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土地调研报告
土地集约利用是指在兼顾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土地使用目的、增加对土地的投入,达到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增加经济效益、节约用地目的的一种土地利用方式。随着海洋经济的飞速发展,世界经济越来越向沿海地区集中。市地处海岛,是沿海地区一类特殊的区域单元,土地供需矛盾突出,海洋型经济倾向明显。加强对土地的集约利用,是破解土地资源瓶颈的主要途径,是建设海洋经济综合开发试验区的重要要素保障。
一、市土地利用现状
(一)土地资源总量及结构
xx年市土地总面积145470公顷,其中农用地94597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65.03%;建设用地29865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20.53%;未利用地面积21009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14.44%。
1、农用地现状
xx年市农用地94597公顷,其中耕地面积27598.87公顷(40.05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9.68%,主要分布在本岛的平原沿海地区;园地面积2115.2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1%,主要分布在本岛的丘陵平原交接处;林地面积50950.9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6.33%,在全市各大陆岛均有广泛分布,其中主要集中在本岛、岱山岛、泗礁岛、衢山岛的丘陵地带;其他农用地8505.0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06%,以坑塘水面为主。
2、建设用地现状
xx年市建设用地29865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14605.3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42%;交通水利用地3975.4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2.83%;其他建设用地5490.4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92%。整理文章由
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8450.55公顷,人均140平方米;农居点用地面积6154.79公顷,人均146平方米。交通水利用地中,交通用地2130.47公顷,主要依托本岛公路网和各大港口分布;水利设施用地1844.97公顷,主要为在本岛的水库。其他建设用地中,风景名胜设施用地140.23公顷,集中分布在各风景名胜区;特殊用地1234.64公顷,主要分布在本岛沿海地区;盐田面积4115.59公顷,各县区沿海地区均有分布。
3、未利用地现状
xx年,市未利用地面积26991.5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9.24%。其中水域面积769.46公顷,滩涂沼泽12308.09公顷,自然保留地13914.02公顷。
(二)海岛土地资源的特殊性
1、土地类型多样,可开发利用土地分散并且数量有限。群岛由天台山、四明山余脉入海而成,全市1390个岛屿,地貌基本以丘陵为主,平原较为狭窄。从地貌类型统计看,高丘占9%,低丘占61%,平原仅占30%。市内较大的岛屿有较高山峰、丘岗,分层次构成以本岛为典型的高丘、低丘、平原、滩涂(潮间带)以及海域地貌的环状结构。较小岛屿往往是“一山一岛”或“一丘一岛”,以低丘地貌为主。群岛环境导致市可开发利用土地面积分散、狭小,开发成本高;丘陵面积在全部土地面积中所占的比重最大,导致可开发利用土地的更加有限,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土地开发利用的难度。整理文章:
2、土地开发利用模式与大陆迥异。市人多地少、淡水资源短缺、陆地生态系统脆弱,农业发展存在着明显的劣势。另一方面,市依海而存,也必将依海而兴,其海洋优势正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消费观的变化而不断显现,市土地开发利用模式与大陆存在显著差异。市土地开发利用要转变对农用地的认识,农用地存在的意义与大陆有很大差别,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市农业产值中90%以上为渔业产值,耕地主要以提供蔬菜、水果为主,粮食中的大米基本是外调,而林地主要以生态功能为主。也就是说,发展现代渔业应当成为市农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农业用地面积减少不会影响市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
3、滩涂资源开发难度加大,投资成本提高。至xx年底,全市共围成滩涂356处,总面积132.8平方公里。滩涂资源的开发利用,为我市农业生产、海水养殖、盐业生产、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土地资源。与此同时,滩涂围垦的成本不断提高。xx年至xx年,全市围垦面积37平方公里,完成投资29.58亿元,滩涂围垦成本在5万元每亩左右;从目前正在实施的滩涂围垦项目来看,钓梁围垦三期、六横小郭巨围垦二期工程成本在7万元每亩左右,金塘北部围垦成本在15万元每亩左右。滩涂围垦成本大幅提高,以及对围填海管理越来越严格,导致通过滩涂围垦来解决用地需求的路越来越难走。
(三)土地资源利用存在的问题与矛盾
1、土地资源有限,供需矛盾突出。xx年,市土地总面积145470公顷,其中耕地面积27598.87公顷,按照户籍人口96.77万人计算,人口密度为665人/平方公里,人均土地面积2.25亩,人均耕地面积0.43亩。与浙江省相比,人口密度为全省的148%,人均土地面积约为全省的65%,人均耕地面积约为全省的59%。与全国相比,人口密度为全国的495%,人均土地面积为全国的20%,人均耕地面积为全国的29%。市目前正处于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经济建设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建设用地需求猛增,人多地少的矛盾严重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发展。
2、经济社会建设用地与耕地保护矛盾较大。市1390个岛屿基本是由天台山、四明山余脉入海而成,各个岛屿的地形基本上是中央为山、山的四周为平地。按照平原面积为总面积的30%计算,全市平原面积约为42070公顷,而全市耕地面积为40.05万亩,占平原面积的63%;耕地面积中又有36.43万亩为基本农田,约占耕地面积的91%。市发展海洋经济,建设现代化临港工业体系,必定需要大量开发岸线资源和土地资源,由于地形原因和历史原因,大部分项目建设所需的岸线和土地包含耕地,甚至包含基本农田,经济社会建设用地与耕地保护矛盾突出。
3、海岛保护法实施后,无居民小岛审批周期拉长,使用难度加大。市是全国唯一的以群岛立市的城市,全市1390个岛屿,住人岛屿仅有140个,无人岛屿1250个,占全市岛屿总数的90%。无人岛屿虽然比较分散,交通不便,基础设施薄弱,但是蕴含着丰富的岸线资源、旅游资源。近年来市海洋经济发展迅猛,开发利用无人岛屿也是推动力之一。市要建设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大力发展的港航产业、临港工业、海洋旅游业,也有大量的项目需要布局到无人岛屿上。随着海岛法的颁布实施,无人岛屿的开发利用审批权上收,审批程序更加复杂,审批周期拉长,必然对开发利用无人岛屿发展海洋经济带来影响。
4、农业生产受水资源短缺制约。市地处海岛,与大陆分隔,且岛屿分散,径流短促,水资源时空地域分布不均,目前人均水资源拥有量只有700立方米左右,是一个资源型缺水的地区。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市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大陆引水一、二期工程和海水淡化项目,淡水生产供应成本急剧上升, 大陆引水成本每立方米达到1.86元,海水淡化成本每立方米6元。农业生产是高耗水行业,农业灌溉用水占的比例较高,全市农田灌溉用水占全市用水量比重的30%左右。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水稻种植亩均成本625元,按照大陆引水成本每立方米1.86元计算,水稻亩均耗水成本高达1268元,在种植水稻仅耗水成本是水稻平均种植成本的2倍,是国家水稻收购价格的1.36倍,在种植水稻和发展农业严重的不经济和不适宜。高昂的淡水价格、难以开展规模农业和农业生产相对较低的产出,使农业生产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5、土地集约化利用程度不高。一是集约用地观念不强,政府、企业、社会各界集约用地观念普遍还不强。二是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不高,土地价格没有真正反映市场价格。三是土地供应管理制度还停留在“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管理模式,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管理中,一贯将工作重点放在用地报批和土地供应上,而对后续的土地开发利用过程的监管往往缺位,对低效利用、闲置土地缺乏有效的处置措施及有效利用的激励机制。
(四)土地集约利用的主要作法与成效
1、科学有序实施一批滩涂围垦项目,增加可用土地面积,提升土地及岸线价值。1951年-xx年,全市共围成滩涂356处,围涂总面积达132.8平方公里,为人均增加用地0.20亩,现已开发利用125.4。xx年-xx年,全市围垦成陆40处,面积37平方公里。滩涂围垦项目不仅增加了土地面积,而且大幅度提升了土地及岸线价值,一大批临港工业项目依托围垦区域建设起来,推动全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如钓梁围垦区域扩展了本岛北部的工业区块面积,也充分挖掘出北部深水岸线的价值;东港围垦区域建设起一座新城;目前正在实施的小洋山北部围垦、金塘北部围垦、小郭巨围垦,将布局港口物流、临港工业、石化工业等项目。
2、科学利用岸线资源,合理布局产业项目,充分发挥沿海土地价值。xx年9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市范围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管理、监督等活动进行了规范,并成立了市港口岸线资源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港口岸线开发管理与项目布局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通过几年的实施,岸线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建设了一大批船舶修造、港口物流、海洋机械、临港石化的大项目,如中远六横修造船基地、欧华造船、和邦化学、金塘大浦口集装箱码头等项目,极大地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3、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减少耗水作物种植面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水稻是我市传统种植品种,耗水量大,遇到干旱年份或者降水时空不均衡的年份,容易遭受灾害,产出大幅度下降。为提高农业产出率,同时为科学合理配置水资源,市大力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主要是减少水稻等耗水作物种植面积,同时大力发展水果、蔬菜等经济作物种植,同时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建设大棚、滴灌等现代化设施,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4、加强土地管理,确保土地资源合理有效利用。在土地供应上,坚持从严从紧的建设用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目录》和《禁止用地目录》;在具体建设项目审批中,严格执行《浙江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对建设项目用地实施严格的定量管理;坚持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正确界定划拨、协议、招拍挂供地界限。在土地使用中,建立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体系,建立违约追究责任制度。在项目竣工后,建立用地复核验收制度。
5、推进产业集聚,增加基础设施投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产业集聚可以提高公共基础设施的共享程度、缩短产业链上企业的空间距离和实现规模效应,从而增加产出,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近年来,市通过科学规划、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出台优惠扶持政策等手段,大力推进产业向开发区集聚,向经济大岛集聚,取得明显成效。如经济开发区xx年实现工业总产值76.21亿元、工业性投入13.48亿元、利税总额3.07亿元,每平方公里工业产值为1.6亿元;市六横岛xx年社会总产值131.8亿元,每平方公里产出1.1亿元。
二、市建设用地需求测算与缺口推算
(一)方法一:建设用地需求回归测算
2、预测
xx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约为600亿元,按照海洋综合试验区建设gdp目标, 实现gdp约为1100亿元,2023年约为1700亿元,代入模型,可得xx年全市建设用地28274.5公顷,全市建设用地34822.5公顷,2023年全市建设用地42680.1公顷。
(二)方法二:根据重点项目用地缺口推算
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xx-2022)》,xx年建设用地面积24071.23公顷,到2023年为32237.75公顷,期间可使用量为8166.52公顷。而根据方法一推算,到2023年,全市建设用地42680.1公顷,比xx年新增建设用地18608.87公顷,建设用地缺口为10442.35公顷。
根据《市要求列入省“xx”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建议表(征求意见稿)》,“xx”期间,市重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需要6200公顷,其中实施类项目2236公顷,预备类项目1013公顷,研究类项目2951公顷。按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xx-2022)》,xx年至2023年之间市建设用地使用量为8166.52公顷,xx年至xx年已经使用了4084公顷,xx年至2023年之间建设用地仅剩4082.52公顷。两项数据相比较,可以得出结论:规划到2023年的建设用地,到“xx”末,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就出现缺口2117.48公顷,而重大建设项目从历年投资额来看,只占全市总投资的30%左右,也就是说“xx”期间占全市总投资70%的非重大建设项目无地可用。“xx”期间建设用地已经出现较大缺口,“xx”更是无地可用。
三、市土地集约利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建设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的需要,兼顾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措施,加强对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为促进市海洋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和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供重要的要素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广开源路,因地制宜,向海洋要地,向滩涂要地,向低丘缓坡要地,向无人海岛要地,特别是向农业要建设用地;另一方面要节约用地,发展不占地工业,大力发展港口物流业、现代服务业,加强土地使用各环节的管理,推进土地流转。
2、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根据需要开发利用各种土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在开发的同时,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土地可持续利用性保护。
3、外部和内部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向上争取各项用地优惠政策,重点是突破现行用地政策,争取保障海洋综合开发实验区建设需要的特殊用地政策;另一方面要加强内部潜力挖掘,多途径节约用地,合力保障土地要素。
四、市土地集约利用的对策措施
(一)发展“海上农业”和“现代农业”。“海上农业”和“现代农业”是市拓展农业发展空间、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的重要发展方向,可以确保在农业用地不断减少的情况下,农业经济稳定发展。发展“海上农业”,一是要稳定发展捕捞业,在保持捕捞量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不断减少捕捞船只;二是要大力发展远洋渔业,拓展渔业作业空间,打造远洋渔业基地;三是要大力发展生态养殖业,将有条件的港湾及近海开发成“蓝色耕地”,发展深水网箱养殖。发展“现代农业”,要根据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划定若干面积较大、连接成片、基础设施较好地区域为农业发展区,编制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建设若干现代农业综合区、农业主导产业园区、精品农业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蔬菜、水果的需求。不断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扶持力度,建立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平台,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实现规模效应。
(二)发展“节地工业”。随着建筑技术的进步和土地资源的日趋紧张,向地下和地上发展的“节地工业”是大势所趋,也是提高工业土地产出率的重要途径。对于新建的工业项目,要鼓励引导企业建设多层厂房,给予建造两层及两层以上厂房的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对利用现有厂房、土地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零增地”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的,要安排相关扶持资金。要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来布置非生产性设施。
(三)培育发展“海上主导产业”。市区域总面积2.22万平方公里,其中海域面积占总面积的94%,发展空间广阔。建设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就是要通过多年努力,把发展空间从陆地向海洋拓展。现阶段,要从实际出发,大力发展港航产业,不断提高海运运力和发展物流贸易服务业,加快港航服务集聚区和物流园区建设,重点打造铁矿砂中转贸易、煤炭中转加工配送、油品中转贸易储存、粮食中转加工配送、化工品中转储运加工、集装箱中转运输等六大基地,建设全国重要的现代化大宗散货枢纽港和重点物流节点城市。同时要大力发展临港大宗物资加工产业,重点布局煤炭、矿砂、石化、粮油、木材、有色金属等加工项目。
(四)发展“立体交通”。随着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交通设施已经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一批交通道路正在建设之中。随着土地资源的紧张,向空中和向地下拓展、发展“立体交通”也是势在必行的。近期来看,要实施好定海区文化路立交桥、普陀区东港立交桥项目,一定程度上解决交通拥堵的问题。从长远来看,建设更多的立交桥、高架桥,甚至发展地铁、轻轨,也是建设城市“畅通工程”的重要途径。
(五)向“坡地”要地。选择一些坡度较缓、环境优美的地段作为山地住宅开发的重点。逐步推广“山地住宅”的新概念,以引领开发商进行更为科学合理的山地住宅建设。其次,可以将某些工业项目搬上低丘缓坡,扩展用地外延空间。但需要强调的是,山地住宅和工业项目开发要综合考虑生态、经济、技术、社会、人文等多方面的因素,实现科学有序开发。
五、推进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实现土地集约利用的政策建议
(一)核减耕地保有量,取消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市农用地来源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各岛屿自然港湾淤积围垦而形成的小块平地,经捍卤蓄淡后改造为水田,二是在岛屿山坡上开垦出来的旱地,包括大跃进年代在15度以上坡地开垦的零星农地。在1992年全国土地详查时,虽有很多山顶、山坡地块已经退耕还林,但由于当时土地详查政策的规定,仍然统计在耕地总量之内。市基本农田面积则是以耕地面积为基数,按照国家国土部核定给浙江省的基本农田保护率核定的,没有考虑到市陆域面积零星离散、耕地总量少、人口密度高的实际,耕地面积保有量指标偏大,基本农田保护率偏高,保护率达到91%。受地形因素影响,市耕地和基本农田大多数划定在紧靠港口岸线的区位,致使一些临港产业开发项目因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而无法实施,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促进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的建设,建议核减耕地保有量,取消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二)增加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长期以来,市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于长江三角洲其他地区,然而近年来市经济发展速度却处于长三角的领先地位。经济的后发性带来了新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矛盾。在90年代末期,国家对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不严,但由于自身经济发展速度较慢,上级分配的建设用地尚使用不完。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增速,市建设用地需求量大幅度增加,在国家严格保护耕地的政策背景下,进一步激化了土地供需矛盾,建设用地短缺严重制约了市经济社会发展。因此,根据建设海洋经济综合开发试验区的实际需要,相应增加市的建设用地总量指标以及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保证用海指标,享受省级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市土地资源短缺,海域面积宽阔,发展海洋经济,必定要利用海域。国家从xx年开始对用海实行指标管理,指标下达到省一级,计划单列市单列。此政策对市临港产业、滩涂围垦等影响较大。建议将的围填海计划指标实施计划单列,由国家直接下达计划指标,并适当放宽指标限额。同时海域使用金全额留在当地,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用于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生态保护。
