见。对于流转方式及变更理由基本无记载,关于流转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期限没有记载的现象更是十分普遍。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村委会拿不出有力依据来证明土地使用权范围及流转详情,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确认自己的权利,导致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2.机动地管理不当。村集体在划分土地时一般都会保留一些机动地不做分配,将其租赁给农户经营,租期5至10年不等,且一般事先收取部分或全部租赁费。由于近年来国家减免农业税,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一部分租赁户不愿意再承担原租赁费,甚至要求退还已预交的租赁费,双方发生纠纷。有些村集体为了收取租赁费用,预留机动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受益的农户发现当前种地效益好的形势,要求重新分配机动地,但原来的承包大户不愿意退出,产生纠纷。

(四)土地使用权流转不规范

1.转包转让型。税费改革前,有的农户觉得种地收益不高,便将自己的土地转给他人承包,其税费也相应由接受者承担。但这种农户间自发性的土地流转多是采用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书面协议内容不具体,签订协议后往往也不通知集体经济组织,更无法得到主管部门的备案。税费改革后,原承包户要求现承包户退还其土地时,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引起纠纷。

2.代耕代种型。以前不少农民放弃耕种,外出务工经商,不承担村里和国家的税费,村干部为了能完成国家税收任务,让其他农户代耕代种。代耕代种农户履行了缴费义务,且税改时这些耕地面积又纳入了代耕代种户的计税面积,现在原承包户回村,找代耕户或村集体索要自己的承包地,发生纠纷。

3.重新发包引发纠纷。前一段时期农民耕种收入较低,有些农户弃耕抛荒,外出务工,土地长时间没有人耕种。有些农户甚至明确表示放弃承包,将土地交回,村集体据此收回承包地,并发包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上述情况又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内发包人收回承包地的法定情形。税费改革后,种地收益增加,原来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回村要求继续承包,与新承包人和村集体发生纠纷。

(五)土地征用补偿不合理、不规范

城镇化、工业化和公路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但因,征用土地上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能分享到农地增值的收益,被征地农民往往也得不到妥善安置和合理的经济补偿,这就弱化了土地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民失地后又失业,生活缺乏保障,引发了大量的群体纠纷和上访。另外,由于法律规定笼统,加之利益驱动,农村基层组织在发放、使用、分配征地补偿费用的过程中极不规范,随意性大,特别是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产生的纠纷大量产生。

(六)农业政策的变化

近年来,我国农业政策在不断向惠农支农的方向调整。1982年开始,中央连续五年以1号文件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保障。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出台《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农民应负担的费用和劳务的范围,减轻农民负担。____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着重让农民减负增收,通过'一免两补'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了农民承包土地的积极性。____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作出《会关于废止〈______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和措施,使得土地的现实收益和预期收益大大提高,农民承包土地的热情被重新点燃。许多在城镇打工的农民陆续返回农村承包土地,许多被弃耕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广大农民纷纷主张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益,导致大量纠纷产生。

(七)人多地少的现实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大多数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加之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基础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关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补偿或土地置换不到位,从而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作为农民基本的保障和收入来源,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涉及土地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八)立法不足

1.立法的滞后与过分概括。目前,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但该法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的特别法是在____年出台。此前,此类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政策、相关单项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而截止2000年底,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完成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另外,____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流转、变更等新型纠纷大量产生,但因涉及政策和法律的衔接,各地对很多问题莫衷一是、做法不一。直到____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上述混乱状况才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土地二轮承包和因农村税费改革引发的纠纷,占近五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70%以上。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比较原则,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对该法理解也不一致,不能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判决结果,无形中导致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加。

2.立法对现实考虑的不足。《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土地承包30年不变。但如国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基本原则执行,就会出现'一地多人用,多地一人种','亡者有土,生者无地'等现象。该法虽然规定用机动地对新增人口进行调整,但又规定,机动地超过5%的不再增加机动地,因此很多村集体现在已无机动地可调整,许多新形成的农户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无地可种的现实。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这又间接增加了村集体在承包农户间进行土地调剂的难度。

3.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不力。理论界虽然一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义为一种用益物权,但在《物权法》出台前,相关法律一直没有对此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能无从发挥,从权利的取得、处分、变更及救济途径等方面更接近于普通债权。这种混有债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像真正物权那样有必要的方法和程序可以对抗来自发包人和其他行政组织的干预'.虽然《农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些接近于物权的保护方法,但在上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仍更多地体现了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弱化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绝对性,导致现实中承包地被擅自收回、随意侵犯的现象大量存在。

