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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大报告(3篇)

发布时间:2022-09-02 15:06:05 查看人数:112

人民法院人大报告

第1篇 基层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报告

基层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报告

基层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报告

基层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报告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现向和平区人大常委会,作我院办理和平区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和意见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建议办理情况

和平区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院共收到区人大转来的代表建议6件,现已办结4件、办复2件。

1、李雅萍代表针对我院审结的和平区北站街道办事处与沈阳正大房屋开发公司回迁安置纠纷一案,提出的“要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尽快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的建议。此案经我院1999和民初字第2073号判决:要求沈阳正大房屋开发公司在原动迁范围内安置居委会办公用房二处,总建筑面积39.5平方米,设施齐备并一次性给付原告北站街道办事处补偿四万三千八百元,判决于20xx年11月20日生效。李雅萍代表建议要求我院加大执行力度,尽快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问题,我院对此建议非常重视,派专人对这一情况做了调查,并及时与代表沟通解释。具体情况如下:对于该判决的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李雅萍代表所反映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为法人,其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即北站办事处应当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来我院申请执行,该案方可进入执行程序。按法律规定民事案件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掌握在当事人手中,现因北站办事处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未来我院申请执行,已丧失了通过司法机关解决问题,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只能通过双方协商等方式促使对方履行判决。

2、张道立代表提出“关于李康英诉砂山街道办事处仓储保管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的建议。我院对此建议非常重视,经调查具体情况是:我院对李康英诉砂山街道办事处仓储保管合同纠纷案判决后,李康英于20xx年初申请执行生效的判决,要求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道办事处给付欠款。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砂山街道办事处经济能力有限,自当年5月起,每月给付一部分欠款(3000、5000元不等)。到20xx年10月,砂山街道办事处以原判决认定欠款数额不公为由向我院申诉要求再审。

和平区砂山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再审申诉未能进入再审程序的理由:一是我院于20xx年10月10日向二审法院作了书面再审请示,20xx年6月6日二审法院作出(20xx)沈经监字第91号函,答复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不宜提出再审,应维持原判”。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三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因此我院无法启动再审程序。但考虑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经我院审判人员的耐心调解工作,此案至20xx年2月,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康英放弃一部分赔偿金,余款由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3、余健代表提出的“和平区法院作风拖拉,一起经济案件四年未审结”的意见。对我院1998年受理的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诉沈阳金山实业公司欠款一案,存在办案法官作风拖拉,极不负责任等问题的批评,我院督查室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如下:原告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于1998年10月来我院起诉,受案后一直未能找到被告下落,被告公司办公场所也没有找到,并且原告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当时只提供了一份借款协议,鉴于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根据这一规定,我院中止了案件审理,并作出中止裁定。20xx年3月10日,经原告补充新的证据,可以确认借贷关系,目前案件已缺席判决,于20xx年4月10日对被告公告宣判,4月22日向原告宣判;公告后判决于6月25日生效。此外,对余健代表提出的办案作风拖拉等意见,我院表示诚恳接受,已对该办案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同时要求全院审判人员要吸取 教训,引以为戒。

4、刘伟代表提出的“关于法院目前不宜受理企业拖欠医药费案件”的建议。建议指出,在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时期,相当多的国营企业经营不善,拖欠了大量的职工医药费、甚至拖欠工资,这是一定的历史时期产生的阵痛。只能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逐步解决,而法院不了解某一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受理案件后,将给企业造成极大的不稳定。我院收到此件后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关于企业拖欠职工医疗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据这一规定,目前此类案件法院仍应受理。但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我院依法办案的同时还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徐驰代表提出的“和平区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违法,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意见。该意见对我院20xx年3月份受理的韦光汉等三人诉辽宁盛大房屋开发公司动迁安置的两件动迁纠纷案,因调解书中没有动迁房屋承租人沈阳东望百货商场一事,认为“动迁安置与补偿达不成一致的由房产局裁决,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此份调解书违法应予撤销”。我院对徐驰代表反映这两件动迁安置案件进行了调查,院长亲自主持两次由立案庭、审监庭、民二庭的办案人、庭长、主管院长及督查室参加的案件研究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原调解书中止执行。此案目前正式进入再审程序,近期即将结案。待再审结案后,我院将审理情况和结果向人大做详细报告。