(四)围垦造地全部划为建设用地,并且不受用地指标限制。滩涂围垦是充分发挥市海洋资源优势、推进海洋经济建设的重要举措。但是,滩涂围垦成陆部分,必须将一定比例划分为补充耕地,不能全部划为建设用地;并且在使用时也要受用地指标限制,围垦造地的优势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由于我市围垦造地工程建设难度大往往堤线水深达到-20米左右,投资成本也比沿海地区要高出近一倍,建议将围垦造地部分能够全部划分为建设用地,在使用时不再受用地指标限制。
(五)下放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权,享受省级无居民海岛审批权限。海岛保护法规定:“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照此规定,无居民海岛的开发,至少需要省级审批,给市合理开发利用无居民岛屿带来了诸多不便。建议上级授权委托市政府审批无居民海岛使用,享受省级无居民海岛审批权限。
大足县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民增收情况的调研报告
大足县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民增收情况的调研报告
当前农村工作的重点是解决“三农”问题,其核心是农民增收问题。农民增收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我县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86.33 %,还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县,近几年,通过认真落实贯彻中共中央、市县有关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鼓励和发展农业产业化,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农业和农村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就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民增收来讲,出现了土地流转难、农民收入的增长幅度小,增收难度加大等问题,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5%左右,严重制约了全县经济的整体发展。为此,按照县委、县府的安排,县人大组织了两个调研小组,采取以座谈会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对我县的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民增收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研,现将调研结果汇报如下:
一、我县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民增收的现状
(一)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1、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我县现有24个镇乡(街道办事处)、50个社区居委、2063个村民小组。农地67万亩,人均农地面积0.84亩,经过几年的大胆尝试,土地流转的范围更大,形式更加多样化。目前全县土地流转的面积有4.07万亩,占农地总面积的6.07 %,土地流转方式以转包和出租为主,转让、互换、土地入股为辅。转包面积有3.2万亩,占流转面积的78.6 %;出租面积0.41万
亩,占流转面积的10 %;转让面积亩,互换2600亩, 土地入股、转让、互换这三种形式共占流转面积的11.4%。农户自发流转和村组织流转是我县土地流转的主要做法。土地流转的方向主要有五个:一是流向外来耕作户;二是流向专业承包户;三是流向农业企业;四是流向一般农户;五是流向其他单位。
2、土地流转的特点?
(1)、坚持农户自愿、协商、有偿原则。全县流转的 万亩农地中,农户自愿流转的占98%。
(2)、土地流转收益是农民家庭收入的补充。土地进行自发流转的农户一般是从事第二、三产业或兼业,家庭收入以二、三产业和财产性收入为主,土地流转收益是家庭收入的补充。
(3)、村社集体组织流转的土地基本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土地收益较高。
(4)农户自发流转的期限短。
(二)农民增收的现状
全县现有农户21.82万户,农业人口79.86万人,农村劳力41.92万人。,全县坚持以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农业结构调整为主线,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使农业综合效益稳步提高。全年实现农民人均纯收入2747元,比上年增长5.1 %。
1、农民外出务工是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来源
经济活跃的龙水镇等临街处的农民主要靠手工业,进城打工增加家庭收入。而在偏远山区的农民主要靠外出打工,如高坪云顶村12社就有80%的外出打工人员。中敖全镇也近50%的农民靠外出打工。
2、国家政策扶持农民增收
推进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退耕还林政策给农民增收创造了条件。
3、产业结构调整、引进企业也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业主制经营带动了农民增收。农民将土地转让出去,不投一分钱就可以得到每亩700—800斤稻谷的补偿,如龙岗明星村、中敖明月村等。
二、土地流转和农民增收中存在的问题和阻碍
(一)存在的问题
1、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无序流转现象严重
农村中多数是农户自发流转,口头协议多,无具体的合同依据,长期如此,这样很容易引起土地纠纷。通过政府协调引进的企业、业主大户等许多也没有标准的合同文本,违约责任也不十分具体和明确。
2、修建乡村公路任务重。
乡镇建设乡村公路既无资金,又不严格按照一事一议制度筹资筹劳。不但影响了农民增收,还加重了农民负担。中敖镇中塘路属省道,三百万元的公路款全部转嫁给老百姓,而周边潼南县的五桂镇修同一条公路需投资1400多万元,没有要农民出一分钱,这样中敖镇许多老百姓怨声载道,既紧张了干群关系,还影响了农业税的征收。
3、农业产值、附加值低下,撂荒土地现象严重
农民温饱虽已解决,但增收幅度不大,收入差异悬殊较大,调查户中人均年收入最高达3566元,最低人均年收入不到20元,因为农业投资大、周期长、收益低,农民种地积极性不高,这就造成外出务工农民逐年增多,留下的是老弱病残,田土无人耕种,在偏远山区尢为突出。中敖加福村五社273人,外出务工的近100人,高坪的月台村,荒芜土地达三分之一。
4、土地流转达不到预期效果
部份农民素质较低,小农意识强,狭隘的自私心对规模经营阻力很大,既不愿意转租给业主,自己又不积极经营,使得很多乡镇无法引进企业。
(二)农民增收中的障碍
1、农村科技缺乏
农村文化服务体系较弱,信息不灵、交通不便。加之农民自身技能低,技术欠缺,接受科技的能力弱、依赖性强。即使外出务工,也只有靠苦力、劳力,不但劳动强度大,还达不到预期的收入。
2、农村基础设施滞后
农村基础设施滞后,水灌、电灌设施瘫痪较多,仍然是靠天吃饭。
三、建议
土地流转是解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重要途径,“土地不搞活,农民难致富”,土地流转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关键是我们如何引导农民将土地流向专业大户和农业企业,使土地形成连片种植和规模化经营。为了更好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促使农民增收,建议如下:
1、规范和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推进城镇化进程。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业企业化经营,使土地向种养殖能手集中,果园、堰塘、水库和四荒地向专业户集中,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引导农民致富增收。
2、加强农民知识培训,提高农民素质
农民现实主义严重,抗御市场风险能力差,这主要是因为农民文化素质差,农业科技水平低。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技术的培训,强化农业技术服务推广体系建设。搞一些符合实际的短平快项目,拓展农民创业空间,使农村由习惯型、传统型生产向专业型、技术型转变。
3、加大农业投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公路、电讯、学校、医疗、能源等基础设施的投入,重点要投到特别需要的乡村,要扶小扶弱,不要扶优扶强。
4、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
减免农业税,增大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减少农民对各种公益事业的投资。
5、科学合理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
建立健全专门的服务网络机构,构建互动的服务网络。加大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培训力度,拓宽农民外出务工的途径,减勉农民子女在县内入学的选校费。对外出务工回乡创业的农民,享受与外来投资企业相同的各种优惠政策。
6、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农民增收关键环节。
在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克服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大户和农民大力兴办龙头企业、批发市场、科技示范园区、发展专业协会、运销队伍、农村经纪人队伍、服务实体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市场中介组织,采用统分结合、股份合作、合同契约、市场中介等多种形式把农民和市场连接起来,把农业生产与科技的推广应用结合起来,给予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优惠政策扶持。
二oo四年三月十一日
某县土地储备工作调研报告
土地储备制度作为土地经济学的一个学科范畴,实施几年来,在规范调控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土地收益的最大化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许多地方在其运作机制中,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经过调研并结合实际工作,就xx县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以下粗浅的分析。
一、我县土地储备工作现状
xx县土地储备工作起步于xx年,基本上属于一种“被动式”的启动模式。运作之初,设立了xx县土地储备中心,挂靠县国土局办公。其工作职责是:受县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工作。土地收购储备的任务是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置换及统征后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受政府委托出让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地配置土地资源。
为规范业务开展,制定了《xx县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明确了收购储备的土地范围,即:城镇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无主地;县政府统征的土地;土地使用期限已满,依法收回的土地;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依法没收的土地;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因实施城镇规划和土地整理,县政府指令收购、收回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县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其它需要储备的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资金运作受县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实施土地储备的资本,由县财政拨款或向金融系统进行融资。
运作几年来,在县委、县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土地储备工作较起步之初有了相当大的起色,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也搞的有声有色,槌起槌落声是此起彼伏,一浪高过一浪,国土收益连创新高,财政收入大步攀升,金xx年至xx年,就完成储备出让土地xxx亩,成交价款xxx亿元,实现政府收益xxx亿元。显示了一个新生事物诞生后的勃勃生机。
二、我县土地储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就xx县级土地储备工作的总体态势而言,在其运作过程中,也还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在土地储备的资金运营上,政府实际上只注重了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国土收益的回拢,而忽视了对土地收购储备前期的资金投入。xx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通称15号文件)。15号文件明确提出,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可划拨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土地,金融机构要依法提供信贷支持。这是中央以文件形式第一次对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明确了土地储备资金的主要来源,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土地储备机构拓展融资渠道的重要政策依据。但在我县,在土地收购储备资金运营上,虽然也规定由县财政拨款或向银行贷款解决,但在实际运作上却是步履艰难,阻力重重。这样,资金就难以融通。没有了融通的资金,在进行土地收购的时候,土地储备机构就只能采取其唯一的一种收购方式----协议(或合同)收购来运作。但这种收购方式在运作过程中,由于采用的是“先协议(或合同)收购,后出让补偿”的方式,所以在对土地进行收购的时候,无形之中就存在不利于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成功收购和不利于县级政府获取更多的收益。
其次,在土地储备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上,难以达成统一的认识。
土地储备工作涉及面广,常常需要多部门之间密切配合,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主要是与城建规划及司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对土地收购储备的影响最大。一是许多县城建设规划缺乏前瞻性和稳定性,给土地储备无形中增加了风险,也制约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二是已进入土地储备程序的土地,因原土地使用权人债权债务等纠纷使司法部门介入处置土地资产,导致土地储备已做的前期工作失去效力,甚至出现法院将土地补偿费代扣、截留等用于偿还企业的债务等现象,造成原土地使用权人到期不按时交付土地,给政府储备土地造成困难。
第三,在土地储备的实际操作中,规避土地收购储备的行为时有发生,致使一些本应纳入收购储备的土地被纷纷转手,国土收益大量流失。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工矿企事业单位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以及应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根据相关规定,本应纳入土地收购储备,但土地使用权人在不办理任何土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买卖或者以房屋租赁、联营联建等名义擅自转让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等方式进行着私下里的交易,导致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二是县城或集镇规划区等一些原有的划拨性住宅用地,因实施城镇规划,在搬迁改造后一下子由深巷偏僻之地变成了临街“黄金”地块,土地价值突显。于是这些土地使用权人便采取拆旧翻新等种种方式,使其无偿取得的住宅用地一跃而改变成为本应通过公开出让有偿方式方能获得的经营性用地,在原用地上开门面、设店铺,用于商业、服务业等用途,从中掠取因政府投资而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
第四,集体土地的非法入市(特别是毗邻城区、周边基础设施较好的“城中村”以及城乡结合部、交通沿线这些特殊区域的集体土地),影响着土地的收购储备及储备土地的处置工作。收购储备土地的最终目的是要经营土地,而经营土地的目的是要“通过建立良好的土地市场环境,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实现城市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城市经济提供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证”,“在这个前提下,使土地资源实现最大化的资产价值”。而这些区域集体土地的非法入市,往往是受眼前利益的驱动,是一种自由和无序的用地行为,土地价格的随意性也比较大,因此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在与国有土地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从而对国有土地市场形成巨大的冲击,这显然不利于城市经营土地市场的健康和有序发展。
三、对策及建议
针对问题,建议如下:
一是要规范土地收购储备资本金的运营。即:在土地收购储备的资金运营上,政府、财政及审计部门不仅要及时指导和监督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国土收益的及时回收,更要协助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搞好土地收购储备前期的资金筹措和投放工作。财政部门应将可划出用于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的资金列入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纳入到每年度的财政预算体系内,并可视土地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减财政划出。这样一来,既可以减轻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贷款利息高、土地收购储备成本大幅增加的压力,又可以协助政府从资金投入市场的额度量方面有效地调控土地市场的供应和需求关系,或者利用国家对土地储备机构可向金融系统进行融资的政策依据,主动地与当地信贷部门联系给予资金上的扶持,并在资金的信贷上提供积极的担保帮助。
二是要积极拓展并选择合理的土地收购储备方式。土地储备库建成后,凡是政府储备土地必须入库,以统一管理、统一整理、统一供地。土地的收购储备在具体运作上,应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以下几种方式:
1、土地征用。近几年的城市化发展证明,城市的拓展用地及预留地主要依靠征用即政府统一征地的方式取得,是土地储备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符合征用条件的集体土地,必须在完善土地征用手续成为国有土地后,方可进入土地储备库。如县城“村改居”后即可采用这种土地储备方式,来解决“城中村”改造的老大难问题。
2、收回方式。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经批准的土地,闲置土地,被依法没收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可以收回后入库。但从实际工作中看,虽然法律规定明确,但真正被直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很少,一般采取有偿收回划拨土地为主的方式操作。
3、直接收购。对近期急于开发的道路、供水、污水、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区位条件好、升值潜力大、市场需求旺盛的地块可使用货币直接收购。
4、预约收购(即协议收购或合同收购)。对企业搬迁地块、破产企业变现地块、污染搬迁地块、老城区成片改造地块等可实行预约收购。在签订收购合同后,其土地进入土地储备库,供地后,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与政府按约定的比例分成。这样既减轻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压力,又满足了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增值的期望,应是着重推行的土地储备方式,但实行起来难度较大。
5、土地置换。对于企业、村庄整合改造土地,可以采取土地置换的办法收购储备,用土地储备库中土地换取地段好、利用效率不高的土地,以降低收购储备成本,挖掘城市土地潜力,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6、规划红线储备。依照城市规划,对道路两侧等重点区域中限于人力、财力暂行不具备直接收购储备的土地,规划部门可直接将规划红线划给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进行规划红线储备。