(九)法律意识不强

农民文化水平偏低,长期生活在熟人社会中,道德、习惯、人情对行为的引导作用大,迁就、忍耐、私了长期作为纠纷化解的主要途经,法律知识缺乏现实需求,风险责任和权利保护意识淡薄,基本法律概念不清,缺乏签订合同的技巧,不愿履行备案报批程序,随意涂改证书等现象时有发生。在承包经营土地时进行掠夺性经营,破坏土地耕作层或造成土地盐渍化,任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按约定交纳承包费。一些乡村干部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对耕地搞强制发包,对合同随意变更,对签订的合同想变就变,使承包方的合法经营权落空,产生大量纠纷。

(十)纠纷调处机制不健全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纠纷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解决。如果协商、调解、仲裁等诉外解决争议机制顺畅,可以有效地减少诉讼,迅速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扩大。但是协商和非诉调解都要求双方自愿,且结果不具有强制力,而仲裁则存在机构设置不健全,仲裁效力不明确的问题。至今仍有许多地区没有成立仲裁机构,即使成立仲裁机构也没有开展仲裁业务,导致大量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不得不选择诉讼,增加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负担。而法院审理案件要受相应程序法的限制,审理周期较长,容易延误农时,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民权益得不到及时处理和保护,引发农户集体上访,农户维权的成本也随之提高,形成恶性循环。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案件数量多,增长趋势明显

____年国家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时,黑龙江省被列为全部免征农业税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试点省份,广大农民种粮积极性空前高涨,许多在城镇打工的农民走回家门承包土地。新一轮的土地承包热与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的冷清形成鲜明对比,许多被弃耕、撂荒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加,其中1998年至____年期间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____年以后发生的纠纷逐年增加,所占比例居于首位。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和绥化市为例。哈尔滨市两级法院____年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审案件537件,____年受理1217件,____年仅上半年就受理1459件,案件数量呈逐年大幅上升的趋势。齐齐哈尔市两级法院____年受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579件,____年受理1244件,____年受理1447件,增加趋势也较为明显。绥化市____年至____年上半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二审各类农村土地纠纷案2316件,其中____年325件,____年782件,____年801件,____年上半年即达到40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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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研报告怎么写

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调研报告的编写是一项重要工作。这类报告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从多角度出发进行分析。报告的开头部分应明确背景信息,比如涉及的土地面积、承包年限、争议起因等基本情况。这部分内容要详细列出,以便为后续的分析提供依据。

接着,报告需要深入探讨纠纷产生的原因。这包括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偏差,以及农民在土地使用上的误解。有时候,一些村干部在分配土地时未能做到公平公正,这可能导致矛盾升级。另外,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土地价值显著提升,这也成为引发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

针对上述情况,报告应当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例如,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建立更加完善的调解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对于长期未能解决的问题,可考虑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在制定解决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诉求,确保方案切实可行。

在具体操作层面,报告还应该附上相关案例分析。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纠纷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比如某个村庄因为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土地权属不清,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这样的案例不仅能够给其他地区提供借鉴,也能帮助相关部门改进工作方法。

此外,报告中还可以提及一些成功经验。比如某地通过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有效减少了土地纠纷的发生。这一做法值得推广,特别是在土地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合理的流转机制能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同时保障农民权益不受侵害。

在撰写报告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挑战。有时由于资料收集不完整,导致部分内容描述不够全面;或者是在整理数据时,可能会遗漏某些关键细节。尽管如此,只要保持严谨态度,反复核实信息来源,就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误差。

【第6篇】食品安全案件调研报告范文1800字

一、调研背景

近几年,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非食品原料生产的明胶、水解蛋白事件,从南京有毒水产品事件到广东毒酒事件,从 “三聚氰胺”事件到“地沟油”事件,从河南南阳毒韭菜事件到青岛福尔,马林浸泡小银鱼、染色馒头事件,从广州市场现“染色紫菜” 到台湾塑化剂有毒食品这些事件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一些商家为盲目追求高额的经济利益,拉低道德底线,掺假售假,以次充好。

每个事件本身看上去是孤立的,但却深刻反应了社会现状!