6、徐驰代表提出的“用证人证言否定虚假的书面合同和验收单,并撤销一审判决”的建议。此建议于20xx年7月2日转至法院。对我院1997年审理的和平区城建建筑公司诉圆路街道办事处工程款纠纷一案,提出了通过再审撤销一审判决的建议)。依据是:原告方和平区城建建筑公司凭借虚假合同和验收单,占有政府补贴并以此为证据向法院起诉圆路街道办事处,要求给付工程款,一审中圆路街道办事处败诉,被告圆路街道办事处通过检察院提出抗诉,指出利用原告单位副经理、一审委托代理人苗华东及原告施工队队长任广旭的证人证言,证明工程合同和验收单不真实。目前此案正由我院审判监督庭再审,近期结案后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人大报告。

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改进措施

我院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中,领导重视,分工负责。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成立了人大代表联络室,配置一部专用联络电话,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联络室具体负责办理,采取“一事一复”的方式,及时与人大代表沟通,听取反馈意见。将一些代表请到法院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通过这种形式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今年我院还在人大代表中聘请了21位特邀执法监督员,对法院的司法工作进行监督。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极个别同志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认识不够,片面地认为监督是挑毛病、找麻烦,工作中有畏难或消极情绪。这些问题都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克服和改正。

宪法规定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是人大的职权。人民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是改进法院工作,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率的重要措施。为此我院将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狠抓制度落实。要教育全院干警,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教育每一名法官充分认识到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一定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同时加强领导,院长、副院长要亲自督办,不断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建立和完善办理工作的责任制,努力实现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2、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办理效率。全院干警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整体观念,在办理工作中做到密切配合,形成工作网络,使这项工作更有效地开)展。完善督办程序及催办制度。加强中层领导在督办环节中的作用,改进督办案件与院中层领导脱节现象。切实处理好交办案件与工作任务的矛盾,加快办理进度,提高办理效率。对尚未审(执)结的案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所有建议按期办复、办结。

3、落实办理规则,保证办理质量。对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按照办理规则,层层抓落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对待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确保督办案件办理质量。对人大代表建议涉及具体案件的,要依据有关法律,认真调查核实,做出公正处理和及时答复。

4、落实错案追究制度,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在人大代表建议涉及的案件办理中,对确有错误的办案人,要按规定予以处理,切实落实错案追究制度。结合我院的各项管理规定,对办理建议工作中不重视,未能及时完成交办任务和转变审判作风不力的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用制度规范行为,确保法院审判工作实现“公正与效率”。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是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做好建议办理工作对于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院要在区人大的监督下,以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扎实工作,全面提高办理代表建议的质量和效率,努力做到让代表满意,让人民满意,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第2篇 人民法院副院长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的述职工作报告

现在我向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述职,请予评议。

1995年1月,经组织安排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我开始担任市法院副院长,并一直分管执行工作。大家知道,“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全国法院公正与效率的突出问题。执行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关系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我从上任第一天起,就深感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几年来,我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中央11号文件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执行工作的决议,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履行职责,通过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执行环境有了明显改善,执行体制进一步健全,执行力度不断加大,执行效率有了新的提高。20××年,全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515件,执结3234件,执行总标的额4673万元。执行局先后两次被潍坊中院荣记集体三等功;我本人先后被省高院荣记二等功,授予“全省人民满意的好法官”荣誉称号。

一、认真贯彻中央11号文件及人大决议,积极完善执行工作新机制

为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党中央于1999年专门下发了11号文件,市委也以文件形式批转了《诸城市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贯彻中央11号文件、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还于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专门作出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并多次听取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汇报,为执行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帮助。作为分管执行的副院长,我认真贯彻执行中央11号文件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紧紧抓住这一良好机遇,积极向院党组建言献策,并协助配合院长作有关方面的工作,逐步完善了执行工作机制。