7、信息储备。对按建设时序短期内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地块,将其地籍信息、利用现状信息与规划信息、地价信息等输入土地储备库,条件成熟后再转为其他方式储备。
三是要做好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问题。主要是做好城建规划与司法部门的协调问题。城建规划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制定科学、先进、稳定的城市规划,尤其要着力提高地块详细规划的覆盖率,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彻底改变目前朝令夕改的状况,只有这样,城市规划才能真正成为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资产处置的前导,成为推动土地市场良好发育的动力。
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发展现状调研报告
土地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曾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随之也产生了一些矛盾与问题,近年来显得尤为突出。随着农村改革发展的快速推进,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土地合理流转,是整合农业生产要素、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农业专业化、规模化经营的现实选择,将有力推动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城镇化建设进程。
一、我县土地流转基本概况
我县有农业人口31.87万人,劳动力16.73万个,耕地总资源58.45万亩,二轮延包时,全县农户共承包土地48.66万亩。据不完全统计,截止xx月12月底,全县登记流转土地面积4180亩,涉及农户1452户。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如下特点:
(一)流转方式多样化
从全县土地流转情况来看,转包、转让、出租、入股等多种流转方式并存。
一是转包(含代耕满一年的),大部分外出务工家庭采取了这种方式。即原承包户将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转入户,转包条件和利益关系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也不经过发包方,只是一年一定一结算。具体数据暂时无法统计。这种流转期限的不固定性,容易造成转入方的短期行为,对土地进行掠夺式经营。
二是租赁,采取这种流转方式全县共登记1983亩。如李家河乡青龙嘴村、干坝村,高罗乡九间店村、埃山村470户农民将73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楚天林木公司建立贡水白柚基地;晓关乡茶叶加工大户龙维民等人在中村坝村租用土地,建立优质茶叶基地200亩。农户每年可从中获得350-500元/亩的租金收入。采用这种流转方式,让转出方收入比较稳定,但未考虑到价格因素给收益所带来的影响。
三是入股,登记面积1919亩。如李家河乡酉源蔬菜专业合作社吸收青龙嘴村100户农户400多亩土地入股,建立蔬菜基地,仅种植大头菜一项,农户每亩可获得800元纯利。这种流转方式,将农民与企业(合作社)联成利益共同体,农民受益较大,但其收益受企业(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影响较大,农民对此持观望态度。
四是转让,登记面积274亩。如万寨乡移民通过转让从当地农户手中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拥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当地农户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已经有比较稳定的非农收入,通过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又得到了经济补偿用于扩大二三产业。通过转让,解决部分土地二轮延包后移民搬迁无土地耕种的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经营模式多元化
我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总体虽然较小,但蕴育出了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一些农业规模经营模式:
一是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全县共有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 54个 ,其中种植业专业合作社49个。如李家河乡二虎寨村精品柑桔白柚专业合作社,流转500多亩土地用于规模经营。
二是农业公司化经营模式。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围绕建立农产品原料基地,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形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如楚林白柚公司流转土地736亩建立白柚基地,科星有限公司流转270亩发展苗圃基地。
三是专业大户经营模式。全县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的经营大户50多户,流转面积达4000多亩(流转面积末完全登记)。如李家河乡燕子溪村农民朱道,流转土地80亩,用于种植柑桔。
(三)发展效果明显化
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几十、几百亩集中成片流转呈上升趋势。农村土地合理流转,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产出率。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业主把土地主要用于发展果园、蔬菜、药材和农产品深加工原材料生产基地,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起到了示范作用。如李家河乡二虎寨村村民谭绍荣,xx租赁土地340亩建立白柚基地,今春遭受冰冻灾害后仍然采摘白柚两万多个,进入丰产期后,年均可采摘白柚20万个,收入可达30多万元;种植大户黄禹福,在椿木营乡租赁土地120亩种植蔬菜,除去租地费用人工工资等成本,每亩获纯利1500元,带动周边农户200多户,发展蔬菜2800多亩。目前,在大户示范、基地带动下,全县已发展烟叶 72990 亩,茶叶 78390亩、水果 95130 亩,药材 53280 亩,农业产业化已初显规模。
二、我县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思想观念亟待转变。一方面,部分干部存在怕麻烦的思想,不愿意引导农民进行土地合理流转,对土地合理流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到位。另一方面,许多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模糊不清,对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了解不多,担心因流转而失去承包权和收益,宁可粗放经营,也不愿轻易流转。
2.流转机制不完善,流转信息不畅通。缺乏中介服务组织和土地流转平台,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不能及时有效沟通,转出方找不到转入方,种植大户和产业业主难以集中成片流转。
3.盲目注重当前利益,随意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有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基本农田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有的流转耕地未能落实相应的复耕措施,掠夺式经营方式仍然存在。
4.缺乏相应的资金政策配套,土地流转需求动力不足。农业生产投资量大,农作物生产周期长,见效慢,当前农业规模经营缺乏相应的资金、政策配套,难以调动生产大户进行规模经营的积极性,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步伐。
5. 转移劳动力就业不稳定,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进程。目前,土地对农民兼有生产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当农民非农就业能力低时,种地仍然是农民谋生的首选之计。即使进行流转,期限也比较短,导致有的转入方采取短期经营行为,耕作、施肥、投入等不合理,难以形成适度规模化经营和产业化经营。
三、鼓励土地合理流转,发展我县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建议
(一)搞好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认识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烟、茶、畜、果、药、菜”六大产业的发展,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正确引导,破除基层干部“怕找麻烦”的顾虑;加强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引导群众转变“自给自足”的生产理念,树立“规模经营、共同发展”的思想;加强土地流转典型事例的宣传,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建立服务体系,规范流转行为
推进土地流转,发展土地适度规模,应建立“政府搭建平台,业主选准项目,中介搞好服务,农民共同发展”的土地流转体系。
1.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坚持以产业为依托,以业主为主体,发展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搭建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做好土地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供求登记、土地评估等服务工作,为土地流转提供全程服务。
2.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一方面,引进有实力的农业龙头企业、种植大户、社会资本到我县投资经营,另一方面,培育本地懂技术、有管理经营能力的种植能手承包经营。如对连片成块进行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农用地,建议将其优先列入土地整理、基本农田建设等项目中去,对经营业主按其经营规模的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等,提高其规模经营的积极性,从而推行土地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
3.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首先要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文本,确保流转双方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不形成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在现有流转合同的基础上,建议将土地流转费用以实物为参照物进行折价,可以避免因物价上涨或下跌而导致流转双方利益受损的现象出现;明确土地流转后到期还地于民时,归还的方式、面积等,解决土地流转整理后原有土地四至界限被打乱而无法复原的问题。其次加强土地流转后用途的监管。相关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对流转后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的,要坚决予以打击,保护耕地资源。三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档案,努力做好档案信息管理的完整、真实。
4.建立健全调解仲裁体系。流转主体、方式、期限的多样性,决定了土地流转矛盾纠纷范围具有广泛性、纠纷主体具有多样性、纠纷的性质具有多元性、纠纷的原因具有复杂性的特点,要求必须有一支业务素质较高的仲裁人员,构建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土地纠纷仲裁机制,以期为化解全县农地流转纠纷提供新的路径。
5.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土地,农民就缺失安全感,而要让农民解除后顾之忧的基础就是社会保障。对自愿进城的要在就业方面提供扶持,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对迁居城镇,并放弃了承包地、宅基地的农民,低收入家庭应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在户籍制度上应消除城乡差别,让农民进城后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教育、医疗、住房、养老,至少能保证农民进城的基本生活。
(三)发展合作组织,促进规模经营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一是催生新型市场主体,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规模经营。二是农民可以通过土地入股参与分红得到收益,并让转出土地的农民成为新生产业主体的农业工人,获得土地收益与工资双重收入。三是可解决其外出务工时家中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等社会问题。
(四)推进城镇建设,促进劳力转移
不断提高城镇化水平,使已转移劳力拥有稳定的非农收入来源,从而实现农村土地合理流转,推进全县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通过“阳光工程”等项目对农村劳动力进行转移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增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层次,加速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带动农村土地流转,实现“人走在先,流转在后”的目标。
第2篇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研报告
近年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大量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原因。我国人多地少,户籍制度又极大限制了农业人口的流动,农村土地一直是一种稀缺资源,且直接关乎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但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模糊不清,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法律意识、合同意识淡薄,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缺位,加之国家近年来的惠农支农政策不断出台,农村土地承包引发的诉讼和信访事件频发不断。及时掌握和准确处理此类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的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成讼时间上的集中性
一方面,由于农作物的种植与收获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和影响,90%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往往选择在农闲季节提起诉讼,因此往往集中在每年的秋收后和春播前。相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成诉的季节性尤为明显。另一方面,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看,国家政策一直起到主导作用,相关立法只是将执政党的意识上升为国家意识,使政策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因此,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前后,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集中发生的时期。如国家出台'一免两补'土地政策后,发包方起诉承包方要求解除合同和承包方起诉发包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大批纠纷诉至法院。
(二)诉讼主体上的群体性
作为农业大省,黑龙江省农业人口总数为1191万,农业人口比例高达45.8%.但相当一部分农业人口在一系列惠农政策出台前,因经营土地成本高、收益低而外出谋生。国家从收取'两金一费'即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调整为统一征收农业税,再调整为免征农业税,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并实行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后,农民经营土地的成本减少,收益显著提高。大批外出务工的农民纷纷要求回乡务农。部分纠纷中,发包方违约明显,承包方证据充分,胜诉率高,承包方往往选择共同诉讼。还有很多案件,起诉时仅仅是个别村民提起诉讼,但涉及问题却牵扯到其他村民或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群体利益,相当一批农户持观望态度。一个案件处理不当,往往引起连锁反应,波及整个村庄甚至乡镇。另外,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农户们往往愿意凭借人多势众,甚至集体上访,赢得法院更多的理解和社会舆论的支持。
(三)纠纷类型上的多样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较为单一,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元、快速发展态势,农村土地承包也随之在承包主体、承包方式和权利义务内容方面体现出多样性。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土地承包、流转、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首先,就承包土地的权属而言,既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有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还有权属不明的土地。从承包土地的使用状况而言,既有耕地,也有林地、草地。从承包者的身份而言,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外,还有外来人员以招标、拍卖、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的承包经营,且承包面积较大,赢利性明显。纠纷类型除了常见的外出打工农民回乡要地、出嫁女回原住所地要地及相邻农户之间争地等纠纷外,还如,有的农户因举家搬迁到小城镇,将所承包土地连同附着房屋一并转让他人,但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又反悔,要求受让人返还承包地,但不要求返还房屋。有的农户承包土地后又进行转包,在转包合同到期后,次承包人主张优先承包权。有的承包合同经乡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裁决予以解除,村委会在承包方未退出承包地之前,又将争议土地另行发包,现承包户因权利受损,起诉发包方和原承包户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原承包户退出土地,产生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有的农户先起诉调整转包费,经法院判决支持后,次承包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该农户又另行起诉请求解除转包合同。有的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口头放弃承包经营权或弃耕撂荒,村委会将上述土地另行发包,后为满足该农户的要地请求,村委会又在其他农户的承包地中为其调剂,但其他农户拒不接受调剂而引发纠纷等等。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成因
(一)合同签订不规范
1.合同主体资格混乱。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但是在发包过程中,有些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职责分工并不明确,有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将同一块地分别承包给不同的村民,还有的村民小组将土地发包后,村委会收回村民小组已发包土地,重新对外发包或租赁,引发纠纷。
2.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是在实践中,村、组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进行违规发包的情况屡屡发生,围绕承包合同效力产生的纠纷大量出现。有些村干部甚至在发包时搞暗箱操作,擅自以低价将土地发包给亲朋好友。有些村委会任意制订土地承包方案,以'优惠条件'将土地发包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引起了村民强烈不满。
3.合同约定内容不完善。有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一旦发生分歧,极易引发纠纷。有的虽签有书面合同,但条款不完善、不具体,有些条款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如土地面积无约定或约定不清,甚至有的连土地的四至都未约定,仅明确了地块名称。由于约定不明,双方又各执一词,事实和责任难以认定。有的合同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缺乏确保履行合同的制约机制,为当事人随意违约提供了条件,出现了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不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强迫种植、强迫流转承包地等。