为了解大家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看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高我们对食品安全的认识,我们进行了本次调研。

二、调研经过

1.目的:通过这次调研,增强人们对学校附近食品安全情况的了解

2.对象:小吃街其中的商户、摊点以及我校学生

3.时间:____年5月15日——____年5月19日

4.地点: 合肥市经开区锦绣大道99号合肥学院附近小吃街

5.方式:走访、访谈、调查问卷。

三、信息分析

从调查问卷所获得的数据来看。数据显示,绝大多数人是通过媒体宣传了解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大家普遍听说三聚氰胺事件、苏丹红事件、地沟油事件。说明了媒体的宣传作用是强大的,政府和机构应该发挥媒体的宣传、教育作用。

在购买食品时,90%的人首先关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其次为相关检验标识标签和产品的包装色泽气味,这反映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更注重食品的质量。65%的人普遍认为食品安全应包括:食品生产期及保质期、卫生状况、色泽、性价比及是否含有添加剂等方面。

在食品安全方面,人们最担心的是食品过期变质问题,接着便是食品中违规使用添加剂,农药、重金属残留问题。

但从实际走访访谈的结果来看,我们合肥学院的学生食品安全意识较高,具有较高的食品安全意识,能够辨别基本的食品质量好坏。

五.调研结论

通过这次调研,在走访访谈的过程中,与商点摊点经营主对话,发现我们合院附近的食品安全状况良好,绝大多数经营主能够遵循职业道德和法律约束,使

用质量较好的肉类、蔬菜、食用油和作料,而合肥学院的学生在这种情况下能够辨别食品的好坏。但是在调研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在小吃街摊点的油炸类食品,绝大多数的经营主不更换食用油,以致油的颜色发黑且漂有残渣。根据同学反映,在小吃街后街购买早餐时,饼类摊点出现宰客现象。

但总体来看,合肥学院周边摊点食品安全和卫生情况较好,出现食品安全事件的概率低,经营主和同学具有较好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

六.调研中遇到的问题

第一次发放问卷时,我们地点定在附近的超市,但选取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欠妥,所以在发放问卷时,大部分是直接绕道或者不理不睬。后来,我们将调查问卷直接发放到商户、学生宿舍中,这次取到了较好的效果,发放的问卷得到了全部回收,也获得了较为翔实的资料。但这样成本较大,后期我们将形式改为发放电子问卷的形式,这样使得受众面更加广泛,缺点是目标仅仅局限于学生,对象较为单一。

但总体来说,小吃街的经营主能够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可以给出详细真实的回答,绝大多数商户具有一颗真诚的心,符合自己的职业道德,这点是值得称赞的。

七、建议

针对以上遇到的问题,提出一下建议:

1消费者:不能只抱怨商户道德缺失、不负责任,我们在选择食品时,应该增强自己在食品方面的有关知识,学会辨别产品质量好坏的技能,会看保质期等专用标识,选择信誉度高的厂商和品牌,并且到正规地点购买。在购买到不合格的产品时,应该具有较强的维权意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对其进行举报,坚决与这种不正之风做斗争。

2.媒体:加大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提高安全意识,利用媒体做好教育和宣传工作。利用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面积广的特点,对违法经营、不符合标准、不合格的问题商家、厂商和食品,进行重点通报,已达到以一儆百和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3.政府部门:把食品质量检查工作与群众相结合,采用质检人员和群众共同检查的方式,对食品、摊点和商户进行检查、整治活动。在保证检查人员素质和检查效果的同时,可以 开展多种群众活动,甚至可以实现“全民检查”的氛围,这种形式的效果的多方面的。

八、总结

这次的调研经过的时间比较长,需要较大的毅力,也获得了小伙伴的帮助。我们在调研的过程想了不少办法,学会了与人交谈的技巧。更重要的是,我们在做调研的同时,提高了自己对于食品安全的认识,获得了一些鉴别食品安全的技能,能够保障自己的健康。

怎么写报告38人觉得有帮助

食品安全案件调研报告的撰写确实是个细致活儿,既要体现专业水准,还得能说服人。开头部分得先把背景交代清楚,不然别人看不明白你研究什么。比如说最近某地频繁爆出食品掺假事件,这就需要先简要描述一下情况,像“近期,多个城市相继曝出食品安全隐患,其中涉及调味品、肉类制品等多个领域”。接着就该说说调研的目的了,这一步千万不能省略,否则读者会疑惑你的意图。