20××年配合院长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的支持,成立了执行工作局,下设三个执行庭,使执行工作由单一执行庭负责制,为以执行局为主体,法警大队密切配合,法庭积极参与的执行工作新体制。20××年充分发挥执行局的职能作用,完善了“三统一”管理机制,即统一管理全院执行干警、统一调度使用全院的执行力量,统一管理协调全院执行案件,并进一步完善了统一立案、统一送达、集中开庭、分片执行等做法,提高了执行效率。20××年推行了执行长负责制,制定了《执行长管理考核办法》,通过竞职演讲、民主评议和严格的理论考试、考核,公开选拔了4名执行长,放权加责,充分调动了执行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去年来,又推行了“两权两化”改革,把执行权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将裁决权公开化,实施权层级化。执行一庭专司裁决,执行二庭、三庭负责执行,执行过程中,由执行长发出执行命令,执行员具体实施。从而在内部形成了相互监督制约的执行工作新机制,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为建立与执行机制相适应的执行队伍,积极建议院党组不断对执行人员进行调整充实,全院执行干警最多时达35人,即使在机构改革,人员精减近三分之一的情况下,现在仍达28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四分之一,使全院的执行工作有了切实的组织和人员保障。

二、积极推进执行改革,努力提高执行效率

随着执行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解决“执行难”,必须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推进执行改革,努力提高执行效率。为此,我在工作中,按照院党组的统一部署,狠抓了以下几项改革:

一是积极推行效率管理。要求全院执行案件正常存案不超过300件,每个执行人员全年执结案件不少于70件(全案全结),个案件平均执行时间不超过45天,并通过建立健全执限监督、滤布考评机制,与岗位目标责任制挂钩奖惩等措施,确保案件及时执结。20××年所执结的3234件中,全案全结数2286件,占70.1%,个案件平均执行时间仅为48天。

二是建立了执行案件中止听证制度。为防止执行案件中止的随意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提议建立了执行案件中止听证制度,凡中止执行的案件,一律由执行局长或副局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听证,以决定是否中止,确保执行案件公开、公正、依法进行。

三是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为提高执行工作的机动灵活性,根据执行工作的特点,我积极建议党组对案件执行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执行人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充分利用早晚及节假日当事人在家之机,上门执行,使办案效率大大提高。据统计,有30%的案件是利用8小时之外的时间执行的。

四是探索使用了债权凭证。对被执行人短期内无履行能力、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给申请人发债权凭证,如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线索,可随时持该凭证直接申请恢复执行。既简化了执行和程序,又提高了执行效率。

三、注重探索执行方法,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压滤机滤布我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执行工作汇报,与执行干警一起研究探讨执行方法和艺术,并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努力实现执行工作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坚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发挥灵活性和创造性。具体根据不同情况,因时因地因案制宜,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人,积极探索放水养鱼、资产重组、债权转股权等方法,使当事人双方利益得到全面保护;对没有现款支付,但有可抵债的商品或其他财产的,做好协调工作,实行以物抵债;对虽有偿还能力,但一次性履行会影响企业经营和职工生活的,向申请人讲明情况,取得理解与支持,帮助被执行人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实现执行和解;对于资不抵债、长期亏损的被执行人,采取清产核资、整体拍卖、偿还债务等执行方式;对历史上形成的遗留案件,坚持分清责任、实事求是。

二是不断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对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积极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划拨、变卖、拍卖等强制措施;对躲债、逃债的被执行人,在新闻媒体公开予以曝光;对妨碍人民法院执行的该拘留的拘留,该罚款的罚款。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执行职能,确保生效裁判文书得以执行。去年来,先后批准对786件案件采取了不同方式的强制措施,其中拘传117人次,拘留184人次,搜查69人次,维护了法律的威严。

四、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执行队伍建设

抓好执行队伍建设是做好执行工作的基础。工作中,我从四个方面入手,狠抓了执行队伍建设。

一是坚持不懈的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广大执行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增强政治观念和大局观念,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切实做到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