(二)合同履行不诚信
1.发包方违约。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但现实生活中,有些发包方为谋取利益,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农业用地用于营利性开发建设。二是发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还习惯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方式和行政干预的手段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滥加干涉,以发展集体经济、搞规模经营等理由强行统一种植作物,或者强制收回承包地。
2.承包方违约。主要包括承包方对土地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拒绝交纳土地承包费等情况。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方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土地管理法对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承包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在承包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甚至容许他人在承包的土地内修建坟墓牟取利益。有的承包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取土等,造成土地荒漠化,严重破坏耕种条件,使农用地难以恢复耕种。还有的承包方以各种理由逾期、拒绝交纳承包费,构成违约。
(三)土地承包管理不规范
1.没有土地清册或记载不详。现实中,很多村委会没有建立土地清册,或者用手写财务帐簿的方式代替清册,其中不少帐簿有改动,无法确定记载事项。有的村委会建立了土地清册,但是清册记载不详,承包经营的户主有的记载为原承包人,有的记载为受流转人;对各户承包土地的面积、边界记载不清,面积多为概数,诸如'道南边'、'沙坑北边'、'东房东边'等划分边界的字样十分常见。对于流转方式及变更理由基本无记载,关于流转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期限没有记载的现象更是十分普遍。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村委会拿不出有力依据来证明土地使用权范围及流转详情,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确认自己的权利,导致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2.机动地管理不当。村集体在划分土地时一般都会保留一些机动地不做分配,将其租赁给农户经营,租期5至10年不等,且一般事先收取部分或全部租赁费。由于近年来国家减免农业税,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一部分租赁户不愿意再承担原租赁费,甚至要求退还已预交的租赁费,双方发生纠纷。有些村集体为了收取租赁费用,预留机动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受益的农户发现当前种地效益好的形势,要求重新分配机动地,但原来的承包大户不愿意退出,产生纠纷。
(四)土地使用权流转不规范
1.转包转让型。税费改革前,有的农户觉得种地收益不高,便将自己的土地转给他人承包,其税费也相应由接受者承担。但这种农户间自发性的土地流转多是采用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书面协议内容不具体,签订协议后往往也不通知集体经济组织,更无法得到主管部门的备案。税费改革后,原承包户要求现承包户退还其土地时,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引起纠纷。
2.代耕代种型。以前不少农民放弃耕种,外出务工经商,不承担村里和国家的税费,村干部为了能完成国家税收任务,让其他农户代耕代种。代耕代种农户履行了缴费义务,且税改时这些耕地面积又纳入了代耕代种户的计税面积,现在原承包户回村,找代耕户或村集体索要自己的承包地,发生纠纷。
3.重新发包引发纠纷。前一段时期农民耕种收入较低,有些农户弃耕抛荒,外出务工,土地长时间没有人耕种。有些农户甚至明确表示放弃承包,将土地交回,村集体据此收回承包地,并发包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上述情况又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内发包人收回承包地的法定情形。税费改革后,种地收益增加,原来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回村要求继续承包,与新承包人和村集体发生纠纷。
(五)土地征用补偿不合理、不规范
城镇化、工业化和公路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但因,征用土地上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能分享到农地增值的收益,被征地农民往往也得不到妥善安置和合理的经济补偿,这就弱化了土地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民失地后又失业,生活缺乏保障,引发了大量的群体纠纷和上访。另外,由于法律规定笼统,加之利益驱动,农村基层组织在发放、使用、分配征地补偿费用的过程中极不规范,随意性大,特别是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产生的纠纷大量产生。
(六)农业政策的变化
近年来,我国农业政策在不断向惠农支农的方向调整。1982年开始,中央连续五年以1号文件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保障。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出台《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农民应负担的费用和劳务的范围,减轻农民负担。202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着重让农民减负增收,通过'一免两补'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了农民承包土地的积极性。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作出《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和措施,使得土地的现实收益和预期收益大大提高,农民承包土地的热情被重新点燃。许多在城镇打工的农民陆续返回农村承包土地,许多被弃耕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广大农民纷纷主张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益,导致大量纠纷产生。
(七)人多地少的现实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大多数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加之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基础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关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补偿或土地置换不到位,从而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作为农民基本的保障和收入来源,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涉及土地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八)立法不足
1.立法的滞后与过分概括。目前,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但该法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的特别法是在2002年出台。此前,此类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政策、相关单项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而截止2000年底,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完成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另外,2023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流转、变更等新型纠纷大量产生,但因涉及政策和法律的衔接,各地对很多问题莫衷一是、做法不一。直到202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上述混乱状况才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土地二轮承包和因农村税费改革引发的纠纷,占近五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70%以上。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比较原则,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对该法理解也不一致,不能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判决结果,无形中导致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加。
2.立法对现实考虑的不足。《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土地承包30年不变。但如国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基本原则执行,就会出现'一地多人用,多地一人种','亡者有土,生者无地'等现象。该法虽然规定用机动地对新增人口进行调整,但又规定,机动地超过5%的不再增加机动地,因此很多村集体现在已无机动地可调整,许多新形成的农户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无地可种的现实。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这又间接增加了村集体在承包农户间进行土地调剂的难度。
3.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不力。理论界虽然一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义为一种用益物权,但在《物权法》出台前,相关法律一直没有对此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能无从发挥,从权利的取得、处分、变更及救济途径等方面更接近于普通债权。这种混有债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像真正物权那样有必要的方法和程序可以对抗来自发包人和其他行政组织的干预'.虽然《农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些接近于物权的保护方法,但在上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仍更多地体现了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弱化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绝对性,导致现实中承包地被擅自收回、随意侵犯的现象大量存在。
(九)法律意识不强
农民文化水平偏低,长期生活在熟人社会中,道德、习惯、人情对行为的引导作用大,迁就、忍耐、私了长期作为纠纷化解的主要途经,法律知识缺乏现实需求,风险责任和权利保护意识淡薄,基本法律概念不清,缺乏签订合同的技巧,不愿履行备案报批程序,随意涂改证书等现象时有发生。在承包经营土地时进行掠夺性经营,破坏土地耕作层或造成土地盐渍化,任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按约定交纳承包费。一些乡村干部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对耕地搞强制发包,对合同随意变更,对签订的合同想变就变,使承包方的合法经营权落空,产生大量纠纷。
(十)纠纷调处机制不健全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纠纷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解决。如果协商、调解、仲裁等诉外解决争议机制顺畅,可以有效地减少诉讼,迅速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扩大。但是协商和非诉调解都要求双方自愿,且结果不具有强制力,而仲裁则存在机构设置不健全,仲裁效力不明确的问题。至今仍有许多地区没有成立仲裁机构,即使成立仲裁机构也没有开展仲裁业务,导致大量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不得不选择诉讼,增加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负担。而法院审理案件要受相应程序法的限制,审理周期较长,容易延误农时,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民权益得不到及时处理和保护,引发农户集体上访,农户维权的成本也随之提高,形成恶性循环。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案件数量多,增长趋势明显
2023年国家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时,黑龙江省被列为全部免征农业税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试点省份,广大农民种粮积极性空前高涨,许多在城镇打工的农民走回家门承包土地。新一轮的土地承包热与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的冷清形成鲜明对比,许多被弃耕、撂荒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加,其中1998年至2003年期间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2003年以后发生的纠纷逐年增加,所占比例居于首位。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和绥化市为例。哈尔滨市两级法院2003年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审案件537件,2023年受理1217件,2023年仅上半年就受理1459件,案件数量呈逐年大幅上升的趋势。齐齐哈尔市两级法院2023年受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579件,2023年受理1244件,2023年受理1447件,增加趋势也较为明显。绥化市2023年至2023年上半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二审各类农村土地纠纷案2316件,其中2023年325件,2023年782件,2023年801件,2023年上半年即达到408件。
第3篇 乡村土地流转的调研报告
行政村位于乡北4公里处,辖、积善村2个自然村。全村共有291户,822人,其中五保户6人,低保户104人,特困家庭5户。全村劳力483人,其中外出务工人员285人。村领导班子3人,村党小组5个,共有党员53人。
全村有耕地2507亩、林地2450亩、草地2571亩。水浇地966亩,机井13眼,全部为管灌,以蔬菜、甜菜种植为主。2023年人均收入2200元,是2023年省级重点贫困村。
一、村土地流转现状
目前,该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为转包和出租,均为外出务工农户与村留守种植农户之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到2023年底,全村土地经营权流转1880亩,占全村耕地总面积的75%,流转土地农户183户,占全村总农户数的63%:其中较大宗土地经营权流转3起,流转土地农户32户,占流转土地农户17.5%,流转土地面积320亩,占流转耕地17%;其余为农户之间零星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村种植专业合作社规划及运行情况
20xx年初,村支部书记组织村里种植大户、回乡创业能手等人,在三家种植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了“建鑫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
合作联社通过积极争取县土地综合治理资金支持,建60平米育苗大棚10个,铺设膜下滴管。目前共接收入社农户35户,入社农户基本为村留守种植农户,共流转土地1247亩。采取自愿入股的形式,每亩交纳股金500元,合作联社统筹建设育苗棚,购买化肥、农药等。
种植专业合作社采取集中连片种植,统一管理、销售,收益分红,风险共担,调动了部分有想法,想致富的农民积极性,给全村种植户做了表率,能够有效带动全村经济发展,并增加农民收入。合作社形式的土地的流转,对土地进行平整和水、电、路、沟的综合整治,以及高效农业设施的引入,对土地的投入不断加大。同时打破了一家一户的经营模式,促进该村传统农业开始向现代农业迈进。
三、存在的问题
少数村干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理解不彻底,在流转过程中引导不力,方法不当。农户对土地流转政策不够熟悉,思想认识不足,心存顾虑,怕土地流转会失去承包经营权,影响自己的利益,加上农民的恋土情结,宁愿粗放经营,也不愿转出去。
农村土地流转还处在自发阶段,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缺乏调整的法律依据。政府部门要制定、完善和出台指导土地流转的政策性文件和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使基层在实际操作中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资金短缺是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一大因素,金融部门要本着支持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为出发点加大信贷支持,行政“建鑫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现有7眼机井配套资金不足,需相关单位给予一定支持。
第4篇 改革征地制度土地状况调研报告
一、我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_____县位于云南省东南部、文山州西北部,地处东经103°34′-104°45′之间,北纬23°45′-24°28′之间,全县土地面积经详查结果:7585329.7亩。
_____县地处滇东南岩溶山原地区,大总山脉分支系纵横全境,地形夏杂,地势起伏,喀斯特地貌(或称岩溶地貌)较多。整个地势从西南向东北呈阶梯状倾斜,海拔相对高差较大,最高海拔2501.8米,最低782.0米,最低差1719.8米。坡度一般为15°-35°。地形有山地、山间盆地,河谷、丘陵、平地、洼子地和坝子等。地貌类型多样,主要构造侵蚀地貌,是褶皱断裂形成的山地。如官寨剥蚀地貌,主要表现为剥蚀高原低山、丘陵和低中山。分布在腻脚等地;溶蚀地貌,如舍得岩溶地貌,岩溶面积占全县总面积的47 .8%;盆地地貌,是受断裂和溶蚀作用形成的,境内海拔在1500米左右的坝子均属于盆地地貌。堆积地貌境内较少。全县500亩以上的坝子有40个,较大的坝子有八道哨、曰者、新沟、双龙营、普者黑、马者龙、天星、树皮等,约占全县面积的20%。
(二)土地现状结构
我县各地类面积和结构如下:
1、农用地:6848594.3亩,其中,耕地:1430067.1亩,占土地总面积18.8%;园地:10292.6亩,占土地总面积0.14%;林地:4630573.9亩,占土地总面积61%;牧草地:173048.3亩,占土地总面积2.3%;其它农用地:604612.4亩,占土地总面积7.9%。
2、建设用地:92612.6亩。其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75625.7亩,占土地总面积0.99%;交通用地:12330亩,占土地总面积0.16%;水利设施用地:4656.9亩,占土地总面积0.06%。
3、未利用土地:644122.8亩,占土地总面积8.5%。
(三) 土地利用特点
1、农业用地面积大,有较大的开发潜力。全县已利用的土地中,农业用地为6848594.3亩,占土地总面积的90%,在农业用地中,非耕地多,而耕地少。
2、耕地中,旱地多,灌溉水田少,全县耕地中,旱地面积即达1239421.4亩,占耕地面积的86.6%,灌溉水田145359.6亩,占耕地的10.1%。旱地面积中,以坡地为主,面积为958605.7亩,占旱地面积的77%,而平旱地、梯地等面积为23%。
3、林业用地不合理,园地少,林地多。全县林地4630573.9亩,占土地总面积的61%,园地:10292.6亩,占土地总面积的0.14%。园地规范小,零星分布,目前还未形成规模,商品率极低低。林地面积中,有林地3146993.5亩,全县森林覆盖率达41.5%。
4、牧草地以天然草地为主,人工草地、改良草地缺乏。
5、城镇、村庄及工矿用地中,以村庄用地多,而工矿等其他用地较少,说明_____县城市建设薄弱,工矿企业不发达。
6、交通用地较少,仅占全县土地面积的0.16%。
7、水域以河域水面、坑塘水面、沟渠水面为主。
8、未利用土地面积大,但可开发利用的较多,队难以利用的裸土地,裸岩石砾外,其余荒草地、田坎等土地还可以开发利用。
(四) 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土地利用率低
用地结构不合理,主要是:
1、耕地少,非耕地多。
2、园地和水域用地少,开发潜力大。
3、城镇居民及工矿用地不合理,存在用地浪费现象。
4、牧草地少,未利用地多,开展难度大,影响畜牧业的发展。
5、林业用地面积多,但低产林地较多。由于低产林面积比重较大,林业利用率低,开发潜力大。
2、森林植被遭到破坏,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_____县的森林资源,由于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土法冶炼钢铁,1978年以后包产到户,开荒扩大耕地,大面积的森林遭到严重破坏。加之人口的不断增长,资源与人口、环境矛盾日趋突出,致使全县森林面积锐减。据有关部门记载,1952年全县森林面积为507.45万亩,森林覆盖率达67.7%。到1978年森林面积减到143.9亩,森林覆盖率为19.2%,面积比1952年减少363.55万亩,森林覆盖仅为1952年的28.36%。80年代开始,全县响应党的号召,积极开展居民义务植树活动,但由于造林存活率低,加之管理工作滞后等原因,使造林面积难以补偿被毁林面积。由于森林资源遭到破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一是水土流失加剧,据统计,1994年全县水土流失面积达1689平方公里,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33.4%;二是水源枯竭,水库、坝塘等库容量减少,山区人畜饮水困难;三是自然灾害频繁,损失程度加重。由于森林面积减少,高山山区、陡坡地区耕地严重受到洪水冲刷,低凹地易造成洪涝灾害耕地质量下降。_____六独铜矿区曾经发生山体滑坡,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这都说明了森林被破坏,环境不断恶化造成的。四是气候受到影响,常常会发生旱、涝、冰雹、霜冻等灾害性天气,且周期缩短。