接下来就是收集资料的部分。在这个阶段,就得四处跑跑,找相关单位聊一聊,看看他们有什么看法。有些时候,直接去现场看看更有说服力。比如走访超市、农贸市场,观察一下商家的进货流程,问问他们如何保证产品质量。要是能拿到一些书面文件更好,像营业执照、检验报告之类的,这些都是有力证据。

在整理材料的时候,要注意分类归纳,别乱七八糟堆在一起。可以按问题类型划分,像添加剂超标、农药残留超标等等,每类问题下面再列出具体案例。不过有时候因为时间紧,可能会漏掉一些关键信息,这种情况最好补救一下,实在来不及就只能后续补充了。

分析环节也很重要,得从现象背后找出原因。这一步需要结合专业知识,不能光靠感觉。比如说发现某类食品总是不合格,那就得想想是不是生产环节出了问题,还是监管力度不够。如果调研过程中发现某些数据出入较大,可能是因为采集方法不对,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重新核对数据。

写到结论这部分,要尽量简洁明了,别啰嗦。可以直接指出主要问题在哪里,给出针对性建议。不过有时写着写着思路突然断了,这时候不妨停下来休息一下,换个角度再想。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结论必须基于前面的调研结果,不能凭空捏造,不然就会失去可信度。

最后就是检查修改了。这个步骤特别重要,因为写完后难免会有疏漏。尤其是那些专业术语,一定要确保用对了地方。有时候字迹潦草,看不清写了什么,改起来就很麻烦。还有些地方可能会出现语法错误,比如主谓不一致之类的小毛病,多检查几遍就能发现。

【第7篇】法学院孔一兵 农民工欠薪案件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范文1750字

农民工欠薪案件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自然的关注着法制的发展和建设,“农民工”是当今比较热门的话题,同时是值得关注和关心的群体。xx年10月24日温总理亲自为农民工讨薪的行动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清欠”大潮。

诚然,工资对于农民工来说是全部的生活寄托,一旦没有保障,发生拖欠,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影响当今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被寄回家乡的工资,具有外溢效应,是农村最重要的资本积累,一旦被割断,将不利于农民的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着眼于此,本文将调研目标定为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他们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没有优越的生活条件、没有足够的力量保护自己为自己伸张正义,这样一个群体在遭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他们是如何面对的?他们采取了什么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社会上是否有这种机构援助他们?通过对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处理农民工欠薪个案的分析基础上,并采取随机问卷调查的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度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民工欠薪个案调研

(一)案件介绍

xx年4月22日至9月末,肖某承揽了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四处工地的网架工程。随后,肖某雇用康文泉等23名农民工,并约定了劳务报酬标准。这些农民工在工地如约付出劳动后,却分文未得。农民工们多次找到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和肖某索要应得的工钱,但对方却拒绝支付,致使23名农民工生活无着,甚至露宿街头。

10月25日,沈阳市总工会的农民工维权车在街上宣传时,遇到了走投无路的康文泉等人。总工会经协调未果,就将23人介绍到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的3名律师及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孙辉、刘越岭、李静、张连华四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共同代理此案。

(二)案件结果

苦干了5个多月,23名农民工的工钱却迟迟得不到兑现。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这些农民兄弟终于讨回了自己应有的权益。12月12日下午,皇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肖某给付康文泉等23名农民工工资计4万余元,被告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至此,拖欠半年的工程款终于有了着落,23名农民工可以回家安安稳稳地过新年了。

二、调查问卷统计结果的分析

1、了解法律援助手段

农民工是一个知识含量较低的群体,他们了解社会动向的方式很单一,他们没有机会看电视。看报刊杂志,对于他们来说也只是在闲暇时间,互联网就更不用提了,对于他们来说是天方夜谭。根据调查显示,他们了解法律援助的方式最多的是报刊杂志,最少的是互联网,其余三项所占比重适中,这就不得不让我们沉思,运用什么手段才能让这个弱势群体了解到这种捍卫自己权利的方法,据调查可见应该在报刊杂志上大肆宣传,同时增加法律援助中心的宣传活动,真正做到“服务于群众”。

2、法律援助的知晓度

在调查的人中我们统计到有69.4%的人听说过法律援助,但是在农民工群体中对法律援助这一概念的理解还存在着较大的偏差,在100位调查对象中,仅有6位(5.4%)正确回答了法律援助所包含的内容。