二是开展经常性的纪律作风整顿。做到高压不断、警钟长鸣、防微杜渐、防患未然,确保队伍不出问题。

三是加强对执行干警的业务培训。通过组织干警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开展案例评析和理论研讨,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实现从“经验型”向“知识型”执行干警的转变。

四是严肃执行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先后制订了《强制执行措施审批制度》、《委托执行制度》、《执行回避制度》、《财产过付制度》、《文明执行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去年,结合软环境建设,还出台了《执行涉及企业案件的六个严禁》,并将省法院“八条禁令”和潍坊法院“六条禁令”,制成卡片,人手一卡,人人写出保证书,层层签订责任状。对违反纪律规定的,严格按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处理,决不手软。去年,一名执行干警因违反内部纪律而调离了执行岗位。

五、不断加强自身修养,积极发挥表率作用

我作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除分管执行工作外,还分管法警、政工、办公室等工作,协助院长抓好全面工作。我时刻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在思想上丝毫不敢懈怠,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做干警的表率,时时把自己的举动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在学习上,注重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在廉洁自律上,严格执行省高院“八条禁令”和潍坊法院“六条禁令”,坚持做到不与当事人和业务单位发生个人经济来往,不参与当事人的吃请,对送钱送物的,能退还的坚决退还,不能退还的交公处理,秉公执法、廉洁办案,并教育管好家属子女,不得为当事人说情,不得委托当事人办事,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送礼。在组织纪律上,严格执行党组决议,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积极维护班子团结,维护班长的威信。

在工作上,积极为案件执行排除妨碍,创造良好环境,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自己都亲临一线指挥,尤其是对被执行人是企业和牵扯乡镇政府、村委的案件,自己都亲自出面找有关部门做协调工作,使一些影响稳定的案件得以及时妥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减少集体访和越级访的发生,积极推行预约接访,凡是政法委联合接访及上级转办的的信访执行案件,均由我和有关人员一起预约接访,面对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给予明确的答复。去年来,共预约接访13人,并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理和答复,均未发生重复上访。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回顾几年来的工作,我深深体会到,执行工作任何一点成绩的取得,都离不开市委的正确领导,离不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离不开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的大力帮助,也离不开院党组的正确决策和广大执行干警的辛勤努力,我本人只是做了一些份内的工作,做了一点应该做的事情,不足之处还很多,与上级要求、党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也有很大差距。特别是对理论学习不够系统,对执行规律的研究不够深透,“执行难”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在下步的工作中,我要以这次述职为动力,发扬长处,克服不足,加倍努力。要继续深入贯彻中央11号文件,认真履行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全面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强制手段,不断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为全市干事创业、加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此,我诚恳希望各位主任和委员们一如既往地对法院执行工作给予更多的关心、支持和帮助,热诚欢迎对我本人的工作给予批评、指导。

谢谢大家!

第3篇 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在区委人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在区委人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在区委人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在区委人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各位领导、同志们:

这次区委人大工作会议是在全区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区振兴发展步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这是我区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黄凯书记代表区委所作的重要讲话,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回顾总结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年来,特别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成立25年来的光辉历程和宝贵经验,明确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任务和要求,这对于推进依法治区,加快我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必将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就区法院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全面推进司法公正,作以发言。

一、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是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确保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的政治保障。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是法律的重要实施者。我们只有自觉地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才能真正担负起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人大监督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严格执法、公正裁判的重要保证。