3、人口过快增长,人地矛盾突出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了人口增长过快,耕地锐减及人地矛盾突出等问题。在人地比例关系中,土地资源严格来说是不可再生资源,土地面积是个常数,人口是个变量,人口的迅速增长,必然带来人均土地和耕地相对数量的减少。必然造成人地矛盾加剧。同时,由于城镇附近的良田良地逐步被征用,非农业用地增长快,耕地逐年减少,耕地质量减退。
4、农业水利设施脆弱,农业生产条件亟待改善
农业生产水平高低,主要取决于土地质量,技术水平、生产条件(主要是基础设施)和必要的物力、财力的投入等。按照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譬化农业的标准来要求,_____县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是极不相适应。由于水利设施差,工程老化和不完善,一些水利工程带病运行,迫切需要改造和更新。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全县灌溉水田145359.6亩,占耕地的10.1%,而望天田、旱地、菜地等则占90.9%。由于全县水利设施不配套,到1994年全县水利化程度仅达26%,从而形成地多田少、低产田地多,高产田地少的耕地利用状况;由于农业基础设施脆弱,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低,一旦警到大的自然灾害如,霜冻、干旱、洪涝等。农业生产将受到严重影响,如,霜冻、干旱、洪涝等。
5、农村能源短缺,制约林业生产发展
_____县水能资源丰富,但开发利用程度不充分。由于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率低,煤矿资源少等,造成了农村生活能源紧张。虽通过节柴改灶技术推广,农村沼气的开发高,但也难以使鲁号农村能源紧张的局面有所缓解。农村生活能源不得不以森林的消耗作为代价来得以逐步解决。因此,造成了森林资源消耗量大于生产量,森业资源减少的局面。所以,需要使农村能源的问题得到解决,首先要加快水力资源的开发,提高农村通电率,其次还要加快农用薪炭林建设,推广节柴改灶和沼气,有条件的乡镇要建立风力发电等。
6、土地利用缺乏科学规划,乱占乱建现象时有发生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城乡建设特别是市政建设需要逐步增强,公路交通,邮电设施,城市给水、供电,街道建设等城市功能应相互配套。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科学的发展规划,加之执法不严,管理工作滞后等因素,城市建设,农村建房只从本行业、部门和个人利益出发,各行其是,挤占街道、公路,乱占乱建,用地布局不科学,工厂和一些乡镇企业建厂选址因缺乏规划,存在重复建设,用地浪费等现象。
二、现行基本土地制度与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征用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土地制度,征地过程是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所有权转变过程,强制性和补偿性是其两个基本特征,但现行征地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仍是计划经济思路。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透视,我国现行法律强调征地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的一种义务,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向国家“卖地”。因此我国的征地具有强制性,但必须以补偿为条件。而征地补偿只能是适当补偿,遵循3个原则:①征地补偿必须按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②征地补偿应使被征地单位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准则;③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根据宪法,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的具体内容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除了农村集体和个人为了兴建乡镇企业或者村民住宅外,土地管理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当建设单位确实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经过土地管理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国家征用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然后通过出让或者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各级政府对于征用各类土地,包括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审批权限。根据自xx年实施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地当事人有权利就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及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申请等事项举行听证。
在现有土地征用制度下,征用土地的补偿不是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标准的,而是以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的产出水平为基础来进行核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上限,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以及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各省级地方政府制定。
一、 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弊端及其产生的问题
在征用农村土地的过程中,土地交易的主体是土地所有权,所发生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向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转化。完成征地手续后,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给用地单位使用。在由用地单位向政府申请征地时,由用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并最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其实质是用地单位代国家支付了土地所有权转移的价格并因此获得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是单向性的,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转化为国家土地所有权,而且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在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从属地位。只有当本集体以外的单位需要该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时候,才会由用地单位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提出征用土地的申请,或者由政府直接征用土地用于出让,从而启动土地征用程序,最终导致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农民集体不仅不能自主行动促成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且在法律上也没有对于征地的合理性提出异议的权利。因而可以说,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事实上是在法律上规定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与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从而导致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内在的不完整性。这正是导致征地过程中一系列严重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于土地征用而产生的土地产权的转移并不是真正的市场公平交易,而只能把其看成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产权交易。不过,也应当注意到,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对非市场的法定补偿标准造成了冲击。近几年征地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的补偿方式和概念,如实物补偿、合作补偿、年薪制补偿、综合价等,也反映了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对土地补偿价格形成的影响。但是,这种在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证的条件下形成的征地补偿费,仍然严重偏离市场决定的价格水平。因此,征地费用水平就无法成为调节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
除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整性外,现有征地制度还存在着以下严重弊端:
(1)“公共利益”和“国家建设用地”定义模糊。
(2)征用土地的程序不完善
(3)征地补偿机制存在根本缺
(4)对于征地补偿费的处置缺乏明确合理的规定。
(5)缺乏独立的征地补偿费评定机构。
(6)缺乏明确、独立和有效的征地纠纷调解仲裁机制。
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导致了土地征用过程中一系列的严重问题。主要包括:
(1) 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利,导致耕地急剧减少和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2) 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严重受损。
(3) 失地农村人口的安置问题面临新的挑战。
上述种种问题的存在,充分显示了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迫切性。
二、 创新土地征地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各个国家的实践,土地征地制度的改革,要注意把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保护农民利益这两条。改革的总目标就是要建立一套既能充分保障被征用土地者的合法权益,又具有效率和有利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土地征用制度。鉴于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与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能够更好的做到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应当体现以下原则:
第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与其他财产权利一样享有宪法的同等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应当拥有对于政府征用其所有的土地和征地补偿的合理性提出异议的权利,而且在土地被征用时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得到公平的补偿。
新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于征收和征用土地给予补偿。此修正案并未排除在土地征用时可以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给予市场价格基础上的补偿。而且,新的宪法修正案包括了对于依法获得的私人财产权予以宪法保护,这意味着合法的私有财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享有与其他性质的财产权平等的地位,在市场交易时应当获得公平的市场价格或者补偿。这实质上也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平等对待各种财产权利的客观要求。那么,就没有理由对于依法确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继续实行过度的限制。简单地说,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获得公平的补偿。应当明确的是,即便仍然限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转化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同样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对于集体土地予以补偿。
第二,应当根据我县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土地征用办法,对于土地征用的程序和土地征用补偿的原则作出公正明确的规定。既要保证国家征用土地的公权力的有效行使,也要充分保障土地被征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对于征地过程中的所有环节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这包括征地申请、征地前公告、征地听证、征地批准后公告、征地公告登记、进入和实际占有土地、征地补偿的原则和标准、征地纠纷的处理等各个方面。
第三,确立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征地补偿的原则。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稀缺的资源,市场机制是实现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径。只有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才能有效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费的构成,应以确定需补偿的项目来确定。这应当包括土地本身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费,以及必要的法律和专业服务费用,如测量与评估费用等。
第四,建立合理的征地纠纷调解机制。征地过程中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征地本身的合理性和征地补偿的合理性。就征地本身而言,纠纷的核心为是否应该征地和征地的数量是否合理这两个问题。征地补偿方面的争议则是关于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所以在制定征地办法时,应当对于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纠纷的处理机制分别予以规定,要明确行政部门、独立机构和司法机关在解决各类征地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主要包括它们对于征地行为合法性和征地补偿合理性的判定。除了行政复议外,由政府任命的独立机构可以就征地合法性问题举行听证会;政府也可以建立独立的土地价格评估委员会或者土地仲裁庭,对征地补偿价格进行核定和裁决;而且必须要在征地法中明确赋予人民法院最终审理征地行为合法性和征地补偿合理性的权力。
第六,改革土地补偿费管理和分配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失地农民安置机制,确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由于中国土地制度的公有性质,土地征用是农村土地转化为城市土地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这就意味着土地征用在中国的土地利用中成为普遍的土地供给手段,从而也使得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安置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社会经济问题。从理论上讲,在征地部门对于被征土地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后,就不对被征地集体的农民有任何其他的义务了。在制定土地征用办法时应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补偿费的支付与处置有相应的规定,以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土地补偿方案必须在拟征地所在集体予以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送达该集体各个农户。在该公告中,应当明确告知该集体或者其成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有对征地补偿方案向法定的部门或机构提出异议的权利。
其次,在征地部门正式占有和使用土地之前,必须在法院认定的银行账户内存入足够的土地补偿费。如果不是预估的补偿费全额也应当不少于百分之九十。同时,要在法律上规定征地部门必须自取得土地产权之日起,按照法定的利率支付所欠征地款的利息。这样,可以防止征地部门拖欠农民的征地费,
再次,必须改革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体制。征地补偿费的不同构成部分的分配办法应当不同。按规定应该付给农民的各项补偿费,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及搬迁费,应当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避免侵占和挪用的发生。对于属于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的部分,应当为被征地的所有集体成员共同所有。这又包括两种基本情形:部分集体成员的承包土地被征用;全部集体土地被征用。当只有部分集体成员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时,属于土地所有权补偿费的一部分应当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因失去所剩年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损失。当全部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费应当属于全体村民。应当以公有基金的形式进行管理和投资,以保障失地农民发展经济和重新就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的规定,以规范资金的使用,防治贪污、挪用和浪费。
另外,可以考虑在征地补偿费中划出一部分设立人力资源开发基金,专项用于失地人口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失地人口实现新的就业。既往那种依赖用地单位安置农村人口的做法,与劳动就业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尤其是当失地人口的劳动技能与用地单位对劳动力素质的需求存在很大差距的时候,法律上强制要求用地单位接收失地的农村人口是违反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的效率原则的,是一种不合理的行为。
最后,在集体土地被部分征用的情况下,如果要通过内部土地调整来安置失地农户的话,要处理好农村失地人口安置与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未经原土地使用者的同意,不得为了安置失地人口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随意更改和调整。在制定土地征用法时,要充分考虑到其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相关规定的协调。
除了上述各个方面之外,政府能否争取开征部分费用作为其提供配套基础设施的补偿的。因为,城市郊区的土地在转化为非农用地时土地的价格会成倍上涨。城市基础设施的延伸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那么,政府取得部分征地补偿费的理由就是,郊区土地的增值,部分是由于城市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的延伸的结果。因而,城市政府开征部分费用,其可以是政府先期投资的回收,或者是对需要的新建公共设施投资的先期取得。如果要征收某种形式的增值费,建议以土地补偿价格为基础或按照新的土地用途和面积及建筑容积率来征收。
第5篇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抵押贷款问题调研报告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至200x年底,全市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46119份,签订家庭承包合同452788份,签订土地流转合同13155份,流转面积17.77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7.8%。主要呈现四个特点:
1、有偿流转租金不高。尤溪县调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实物支付或以实物折价支付租金为主,以实物或实物折价支付的占75%,以现金支付租金的占22%,不付租金的占3%。租金支付差距大,每亩租金最低为10元,最高为980元,多数在100元以内。