三、对策和建议

通过对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处理农民工欠薪个案的分析,结合社会问卷调查的结果,本文认为,要想真正解决好“农民工欠薪”问题,需要全社会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为此,本文从七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普法教育宣传,突出强调重点

由于调查中我们发现,当今在维护农民工权益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并非是农民工缺乏维权意识,而是维权能力相对较低。因此相关部门有重点地加大关于维权能力的教育,如保存能够证明与雇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欠条、结算单等有效证据,同时要求在书面证据上记载“劳动量”、“应付工资”等必要内容。其次,要向农民工宣传___和各级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向农民工解释各级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和诉讼风险。使得农民工既能打得起官司,又能打得赢官司。

(二) 要坚持以人为本,灵活处理农民工突出的困难

对于因长期工资被拖欠或突发事故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外地民工,采取先行办理制度,打破地域和管辖限制,以首问负责形式让援助工作人员直接介入实施法律援助,帮扶和解救民工出危难后,再补办相应的法律援助手续。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

(三)修改并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制定专门的有关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障碍

怎么写报告60人觉得有帮助

孔一兵老师让我帮忙写份关于农民工欠薪案件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这事挺有意义的。写这类报告得先把基本情况摸清楚,比如哪些地方问题比较突出,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哪些行业,欠薪的原因有哪些。这些问题搞明白了,报告才有针对性。

做调研的时候,得去现场看看,跟当事人聊聊,听听他们的诉求。有些农民工文化水平不高,表达可能不太清晰,这时候就需要耐心点,引导他们讲出关键点。另外,还要收集一些案例,尤其是那些处理得比较好的例子,看看人家是怎么解决的。

写报告的时候,开头得有个引子,可以引用一些权威数据或者新闻报道,让人觉得这个事情确实值得关注。中间部分就详细说问题,比如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均,基层法律援助机构人手不足之类的。这部分最好能结合具体事例,这样更有说服力。

报告里边不能光提问题,还得给出建议。比如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这些措施要是能落到实处,肯定能帮到不少人。

不过有时候写报告容易忽略细节,比如数字记得不太准,或者某个时间点记混了。这种情况得仔细核对资料,不然会影响报告的质量。另外,报告里的专业术语也要用对,别张冠李戴,这会让读者觉得你不专业。

小编友情提醒:

报告写完后不能直接交上去,得反复修改几遍。有时候一个小小的改动就能让整句话更通顺。当然,检查的时候也别太较真,毕竟谁都有马虎的时候,只要不影响整体效果就行。

【第8篇】药品行政处罚案件降低执法风险调研报告范文4750字

药品行政处罚案件降低执法风险调研报告

《药品管理法》赋予了食品药监部门依法履行药品监督执法的职责,这既是政府赋予我们的权力,又是我们的责任。在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稍有不慎或者失误,就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甚至会引起国家赔偿的严重后果,所以哪怕是一些细小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现结合工作实际,就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中如何降低执法风险谈一点肤浅的体会。

一、当前行政执法现状

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的总体情况逐年好转,执法办案质量也有很大的提高,但同时也有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法律错误

1、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

例如某药店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执法人员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该药店处以罚款500元,本案中,该药店的行为既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也违反了《______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按照《______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低于上位法《______药品管理法》,根据法理学的理论,适用法律时,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存在冲突时,应适用上位法。因此在此案中,应适用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

2、适用法律条款错误,包括适用法条和款项错误。例如执法人员查获某药店销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明令禁止销售的药品,认定该药店违反《______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为该条包括三款内容,所以不能笼统地说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而应该说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

(一)项的规定,这样从逻辑上来说才是严密的。

(二)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我们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所要遵循的程序法,就是《______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药品监管工作中,如果发生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情形,管理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或者判决该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程序正当、合法非常重要。药品监管程序违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表明身份程序违法。有的执法人员只说我们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来检查,没有出示执法证件,或者不及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是调查取证的一般前提,是所有行政检查程序都必须的起码要求,它作为一项行政处罚程序至少有三个意义:

(1)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树立公仆形象;

(2)表明合法的处罚主体或资格;

(3)在处罚违法或当事人对处罚不服时,表明身份程序有利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

2、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回避主要有三种情形:

(1)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3)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对于我们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如果被检查认识自己的亲戚、朋友,应该主动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回避的申请,不能仅仅把回避理解与某个人有仇怨而由当事人提出的回避。从我们实践看,回避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很少有执法人员主动提出回避。