法院工作的实践使我们体会到,坚持党的领导和接受人大监督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人大的监督体现了党的意志,而做好法院各项工作,坚持司法公正,就是最好的坚持党的领导,就是最有效的接受人大监督。近些年来,区委、区人大对法院工作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对事关法院改革、发展、和建设的重大问题,区委都提出明确要求,人大都给予了有力的支持,促进了区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健康发展。区法院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把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自觉地贯穿于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一是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始终把握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法院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各项工作,从全区工作大局的高度确定工作思路和制定措施,确保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大力各项审判工作。20xx年以来,每年受理案件均近万件,案件数量在全市占很大比重,积极发挥了打击、保护、服务、调解等司法职能。三是围绕司法为民的宗旨,努力改进工作作风。结合市法院制定的《关于落实司法为民宗旨11项措施》,我院重点改进了立案大厅建设,设立诉讼指导、风险提示等多项便民措施,把司法为民这一宗旨贯穿于全部审判活动之中,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四是围绕掌好用好审判权这个根本问题,大力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和法官队伍建设。我们按照区委提出的“政治建院”要求,把加强班子建设放在首位,班子成员从自身做起,带头廉洁从政、带头钻研业务、带头依法办案、带头接受监督。今年以来,机关党委、纪委顺利改选,全体班子成员没有发生过受到举报现象,团结、配合、协作地开展工作,整体面貌有了很大改善。在法官队伍中大力开展司法为民教育、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等一系列教育整顿活动,并认真贯彻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整肃审判纪律,加强廉政建设,树立先进典型,弘扬新风正气。队伍的素质和精神面貌有了进一步的改观。

实践证明,人民法院服从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的监督越自觉、越主动,审判工作就越能打开局面,公正高效裁判就越能得到保障,人民法院建设就能不断向前迈进。

二、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不断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实效性

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履行监督职权,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为了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因此,我们区法院要自觉摆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真正树立起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关怀、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的观念。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断建立和完善接受监督的工作机制。

一、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各项决议和决定。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是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途径。区法院要主动将各项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除了每年向人代会报告全面工作外,有关法院改革、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安排、重大案件审理,都要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要高度重视,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几年来,我们先后就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了多次报告,主动接受审议和 视察,并认真听取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了法院的正确实施。今年,我院又新增设了《和平法院工作汇报》,专门向人大、政协定期并报我们的工作情况,此项工作受到了许多代表的认可和好评。今后,我们将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把向人大报告工作这项制度做得更加扎实和富有成效。

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长效机制。近年来,区法院逐步建立了与人大代表的日常联系制度,交办案件重点督办和通报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参加听证会和检查案件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担任特约执法监督员制度等等。法院班子成员带头抓制度落实,坚持定期走访人大代表、主动上门汇报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批评,及时改进工作。这些制度的建立,有效地保证了人民法院接受监督工作的开展。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坚持以上制度的落实,并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不断充实和完善,推动法院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人大代表联系的专门机构,认真负责地办理好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是代表人民参与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是人民法院接受人大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非常重视此项工作,严格落实市院制定的《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二年来,共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件,办结率为,回复率达100,有力地促进了法院各项工作。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督办力度,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务必使交办案件办理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复,力争使代表建议的办结率、回复率、满意率均达到100。

四、以实现司法公正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完善法院内部监督体系建设。近两年来,我院积极探索外部监督来启动和带动审判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途径和办法,先后制定了《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落实审判监督责任规定》、《落实信访责任的暂行规定》和《开庭审理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举措就跟踪到哪里。去年以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发改案件评查程序和代表建议、信访接待等渠道,深入查找违纪线索,并通过纪检监察纠正违法审判,有1名审判人员受到警告处分。与此同时,我们加大了错案追究力度,对错判或出现差错的名法官和工作人员给予了处罚。今后,我们将继续强化法院审判责任和监督体系建设,全面建立起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监督制约机制,为接受人大监督提供有效的措施保障。

三、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力推进司法公正,为我区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的生命和灵魂。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这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司法权威、提高法院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区正处在“东北振兴、沈阳先行、和平加速”这一长远发展的关键时期。这对我们法院提出了新的考验、新的目标和新的要求。我们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以公正司法的实际行动,为实现我区创建“三区”目标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牢固树立为创建“三区”服务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是我国改革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会议,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指导我们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纲领性决策。我们法院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的头等大事来抓,组织领导班子和全体干警认真学习有关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要通过学习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坚持党的领导观念,始终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要牢固树立与创建“三区”相适应的大局观念、平等保护观念、以人为本观念等现代司法观念,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期法院审判工作,把审判职能和服务职能统一起来,把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的政治和经济效果统一起来,为促进我区加速发展、创建“三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

人民法院人大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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