2、流转以短期为主。据调查,全市土地流转期限在1年以内的占58%,1-5年的占37%,5-10年的占3%,10年以上的占2%。说明经营权流转的短期及非稳定性。
3、转包和出租居多。全市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别为6.91万亩、1.28万亩、1.34万亩、7.53万亩,分别占流转总面积的38.9%、7.2%、7.5%、42.4%,其中转包和出租的占81.3%。说明农民流转的大多数是有偿的。
4、农民自发流转为主。从承包地流转的过程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主要是在农户之间进行,但农户与企业连片出租、规模经营的比重正在提高。从尤溪县调查来看,农村中有90%土地流转操作是在农户与农户之间进行,且流转土地数量小,只有10%是成规模的土地流转,操作发生在农户与农业企业之间。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成效与主要做法
去年我市在xx、将乐县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贷试点工作。至200*年底,xx县农村信用联社通过公司、基金担保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各类形式共发放15.6万元贷款支持红豆杉规模种植户,涉及土地流转187亩。将乐县已发放以14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贷款20万元。其主要做法是:
1、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条件和范围。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是合法流转取得或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合法,村委会或发包方对土地未做“禁止抵押和再流转”限制。承包经营租赁协议和手续符合国家法规政策;三是抵押期限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以内,同时抵押人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应为3年以上,截止信贷抵押之日起,剩余期限不短于2年。
2、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价值认定和抵押登记制度。由贷款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认定,认定的一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年租地平均收益×经营期限+种养物价值。同时明确了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贷业务的抵押登记部门。抵押登记后,还要将情况抄报乡(镇)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以方便农村土地管理。
3、设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一是把好贷款用途关,防范信贷风险和用地政策风险。借款人取得贷款必须用于农业开发项目及抛荒地复耕;二是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与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不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认定价值的70%。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按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确定;三是建立担保机制,创新贷款模式。①“公司+土地经营权抵押”,即农业产业化企业是承贷主体,并将企业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同时企业负连带责任;②“基金担保+土地经营权抵押”,即行业设立基金,由基金担保和经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共同担保以获得贷款,担保责任由基金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约定比例分担;③“土地承包经营权作股权抵押”,即两个以上经营户以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成立联营公司,把股权作抵押申请贷款;④直接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取得贷款;⑤其他符合法规的贷款模式。
4、政府支持,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组织保障。_____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了规范,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在试点区域建立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以协助抵押权人对经营权抵押的土地进行管理和流转,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贷业务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利弊分析
(一)有利因素
1、增加农村融资渠道,突破农业融资的“瓶颈”制约。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突破了农村土地不能作为抵押物的瓶颈制约,使经营户认识到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生存的资源,还可以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与融资,既可提高农户保护土地的意识,也可为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解决资金不足问题提供有效的途径。
2、促进土地合理流转,实现土地、金融等各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通过流转,改变了传统简单生产模式,农村土地逐步向集约和规模方向发展,有效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和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同时,一旦抵押人出现贷款违约,银行可以将经营权及附着物一起进入土地流转市场拍卖转让,土地资源的配置将更加合理。
3、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和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实现了双方互利多赢。土地经营权抵押信贷业务的开办,一方面促进了土地的合理流转和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另一方面,引导金融机构改变了过去以小额信贷为主的单一信贷模式,吸引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村经济建设中去,从而推动了集约化金融模式与小额信贷等农村金融发展多元模式的形成。
4、解决了农民特别是种养大户担保难的问题。由于经营大户生产成本投入大,资金缺口较大,对信贷资金需求迫切,通过设定土地经营权抵押信贷,可以支持其开展生产种植,从而方便土地集中使用,使抛荒的耕地重新得到利用和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6篇 我县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调研报告
按照x政办明电[20__]x号文件《关于开展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调研的通知》要求,农业局、农综办和人劳局分别抽调人员组成三个调研组,于 20__年x月21日至26日深入全县乡村和农户,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群众等形式,对当前我县农民工返乡情况和土地承包权益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在乡、村各级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圆满完成了此次调研任务,现将调研结果报告如下:
一、我县农民工外出与返乡回流的基本情况
我县共有农业人口x人,有农户数x户,其中有外出农民工的户数x户,占总户数的x%,举家外出的户数x户,占总户数的8%。全县共有农村劳动力x人,其中外出农民工x人,占劳动力总数的37%。春节前共有返乡农民工x人,截止2月底仍有x人没有返城。
㈠返乡农民工返乡的原因
1、受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出口及劳动密集型企业产品出口受到限制,经济不景气,导致企业停产、转产、降薪、载员等,造成农民工不得不返乡。这是造成我县农民工大量返乡的主要原因。
2、国家惠民政策的影响。如粮食补贴、生猪补贴、农机补贴等一系列强农支农惠农政策,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具有吸引力,部分农民工返乡后发展农业生产和开展多种经营,如果经营得当,每年也有不错的收入。
3、部分农民工经过几年的创荡,开阔了视野,掌握了一技之长,准备返乡企业和再就业。如有的农民工经过多年打工,有了积蓄,有了技能,有了一定的销售门路,返乡后自己当老板,或者在家乡再就业。
4、因年龄和技能的局限,迫使部分农民工退业返乡。由于年龄的增长和技能偏低,迫使他们退业返乡。
㈡未返城农民工的就业意愿
1、未返城农民工中,大部分已认识到技术和技能的重要性,想学到一门技术,掌握一项技能,最好是原来已经基本熟悉和掌握的技术、技能,达到熟练和精巧,为以后更好就业创造必要的条件。
2、我县近期大规模农民工返乡现象虽然尚未出现,但伴随着沿海企业经营的不景气乃至关停倒闭,农民工就业不稳定的状况已经呈现。调查发现,面对歇岗和失业,我县少部分农民工选择回乡,但大部分农民工仍然滞留原地等待、观望,还有部分农民工流向内地一、二线城市,继续寻找就业机会。
3、“外地再好,没有家乡水甜”。部分农民工返乡后,还是希望能够用上自己在外学到的技术和经验,在家乡再就业和创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流转情况
我县是从1998年开始按照国家农业土地政策开展了二轮土地承包,以村为单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经营权证书等,承包期限定为30年。20__年根据《土地承包法》要求,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了完善。全县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率和土地经营权证书发放率都达到了98%以上。但是在农业税费改革以前,部分农户纷纷外出务工经商,甚至弃耕撂荒,有的村组将土地收回,重新进行了发包,有的农户进行了流转,有的农户放弃了承包权。目前,全县外出农民工家庭没有承包地的户数为2256户,占举家外出户数的17.8%。
㈠造成农户没有承包地的原因
1、在二轮承包时自愿放弃。在税费改革前,有的农户已经在外务工经商,同时感到税费负担较重,于是自愿放弃了土地承包权,这部分农户有x户,占无地农户的50%.
2、因欠缴税费或撂荒等被收回。这部分农民已经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耕种了一段时间后举家外出,因欠缴税费数额较大或弃耕撂荒等,被村组收回土地重新进行了发包,承包土地的农户现在不愿放弃承包权,使这部分农户无地可种。这部分农户共有x户,占无地农户数的28%.
3、二轮承包时因全家外出务工经商未通知到户。二轮承包时有的农户已经举家外出失去联系,因未通知到,使这部分农户失去了土地承包权,这部分农户共有x户,占无地农户数的8%。
4、其它原因造成。如新增人口,因村组机动地已分完,没有机动地可调整;还有土地被征用等原因失去土地,这部分农户共有x户,占无地农户数的14%。
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目前我县有土流转的农户数为x户,占农户数的10.3%,土地流转面积x亩,占土地承包面积的28%。我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1、土地流转面积较大。全县有近三分之一的土地都有流转现象。主要原因是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征用如修路、办企业、移民等和缺少劳动力的农户。
2、土地流转对象是本村农户的比例较高。在农户外出务工经商和缺乏劳动力的流转土地中,有90%以上的流转对象是本村的农户。
3、土地流转期限较长。全县农村的土地承包权流转中,有超过86%的土地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上。
4、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的比例太小,几乎没有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全县农村土地流转中,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的比例仅为0.5%。除国家征用和少数流转外村的土地签订有书面合同外,其它都是口头协议和私下转包,有的流转连村组干部都不知道。
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情况
全县今年元—2月份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共有81起,其中涉及农民工家庭的纠纷案件共有20起,占纠纷起数的24.7%;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的案件数为58起,占纠纷起数的72%。
引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因口头协议引发的权力和义务的纠纷,近几年国家惠农政策加大补贴力度后,补贴款归谁等引发纠纷。二是失地农户与承包地较多农户的纠纷。外出务工农户口头将承包地转给别人,现回来想收回,但对方不愿放弃承包。三是新增人口无地可种引发的纠纷。如有的通过机动地的调整分到了土地,有的则没有分到。四是个别村组干部执行政策出现偏差,“一碗水端不平”造成纠纷。
四、对解决当前农民工就业及土地承包纠纷的有关建议
㈠对解决当前农民工就业的建议
1、加强对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改进培训方式,扩大培训效果。在中等职业
学校开展面向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培训,根据返乡农民工的特点开设专业和课程,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2、搭建就业平台。加强对农民工的信息引导和就业服务,加强与劳务输入部门的联系和衔接,发挥劳务经纪人的作用。同时,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抓紧制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引导掌握了一定技能,积累了一定资金的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3、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抓紧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及时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
㈡对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的建议
1、着力解决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承包问题,特别是无地农民工若没有机动地,可通过流转的方式使其获得一份耕地,并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使其重新返城或在本地就业。
2、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力度,完善县乡两级土地承包管理和纠纷仲裁机构,加强对土地流转监管和纠纷调解工作。只有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消除因口头协议,形成土地承包纠纷的隐患。通过监管把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形成书面合同形式,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受侵犯。
3、完善纠纷调处机制。认真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县乡农经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农民来信来访制度,对每一起农民来信来访都认真对待,及时入村入户调查核实,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第7篇 南川市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调研报告
南川市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调研报告
今年农业部颁发了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47号令),该办法明确规定了流转原则、流转方式、流转合同和流转管理部门等,对此,我局就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7号令)的宣传贯彻。利用专栏、广播电视、会议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各级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乡(镇)要对村社干部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使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把好关,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严格按程序操作。还没有购买农业法律法规选编的地方,请务必在近期内购回。
二、在今年6~8月对所辖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分类加以完善和补充。
第8篇 土地使用权情况调研报告
土地的国家所有与地上房屋的个人所有之间的矛盾,决定了中国的土地使用制度与房屋所有制度之间,必须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有的学者希望通过改变土地所有制形态,依靠土地私有化解决问题;也有学者期望通过将土地使用权永久化,解决土地国家所有与房屋个人所有之间的矛盾。笔者想在这里,谈谈自己的几点思考。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
土地所有制度与土地使用制度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从根本上来说,土地所有制度来源于宪法规定,而土地使用制度则是在宪法授权之下,具体的权利义务安排。
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居民用地)70年不变。但70年后,使用权人必须将土地交还给国家。如果地上房屋的使用年限远远超出70年,房屋所有权人是不是还必须交出土地和地上房屋呢?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的,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并缴纳出让金,重新登记。这样,房屋所有权人可能会面临两种选择:要么缴纳土地出让金,申请续期;要么让出自己的房屋,由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不论何种选择,对于消费者来说都是非常痛苦的事情。但既然土地国家所有,那么,土地使用权不可能永久化,房屋的所有权必然会受制于宪法上所规定的土地所有权。
另有一种情况是,当房屋使用寿命少于土地使用权期限时,应当如何处置?我国居民房屋折旧期限(不等于使用寿命)普遍为30到50年,这就使得房屋在不具有使用价值之后,房屋所有权人仍然拥有土地使用权。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相对简单,那就是尽量做到土地使用权期限与房屋使用的寿命相一致,当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房屋所有权自然灭失。我国当前的土地使用制度借鉴了他国的有益经验,并且考虑到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长远来看,应当逐步考虑将居民的商品房使用寿命与土地使用权期限有机结合起来。通过适当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增加房屋使用寿命,解决可能到来的矛盾。当然,如果房屋使用寿命少于土地使用权期限,那么,在房屋不具有使用价值之后,应当允许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保留土地使用权,并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土地使用权。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
土地使用权续展与赔偿
观念问题解决之后,我们还必须考虑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土地使用权续展如何缴纳土地出让金?在我国,土地出让金为一次性缴纳,房地产开发商在获得土地使用权时,必须将土地使用权有效期内的所有土地出让金全部缴清。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要求消费者必须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续展的费用(土地出让金),则会给消费者带来沉重的负担。可以按照土地的价值,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制定计算的标准,并且依照标准按年征收土地出让金。如果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则失去土地使用权。这种做法的缺点在于,当一个社区若干房屋所有权人没有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时,政府有关部门是否有权收回该社区的土地使用权?在人口密集的商品房住宅楼里,这样的问题可能会经常出现。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建立一种集体谈判机制,在土地使用权期满时,由政府按期收回土地使用权,然后根据法律授权,由政府与业主委员会集体谈判,谈判的结果适用于所有的房屋所有权人。如果其中部分房屋所有权人没有按照谈判达成的协议履行土地使用权的续展合同,那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做,既可以把所有权问题转化为债权问题,在小范围内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同时又能在大的范围内解决土地使用权续展的问题。