3、说明理由程序违法。主要表现为在对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时,没有向相对人说明合法性、合理性的理由,或者说得不充分。忽视告知义务的履行,主要表现为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不给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辩权的机会,强制性的要求当事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署诸如“对告知的内容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等。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没有说明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理由,不能达到以理服人。

4、应该适用一般程序的,却适用了简易程序。这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如对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数额(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适用简易程序;对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适用简易程序。

5、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个别案件还存在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形的,予以当场收缴罚款。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主要是: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三)部分案件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

个别案件的违法事实中缺少违法时间及涉案的数量、货值、违法所得等要素;有的执法人员重视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而忽略了对原始书证、物证的收集与固定;部分案件当事人身份不清,反映当事人情况的身份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 业执照等没有被收集进入证据;收集的证据和违法事实之间缺乏相关性。

(四)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从当前的行政处罚案件来看,事实、证据、程序方面的问题都是个别性的,最主要的就是法律文书制作方面,也是执法人员最容易忽视的,常见的主要问题有:

1、执法文书中对被处罚单位(人),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括号中的内容不根据情况作出取舍,需要划掉的没有划掉。

2、案卷中没有假劣药品的销毁记录,无没收物品的处理记录等。

3、文书时间填写不准确,如举报时间为下午4:00,记录记载4:00,准确记录应为16:00或者下午4点,虽然并不会因此造成案件败诉,但我局就曾遇到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此提出疑问,何不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4、个别案件笔录当事人未签署对笔录的真实性意见。

5、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保存物品只填写“药品”,没有写明药品名称。笔录“监督检查类别”填写不准确,如日常监管、药品等等。

6、个别案件文书书写时把定性为“劣药”与“按劣药论处”相混淆。

二、降低执法风险的思考

作为药品监督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要想降低执法风险或者立于不败之地,就应当争取使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都办成“铁案”。对此,我们应该认真把握以下几点。

一、证据确凿,收集完整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性情况的一切事实。其种类有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人证证言;⑤当事人的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记录,现场笔录。确凿的证据既是行政机关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并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保证,又是降低行政机关执法风险的关键要素。证据不确凿,行政处罚必定就有风险。证据一般分为:①常规类,如现场检查笔录等;②核心类,如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渠道”资质证明,如假劣药品的检验报告等;③佐证类,如证人证言、发票台帐等。收集证据时,一定要注意和把握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证明力。第一,证据的合法性。一是要注意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不能非法取证,不能以网站、报刊文章和非法定数据作为依据或证据。二是要注重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一方面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资料既要注重法定时限,又要注重内部事前审批及时限。另一方面,进入司法程序后,不能擅自再行取证和补充证据。三是要注重资料收集的合法性。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调查笔录),书证(发票、台帐等)要当事人签字、盖章、指印及具有行政处罚资格的两名执法人员签字等。第二,证据的关联性。一是证据之间必须具备关联性,组合在一起时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二是所有证据都必须经得起逻辑推理,特别是证言中不能出现彼此矛盾的或者不同的结论。三是证据要符合客观实际,要在众多证据中筛选提炼出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主要证据和直接证据,不要以为证据越多越好。第三,证据的证明力。一是必须有满足处罚定性的核心证明,如处罚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必经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

(一)、

(二)、

(五)、

(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二是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键证据,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论是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还是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都要围绕违法案件过程的事实搜集富有证明力的证据。

二、法定程序,严格遵守

有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如果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照样无效,所以遵守法定程序是减少行政执法风险的重要因素。所谓“程序”,简言之即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作为药品监督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时刻牢记和自觉遵循《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各项程序的要求。具体讲:第一,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要正确适用和严格区别,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就只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符合适用一般程序的就必须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两个程序不能混淆,不可以滥用。第二,听证程序。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一是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二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要严格按听证程序各项规定要求办理。第三,内部审批程序。从立案到结案全过程,无论是领导,还是执法人员,都要注意各执法文书的审批和签名,不可掉以轻心和出现失误。

三、适用法律,准确规范

证据确凿和法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准确规范适用法律条款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保障,是降低行政执法风险的重要因素。第一,要客观全面分析证据,做到定性准确无误。一是要在违法行为中取其重、做到准;二是案件定性用语要规范,符合引用法律中的“法律责任”或“罚则条目的对应用语”。第二,引起法律条文要写全称,不能简写、缩写,也不能擅自造词语。如“______药品管理法”不能写成“药品法”等,这样是经不起行政复议审查和行政诉讼“官司”的。第三,引用法律条款要具体,能到项、目的决不能只到条、款。第四,应用条款要全面,如某药品是被污染的,应直接引用《______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项外,还要引用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是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才能按假药论处。

