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准备、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报告要点:零报告制度落实、应急指挥体系构建、专项活动成果报送
行文逻辑:加强值班配置→落实零报告制度→建立应急指挥体系→开展专项活动→推进能力提升
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现将黑龙江省20xx年第三季度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情况报告如下:
20xx年第三季度,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值班力量配置,严格落实领导同志“AB”角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坚持“有事没事当有事准备、大事小事当大事对待”“五个第一时间”“5·24”等有效做法,不断强化信息审核和信息报告工作。截至目前,全省生态环境安全形势平稳。
(一)做好各项生态环境安全管理工作。
为保障“特殊时期”期间全省生态环境安全,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关于做好近期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向各市(地)生态环境局下发《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的通知》,要求各市(地)生态环境局于6月21日至7月9日期间,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4时45分前,报告辖区内当日环境安全情况。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应急管理平台“零报告”模块,共向部应急办报送19期“零报告”。8月12日黑河市发生一起柴油罐车泄露突发环境事件,目前事件已处理完毕。下发《关于调度环境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每周调度13市(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二)“固化经验做法,建全应急指挥体系”工作。
按照“深入提炼和固化伊春鹿鸣矿业尾矿库泄漏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经验做法,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指挥体系”的工作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以案促建提升环境应急能力”专项活动,成立了全厅专项活动工作小组,制定对照案例、查找不足、整改提升的"工作方案,实施周调度、周督促。目前,13个市(地)均已成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完成环境应急能力自查清单填报。但在预案管理、联动机制建设、基础能力建设、信息报送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在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应急监测机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指挥车辆、应急物资储备等方面多数地市仍处于空白阶段。
(三)开展“以案促建提升环境应急能力”专项活动。
按照生态环境部《“以案促建提升环境应急能力”专项活动方案》(环办应急函〔20xx〕29号)要求,成立了由主管副厅长为组长,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安全与事故调查中心为主要承担单位的专项活动工作小组,并编制了《环境应急能力自查清单》,印发《关于推进“以案促建提升环境应急能力”专项活动工作的通知》,向“生态环境部应急平台”定期报送专项报告,截至目前已报送8篇。
(一)进一步推进专项活动。按照生态环境部《“以案促建提升环境应急能力”专项活动方案》(环办应急函〔20xx〕29号)要求,认真建立完善我省环境应急体系和能力现代化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保障工作。指导督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紧盯环境风险点,抓实抓细抓好各项工作,坚决守住环境安全底线。
适用场景:幼儿园安全监管备案、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
报告要点:信息收集与逐级上报、事故分类界定标准、应急指挥体系构建
行文逻辑:制定制度→明确职责→建立组织→规范报告→追究责任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格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工作的管理,确保我园师生的饮食安全,根据《幼儿园重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儿园实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制度,食品监管各相关部门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
第三条食品安全小组主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监管报告工作。
第四条成立食品安全应急工作指挥部,配备专人负责日常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负责组织健全本部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组织机构。
第六条食品安全信息资料组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情况收集、报告和管理工作,并监督、组织实施。
第七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信息报告实行随时、逐级报告制度,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报告。
第八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的范围,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重大伤亡、众多人数患者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的情况,或以食品为载体的恐怖事件,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及事故性质恶劣,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和其它有证据表明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各食品的制作、加工和饮用过程中,一经发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信息,需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实验幼儿园食品安全应急指挥小组、市教育局学校食品安全应急指挥小组、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上级市政府。经幼儿园食品安全小组批准后,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从发生至终结上报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一)初次报告。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2小时内报告,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二)进展报告。进展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在进展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三)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结论、对事故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应在处理事故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更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启动后,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统计资料,未经市教育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任何员工不得向其他组织、学术团体和个人提供。违反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后,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时间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报告工作不负责任,信息反馈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意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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