其次,政府有关部门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房屋所有权人财产造成损害时,应当如何处理?一般情况下,政府不能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应当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合理的补偿。
土地使用权续展期限和费用
在解决土地使用权续展期限和费用问题时,我们必须坚持以下三个原则:第一,统筹兼顾原则,充分考虑到一级市场上土地出让金的计算依据和土地的保值增值情况,考虑到土地使用权人经济承受能力,考虑到前后规定的连续性;第二,有效利用原则,土地使用权续展期限和费用的确定必须有利于土地的充分利用,必须考虑到土地的实际用途;第三,可持续发展原则,制度设计必须有利于土地的不断增值,必须有利于财政收入的持续增加。
现在,不少人希望在内地建立类似于香港的土地批租制度。这是一种脱离实际的想法。作为典型的殖民地,香港在港英政府控制期间,为了从土地中汲取财政收入,创建了独特的土地批租制度。在强调土地政府所有的前提下,为了确保政府正常运转和解决公共设施建设问题,将部分土地用名义地价的方式,租给一些机构。其他大量的土地,公开拍卖,并且将拍卖所得作为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很显然,这是一种带有寄生性、权宜之计性质的土地使用制度,内地绝对不能盲目全盘照搬。
制度设计不周延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中国的土地制度必须从长计议。在不改变土地所有制的情况下,应当在土地出让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地上物的使用寿命,争取做到土地使用权与地上物的使用寿命相统一。对于当前房地产开发中已经出现的房屋使用寿命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不一致的问题,可以根据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如果重新批租土地,或者进行土地使用权的续展,必将导致土地使用权被房屋所有权所牵制,使得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变得支离破碎,土地的效用难以发挥。
在明确了土地使用权期限之后,对那些地上建筑物具有长久存续价值的,可以批准土地使用权续展。但要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否则,对于其他土地使用权人来说就是不公平的。土地出让金应当根据土地的市场价值进行计算。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不愿意缴纳土地出让金,则可以将地上建筑物捐赠给国家,或者捐赠给他人,由他人缴纳土地出让金。这样的制度设计,并不是为了剥夺公民的财产权,而是为了防止在土地使用权续展中出现新的不公。假如土地使用权人只需要缴纳工本费,就可以继续拥有土地使用权,那么,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就会落空;假如土地使用权续展费用只是土地的增值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初次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那么,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仍然处于被虚化状态。只有按照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才能得以体现。如果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在土地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公民只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土地使用权长期存在,并且不受土地所有权约束,那么,土地的国家所有也就没有了现实意义。当然,在完善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房屋所有权人的切身利益,必须在制度设计上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在笔者看来,我国可以采取土地出让金分期分批缴纳的方式,随时提醒房屋所有权人权利的期限和边界,国家通过及时充分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实现物尽其用。在必要时,国家还可以征收不动产税,防止部分公民购买房屋,囤积居奇,从中牟利。
第9篇 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调研报告
市调研组: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xxx在参加信阳代表团审议时围绕贯彻落实xx届三中全会精神,提出进一步促进农村改革发展,重点在粮食、根本在增收、关键在改革、出路在发展。他强调,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要大胆地闯、大胆地试、大胆地改,明确表示支持信阳创办农村改革发展试验区。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好农村改革发展实验区,根据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及xxx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抓好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经过深入实际调研,现将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现状、存在的问题和下步依法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农村集体土地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一)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现状:土地市场是复杂而敏感的要素市场,必须发展和规范并重。公益性与经营性项目用地的界定、土地的确权、规划的落实、审批的程序、信息服务、市场的规范化建设、流转收益的合理分配以及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健全等诸多问题,都不同程度的影响着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以行政村或村民组为单位的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发证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再加上一些历史原因,致使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未全部完成。当前,全县所有行政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已经结束,但所有权发证率只有20%,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151419宗,发证率为80%。
(二)存在的问题:一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明晰。土地现状调查汇总的地类、权属都是以行政村为权属单位,实际工作中还是沿袭详查成果以行政村为权属单位进行管理,但在征地、承包等行为中还是与村民组签订协议,这就给我们集体所有权属管理带来了很多问题,导致发证进展缓慢、权属争议经常发生。二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发证积极性不高。由于新土地管理法出台和农民减负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的程序更加规范,而发证不收费用,乡镇、村人员工作积极性差,发证少,乡镇经常出现不经批准擅自建农宅的情况。三是第二次土地调查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尚需衔接。由于目前正在开展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是采用最新的技术方法和行业标准规范,这就需要今后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也要按这些规范去操作。如何衔接两者之间的工作关系,是摆在农村地籍管理工作面前的一大课题。
(三)建议:一是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是一项社会工程,要解决好用地和发展经济的矛盾,各级领导必须提高认识,亲自过问,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切实做到宣传在前,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自觉遵守土地管理各项法律法律,使农村土地权属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做到每宗地权属明晰,都有土地户籍。二是紧密围绕党的xx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工作的大政方针,制定符合农村实际的政策,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完全到位。以便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扭转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权属混乱,登记发证进度缓慢或不重视,有它无它的现象发生。
二、当前我县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基本情况
(一)集体农用地流转情况:我县属浅山丘地区,是典型以种植业为主的农业大县,农业人口64.6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80.8%,耕地面积129万亩,人均耕地仅为1.61亩。农业规模化生产很难形成,目前还处于集体农用地流转的初始阶段。随着国家对农业投入的加大,特别是粮食直补政策的出台,农民对种粮积极性有所提高,近几年,农村自发出现了转包、转让、出租、入股、互换等形式,全县土地流转总面积94173亩,其中农户自发流转的面积84673亩,涉及农户18762户;委托流转面积9500亩,涉及农户1526户。
1、我县农用地流转有以下特点:一是从流转范围来看,具有普遍性。二是从流转活动的参与过程看,具有自发性。整个土地流转活动基本上都是出租人和承租人自发进行的,农村土地流转基本处于自发状态。三是从流转方式看,具有随意性。土地出租户与承租户关系的建立主要方式是口头约定,在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中,有90%以上的农户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四是从流转时间看,具有短期性。五是从租金的支付形式来看,主要是以实物支付。六是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以亲戚关系和同村村民关系为主。七是租金支付差距不大,多数为每亩年租金100元以内。
2、存在的问题: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体制、机构不健全;二是没有建立农村集体农用地流转市场。农用地流转管理不完善,缺乏信息平台,没有固定操作模式,土地流转大都是农民自发形成,以致程序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土地纠纷多,制约了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速度和规模。
3、集体农用地流转的作用:一是可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有利于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得到更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二是集中规模生产经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三是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让部分失地农民放心、安心,专心搞第二、三产业,提高农民收入。四是有效遏制土地撂荒现象的发生;五是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近几年,随着国家一系列土地新政的出台,加大了对土地管理的力度。有限的用地指标都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宅等非农建设用地因无指标,无法进行正常申报,无法形成防疏结合的管理手段,造成了农村宅基地建设的无序状态,个别村甚至到了“法不治众”的地步。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本形式为:出租、转让、作价入股等形式。
2、存在的问题:一是农村规划滞后制约了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现混乱的状况在所难免。二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缺乏相应可操作的配套政策。我省XX年出台了《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豫政办[XX]77号),但由于集体建设用地的来源缺乏合法依据(大部分都没有集体证),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土地流转没有得到真正规范。截至目前,我县没有申报、更没有办理一宗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手续。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只堵不疏,势必造成流转的私下交易,缺乏公开、公平、公正,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三是不完全的市场化,造成部分土地资产收益的流失。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因缺乏地价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和正确引导,土地所有权人在进行土地交易时,往往只考虑土地产出及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各项税费成本,很少考虑各级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再加上土地使用权人压低地价,造成了集体土地地价明显低于国有土地。一方面使理应归所有者所有的土地收益流到了土地使用者手里;另一方面也使国有土地市场的运行秩序受到了影响。
3、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作用:一是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是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满足部分用地户的需求,有利于耕地保护;三是有利于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水平。四是有利于发展乡镇经济,通过集体土地流转取得土地收益,可以补充乡镇经济和公共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的不足,增强乡镇的经济调控能力,以保证乡镇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意见和建议
1、出台《集体土地流转实施细则》。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早出台适应新形势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施细则,以满足当前流转的需求,有利于提高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率和产出效率,有利于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考虑:①集体土地流转实际是土地使用权转移,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②流转前必须是有合法手续的集体土地,必须经村组集体组织同意,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要实行有偿和有限期使用制度;④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比照国有土地出让,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流转;⑤制定流转合同文本,流转时签订流转合同;⑥流转的土地收益除小部分用于乡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外,归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所得,用于农民参保及村组公益事业等;⑦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再次流转。
2、建立农村集体农用地流转市场。确认农业部门为集体农用地(主要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部门,完善土地流转的服务体系。以乡镇为主,成立农村集体农用地流转服务中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农用地流转的政策研究,业务指导,纠纷仲裁等工作;确认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办理。
3、建立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在集体土地流转有形市场的指导下,为供求双方提供便捷的信息和中介服务,确保土地流转的渠道畅通,规范管理。
4、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发证工作。对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及时完善手续,对新法实施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结合土地二次调查和新一轮规划修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出台一定政策予以补办用地手续,为土地流转打下基础。对不符合规划,没有合法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进行流转,作为土地整理的对象。同时,在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时,要充分考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并建议上级部门及县政府,拿出小部分用地指标专门配给农村建设。农民报建的合理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势必造成新的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
5、坚持“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四项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稳步推进集体土地流转。建议创建统一的土地市场和运行规则,构建新型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体系,制定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制定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和运行方向。一是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xxx是养殖大县,编制好xxx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在当前土地规划尚未修订的情况下,国土部门对于xxx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搞好用地论证工作,满足用地需求。如对xxx16个厂区的养殖用地都以农民集体土地流转形式提供的用地,落实了养殖用地的需求,依法保护了养殖企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二是xxx是花卉大县、花卉名县。县委、县政府已成立了花卉办,拟在312国道、京九铁路往南,以集体土地流转的方式建设万亩花卉精品园,促进花卉行业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收。
第10篇 关于城乡统筹工作中农村土地问题调研报告
关于城乡统筹工作中农村土地问题调研报告
随着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不断推进,乡镇城镇化扩张,工业集中区推进,乡镇面貌一新的背后是大量耕地被蚕食,耕地面积锐减;现行货币政策安置方式无法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失地农民生存难以为继;一些地方农村土地流转不畅,要地农民呼声与日俱增,引发深层次矛盾,诸多问题亟待关注和解决。总之,解决城乡统筹过程中的农地问题是农村发展的基本问题,对探索农村土地合法有序流转;保护耕地,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合法利益大有裨益。
一、存在问题
(一)土地纠纷颇多
“七种八养九行当,种粮是个亏行当。”这是前几年农民种田难以挣钱甚至赔本的真实写照。在粮价低迷,土地效益低下,税费过高情形下,许多农民忍痛放弃土地。如今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逐年减轻,国家惠农政策出台使农民种田积极性空前高涨。而与此同时,以土地上利益纠纷引发诸多矛盾,主要有以下几种:
1、管理上缺位。主要情形有
⑴昔日撂荒失地农民如今要地。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农民纷纷走南闯北,抛妻别子涌入都市“淘金”寻求致富路。举家外出打工农民或他因无力耕种,农田被撂荒未流入他人。这样撂荒农田被一些农民“拾田”耕种。如今种田划算。失地农民为要地三番五次向镇村反映,而占地农民也不愿意出田。同时,乡村干部认为,以前土地效益低下时农民选择打工不愿意种田,苦口婆心劝说耕种也无济于事,最终不得不找人耕种。现如今,眼见粮价上涨要地,哪有这样便宜的事呢?