四、把握尺度,加强审核

“尺度”是通过法律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体现的。在处罚违法案件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更要高度重视和注意掌握好这一重要动态因素,他与前面三个要素构成一个既严密又辨证的统一体,稍有疏忽和失误,一则关系到我们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二则可能导致行政复议和诉讼,三则为司法机关提供变更判决或判定败诉授之以柄。为此,一方面,一是要拟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规则以及免予处罚规则。二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事求是、标准统

一、不分亲疏。三是要严格掌握自由裁量权,相同性质的案件,处罚标准上一定要坚持一视同仁。另一方面,自始至终抓住和坚持审核关,一是要严格执行合议制度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二是要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三是建立和推行案件复核和审核程序,由负责法制工作人员具体承办。

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检查。将评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单位目标考核和执法人员绩效考核的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形成激励机制,促进依法行政。

五、文书规范,用词严谨

执法文书制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了行政执法的质量,也是降低执法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为任何违法执法和不当执法都会在执法文书中得到反映。提高执法文书的制作水平是保证依法执法降低执法风险的重要举措。一是事实描述要清楚、准确。违法行为时间、地点、数量、金额、违法药械批号、产地等等都要准确的描述。二是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在文书上一定要记载清楚,必要时可当场向当事人宣读。三是笔录中执法人员签名应由两名执法人员共同签名,不能由一名执法人员代签。

综上所述,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是食品药监部门的一项长期工作,在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履行行政执法的同时,还要认真研究降低行政执法风险问题,以确保行政执法工作高质、高效、权威。

怎么写报告100人觉得有帮助

药品行政处罚案件降低执法风险调研报告怎么写

做报告这事,说难也难,说不难也不难。尤其对于药品行政处罚这类专业领域,既要摆事实,又要讲道理,还得有数据支撑,不然领导看了心里没底。不过,这报告要是写得不好,轻则挨批,重则影响单位形象,所以得好好琢磨。

开头怎么写?

开头这部分不能太啰嗦,开门见山就行。比如,直接点明调研背景,这是什么情况,为什么要做这个调研。这里有个小建议,别老想着要用多么高大上的词汇,平实一点反而更容易抓住人的注意力。当然了,有些专业术语还是要用的,比如“行政处罚案件”“执法风险”之类的,这样显得专业嘛。但要注意,术语不能堆砌太多,不然读起来费劲。

正文怎么写?

这一块儿得把重点放在分析上。具体来说,就是要把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找出来,比如执法程序是否规范,证据收集是否充分,还有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怎么样之类的。这些问题得结合实际情况来谈,最好能举几个例子,这样更有说服力。不过这里有个需要注意的地方,有些人可能习惯把所有问题都罗列出来,结果整篇文章看起来乱糟糟的。建议大家分门别类地整理一下,把同类问题归到一起,这样条理会清晰很多。

然后就是提出对策了。这个环节很重要,因为报告的价值就在于能不能解决问题。针对前面提到的问题,想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比如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完善制度,确保执法流程更加严谨;还有就是强化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写这部分的时候,不要光喊口号,得有具体的措施,比如可以建立什么样的考核体系,或者定期开展哪些专项检查。

最后就是结尾了。结尾这部分不用太复杂,简单概括一下前面的内容就好。可以说一下通过这次调研,我们发现了哪些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希望能达到什么效果。不过这里有一个小问题需要注意,有些人在写结尾的时候喜欢写得太简略,结果给人感觉草草收尾。所以建议稍微详细一点,给读者一个完整的印象。

整个报告写完之后,记得多检查几遍。特别是那些容易忽略的小细节,比如标点符号有没有用错,数字有没有抄错之类。有时候一个小错误可能就会让人对整份报告产生怀疑。另外,报告的格式也很重要,标题、署名、日期这些基本要素都不能少。如果条件允许的话,还可以找同事帮忙看看,听听他们的意见,说不定能发现一些自己没注意到的问题。

其实写报告这事,关键在于用心。只要认真对待每一个环节,多花点心思去琢磨,就能写出一份质量不错的报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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