(2)昔日外出打工农民返乡要地。外出务工农民将无力耕种的农田交给亲朋友邻代耕代种,也未办理任何手续,这为日后因土地的权、责、利而发生纠葛埋下“伏笔”。在种田效益低下,土地效益排徊不前情况下,农田多数是无偿流转,此前,农村土地流转往往不规范。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或因家庭缺乏劳动力致使农田弃耕,从而请人代耕,往往只是口头约定的“口头协议”、“君子协议”,未签订正式的土地流转合同。农民在农田收益低的情形下,将农田交给种粮大户及其它农户代耕,耕种双方权、责、利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无偿的,用农民自己的话来说是“两不找”,转让方农民无须向代耕户付费用,而代耕户也不付任何报酬给转让方,而农业税由代耕户交纳。另一种情形是转让方农民倒贴一点钱给代耕方。在粮价低迷情况下,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即使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也未经司法部门公证,合同往往失范。而如今,中央一号文件出台后,国家对农业许多优惠政策,譬如减免农业税费、降低农业税率、发放粮补、早稻补贴等,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农民感受到现在种粮很划算,弃耕农民要求讨要农田复耕,取得农田意愿与日俱增,因而事后往往因土地流转合同失范发生纠葛。
(3)农村人多地少户口要地。前几年,由于种田效益不明显,甚至赔本。农民不愿意多种田。这样农村形成了“有田无人种”的窘境。现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对农业反哺的政策出台,粮价上涨,让农民喜上眉梢,一些农民深感还是种田划算。农村土地承包改革后,土地承包政策是30年不变,村组人均耕地不均衡,加上前几年农村计划生育管理落后,超生人口在地改时未分到田。这样一些家庭就形成人多地少。人多地少少户要求调整农田和弃耕户要求复耕,取得农田意愿与日俱增,往往因土地利益与村委会及其它农户发生纠葛。
2、管理上越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管理、经营,可由村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农业收益低下及农民对土地关爱程度偏听偏低情况下,一些企业和农民利用自己的优势,如资金、技术,租赁外出务工农民土地进行集中成片开发,发展规模经济,而村委会往往越俎代疱,将外出务工农民弃耕承包田全部或部分收回调整重新对外发包,在农民不知情下越位代替农民谈判、签订合同。农民要地,而企业和种田大户则认为,自己在税改前签订合同,是“合法”的。在越位土地流转过程中,农田大量向企业集中,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占用农田进行种花植草,使基本农田保护面临严峻考验;同时加剧了要地农民与其之间矛盾。在农村,当农田向种粮大户集中时,就产生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越俎代疱代替农民签订合同,履行发包方权利和义务时,必须尊重农民个人意愿。而在操作规程中,未经农民同意越位代签合同,很难保证农民自身利益。
3、管理上错位
市场经济下,一些农民外出务工无力耕种,有的农民过去长期拖欠税费。有的村委会以村民“你自己不尽纳税及挑圩筹资义务,还享受什么权益呢?”为由,强行收回农民手中的土地重新发包给其它农户耕种,收取一定费用。另外,有的村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低价收回外出务工农民土地,高价发包给一些企业或业主种植苗木、花卉,违背了现行国家政策。
(二)乱占、圈占,浪费土地问题始终未解决
我国是世界上人地矛盾最尖锐、最突出的国家之一,在不到世界10%的耕地上承载着世界22%的人口。目前我国人均耕地只有1.4亩,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但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和粗放利用还在延续。我国以占世界不到10%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这是我国对世界作出的不朽贡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问题严之又严,高瞻远瞩,相继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紧守这一条耕地保护“红线”。是历史和现实的客观需求,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但近年来,我国各地小城镇建设如火如荼之势,许多乡镇城镇化面貌日新月异,千百年来农民习惯于的“乡土社会”正转型为“城镇社会”,对于不少乡镇经济与社会发展来说,发展小城镇无疑是一个“大战略”,同样具体到每个小城镇的建设也有个“战略问题”。这就是在每个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如何保护好耕地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小城镇进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物质技术基础和生态环境双重保障任务,就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护耕地,把青山绿水留给子孙后代,把美好家园献给人民群众。土地是最稀缺的不可再生资源。但只顾眼前,不顾将来的乱占耕地在农村还依然普遍存在。个私企业异军突起,无疑要占用农地,同时势必造成大量耕地闲置浪费;农村“空心村”存在,农民建房弃旧建新,造成村庄渐渐向外扩张,侵占农田;更有些地方本着经营城市就是经营土地的观念,发展经济就打土地主意,依靠土地作交易,造成耕地锐减。
(三)失地农民问题成为日趋严峻的问题
土地承载着农民诸多希冀,承担着农民社会保障功能,如土地为农民提供了生活保障;土地作为一种商品,由于价格上涨具有增值的功能,农民子孙后代对土地拥有继承权。城镇化过程中,许多农民五彩缤纷、多姿多彩的梦想被击碎,农民失去集养老、就业、生活保障于一体的土地后,却不能和城里人一样拥有社会保障。在现行征地货币安置方式中,失地农民极易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成为新的城市贫民,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一次性补偿,其补偿标准虽然相对于过去也“水涨船高”,但与土地非农升值相比,差之甚远。计划经济下的一次性补偿,其标准低,不全面,一旦补偿费用光,生活无保障,农民心理上不能接受。对补偿低,农民反映强烈,不愿田被征。另外农村土地在被征过程中存在着同地不同价现象,乡镇之间相比,有的每亩5000元,有的仅3000元。其补偿标准地区差异悬殊。千百年来农民信奉“不患寡就患不均”,因土地补偿标准差异,诱发农民攀比心理。
二、成因
(一)农民要地的背后是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滞后
农村土地流转无序、失范现象。一方面有农民自身草率了事,缺乏法律意识。村委会、乡镇越俎代疱替农民签约;另一方面则是缺乏为农民土地承包服务的中介机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权流转”。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相关条文也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或村委会管理、经营,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村委会将弃耕田、农村死亡五保户承包田收回向人多地少户发包,或成片“反租倒包”给企业、种田大户时,无论是出于“好心”,还是为增加集体收入等因素。但土地流转中须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事实上,倘若有个能站在农民立场,以同一个声音为农民服务的土地流转服务中介机构。这样势必公正、公平地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
第11篇 关于农村土地有序流转新机制的调研报告
土地经营以家庭承包为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当前,实现农村土地流转既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措施和前提条件,也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更是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主要内容。
一、我区部分县市区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近年来,随着我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不断加快,农村土地有序流转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增收,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区土地流转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既保证了我区土地适当集中和规模化经营,实现土地开发效益的最大化,又从根本上保护了农民利益,取得了农民得实惠、村集体增收入、经营者获利益的“三赢”效果,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流转的动机发生了变化。在免征农业税以前,村组织和农户流转土地主要动机是为了完成税费上缴任务,避免土地撂荒。农业税免征以后,不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规模流转,还是农户自主进行流转,其动机都是为了增加收入。可以说二者的行为由被动变为主动,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都有了提高,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土地的流转。
2.土地流转的范围不断拓宽。免征农业税后,农民种田的成本进一步降低,他们惜地意识提高,流转的土地由当初主要是撂荒耕地扩展到整合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已由原来的在亲戚、本村、本乡成员为主的农户之间进行,扩展到外村、外乡甚至外县。
3.土地流转的市场取向开始显现。当初邻里、亲友之间通过转包、代耕的形式流转土地,或者农户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流转的,现在由相当一部分承包户纷纷要求收回已转包的土地,要求享受国家对种粮面积的补贴或按照目前的市场价格重新确定流转费用。从全区的角度的看,土地流转有利于促进农民获得财产性增收,有利于破除土地城乡二元分割,土地流转盘活农村“沉睡的资本”,土地流转的收益是农民“特殊社保”。
二、我区部分县市区农村土地有序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从调研的情况来看,我区部分县市区对农村土地有序流转新机制有一些新思路、新举措,农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高,各部门支持土体流转的氛围浓厚,农村土地流转有了新气象。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利益分配机制不科学,调动不起农民的积极性。同时农民认识不到位,观念滞后,流转水平低,进程较缓慢。旧习惯根深蒂固,承包土地流转困难。在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中,有的对土地的眷恋还很深,宁愿造成地荒也舍不得将土地流转出去,大面积抛荒影响农业经济发展,给农村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失。农民“两不”和业主“两怕”是影响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观念障碍。农民的“两不”,指的是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农民“不占白不占,占了也白占”的心理普遍存在,“不愿”交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农民将其农村承包土地作为其生活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不敢”流转或交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业主的“两怕”,指的是业主“一怕”农村土地政策不稳,不敢大胆投入;“二怕”农业生产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压力大,不敢大规模搞开发。例如:灵武市崇兴镇榆木桥村针对本村人多地少,劳动力充足的现实,谋划将土地集中起来经营,把劳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再输出去打工赚钱的好办法。村两委班子专门聘请农业专家再三考察审核,于XX年12月最终确定并引进了一位实力强、经营管理水平高的大户,计划占地500亩搞设施温棚,已签订130亩租赁合同,亩年租金700元。但是,当这位大户带着资金项目到该村进行设施温棚的建设时,却遭到部分村民的强烈反对,反对的理由是:“手中有粮,心中不慌”。二是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流转效率低,土地承包纠纷隐患较多,处调难。
目前,土地流转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多数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大部分是自发形成,以亲朋邻里间为主,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即使有书面合同,其内容也不完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性差,在某些方面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也未经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同意;二是土地流转有的不按规范签订合同,合同条款、标的不明确,甚至与现行法规相冲突,如租用土地的时间超过了二轮承包期规定的时间等。有的曲线炒作地皮,实行耕地“农转非”;三是县乡级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签证或公证机关公证体系还不完善。没有建立完整的土地流转合同档案,农村土地流转资料档案比较缺乏。农村土地流转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制约土地流转。三是缺乏龙头企业带动、产业支持,限制了流转的规模。同时农民就业空间小,社会保障跟不上。由于我区每年有大批青壮年农民工外出务工,而大多数中老年人、妇女根本就没有进城务工的机会,加之农民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保体系还处在建设初期,大多数农民主要还是依靠土地收入解决吃饭、看病、上学、养老问题,这就造成农民对土地流转存在后顾之忧,宁肯自己传统经营,也不愿意将土地流转让出。四是缺乏组织引导,组织化程度低。
农户间土地自发流转比重大,集体组织引导流转少,规模化推动力量不足。虽然农民之间通过自发土地流转对防止土地荒芜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是,流转后仍然没有改变农户各自分散经营方式,缺乏组织化规模经营,市场搏弈能力差,经济效益低。在发达省份,在征得农户同意的基础上通过集体统一组织流转,有力地推动了以土地合作组织形式和土地股权制形式快速发展,促进了土地流转加快,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区农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相对较少,对土地流转拉动不足。向外部经济组织流转数量少,各地区发展不平衡,拉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不够产业化龙头数量少,带动土地流转力量不足,同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关系不够紧密。五是承包土地少,规模生产难形成。平均分包土地的格局使农民在有限的承包土地上增加收入的难度增大,扩大规模经营又没有多余的土地,放弃承包土地又担心生活没有保障,有限的土地限制了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造成了农业土地资源的浪费。小规模生产,农民收益难增加。分散零星生产经营方式难以摆脱小农经济的桎梏,制约了农业结构的调整,影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形成和推进。
六是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政策不明晰、法律制度不健全,流转的目标不清晰,政策不具体,监管措施难有力。提倡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一直是中央农村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这在中央一系列农村政策中均有涉及,但比较原则。对土地流转的管理,从上到下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在流转程序、流转手段、流转档案管理等方面缺乏统一规定,这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七是自然条件差,农业收益低,风险大,制约流转。农业是自然和市场双重影响的弱势产业,农产品销售难,造成土地流转也难。农产品产量本身受气候影响,销售受市场行情影响,加之近期的金融风暴,农业增产难增收,农产品投资风险很大,企业、大户顾虑多,制约土地流转。八是开发业主引进难。由于农业收益比较低,高收益项目农业难以选择,农业开发又面临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因此,业主对投资农业开发极为慎重,真正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或业主参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农业的比较少。目前,全区引进从事农业开发的业主中真正坚持下来并实实在在取得较好效益的不多。有的依赖性大,只想靠政府支持;有的管理水平低,科技含量不高;有的项目选择不准,产业趋同,品种单一;有的盲目追求规模,管理粗放;也有的缺乏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
三、土地流转的基本思路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思路,以发展为主题,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培植龙头企业;依靠经营体制和机制创新,调整优化农业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在流转原则上,坚持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长期稳定农户承包权,依法流转使用权。在流转目标上,依靠各方面的优势组合,实施耕地规模集约经营,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积极开发非耕地和低效益地,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和可持续农业,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在流转方向上,依靠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用新技术运用,着力市场信息、资金、劳力和先进管理经验有效对接,建设一批有特色、有优势、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商品生产基地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在流转方式上,坚持农民与业主自主选择。
四、推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的意见和建议一是加强政府引导,着力政策推进。土地流转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引导尤为重要。第一,以政策服务为中心,营造流转氛围。出台专门文件,召开专门会议,全面宣传贯彻党中央土地政策,解除部分基层领导和群众思想疑虑。结合实际,制订鼓励流转的政策,特别明确土地开发利用政策,轻税薄赋政策,权益保障、环境、信贷、服务方面政策。第二,综合规划,选好发展项目。按照区域化、特色化、产业化思路,进行规模经营、集约经营规划,着力招商引资。第三,强化组织协调,明确部门分工,专门机构管理,一条龙服务。充分调动村社基层组织积极性,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依法完善前期流转中的遗留问题,积极组织竞争流转。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转让、出租、互换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精神,加强对土地流转必要性的宣传。要让基层干部和群众认识到,土地不仅仅是农民就业和生存的手段,更是一笔庞大的资产,加快土地流转正是合理利用这一资产,增加要素收入的有效手段。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和通过流转土地增收致富的典型,让农民了解政策,消除误解,放心流转。
同时,要提高基层干部和群众“以地生财”的意识,引导农民提高组织化程度,运作土地的能力。二是坚持政策原则,确保土地规范流转。第一土地流转必须在土地延包30年不变政策前提下进行,对有些地方搞三五年就调整,或打乱重新分配的做法要纠正,以保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第二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不能刮风、不能下指标、不能强制推行,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一切围绕农业发展,一切为了农民增收。第三要坚持土地流转主体是农民。
当前,农业生产效益比较低下,农民增收困难,各地在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中,一定要将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中截留、扣缴收益,不许与民争利,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第四土地流转要规范操作与管理,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及时办理合同变更、解除、签证工作,积极妥善调解和处理土地流转纠纷,促进土地流转规范化发展.三是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奖补结合,推动我区土地流转工作再上新的台阶。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在发展农村经济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制订更加优惠的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拓展发展空间,特别是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其外联市场、内联千家万户的作用,逐步打造产业品牌,自主开发经营项目,吸引农户入股,推动土地流转进程。
比如对集中流转100亩以上建设设施农业或500亩以上粮食生产的,考虑实行以奖代补。对达到一定规模、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明显的经营实体和土地流转的乡、村、队,给与集体或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奖励,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四是构筑流转载体,催生市场体系,通过建立“土地银行”等形式为农民承包地流转提供中介服务。首先是培育承接业主,总结表彰一批示范典型企业,招商引资一批内外资业主。其次,建立一批流转中介组织。从事土地信息收集、整理、广告、政策咨询、信用担保,开展土地资产评估、物资供应服务。形成纵横联合、政策配套、信息共享、服务高效的配套体系。再次,建立市场规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防止下流转指标、用行政手段搞拉郎配等现象发生。“土地银行”通过建立土地储备库等形式,将所有农户转出的土地集中起来,吸引社区及社区外的农户和企事业单位进行投资。从各地实践来看,类似中介服务组织还有土地信托服务中心、土地信托服务站、土地流转协会等多种形式。
不管采取哪种形式的中介组织,做好这项工作都应注意几点:首先,要合理地评估托管土地的价值;其次,要沟通土地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确保农民收益最大化;再次,要建立推动土地规范化流转的管理体制;最后,中介组织自身要不断完善,努力提升土地测量、土地评估、合同管理以及法律咨询等方面的业务能力。五是加强规范管理。农村土地流转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流转必须规范有序的进行,以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建议区上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明确规定:“集中连片流转的,对个别不愿意流转的农民,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在不影响其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可通过土地调整、互换、置换等办法解决。”达成流转意向,进行流转时,签订流转合同,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予以登记。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对多数农民来说,土地既是必需的生产资料,也是重要的社会保障;而推进新农村建设必须确保一定的耕地保有量。因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工作中要注意对法律、政策的把握,尊重农民的意愿,防止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六是以招商引资,引项目为突破口,提高农民土地流转的主动性。通过本次调研发现,凡是有好项目、经营管理好、效益显著的农业项目,大户与农户都取得了可观的效益,双方主动性都很高,矛盾纠纷也少,责权利明确。
今后,可以考虑适当加大向农业项目招商引资的政策倾斜扶持力度,通过财政贴息、补贴等形式,争取一批有实力、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竞争能力强、效益显著的农业项目,以点带面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主动性。当农户与龙头企业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利益关系,既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又壮大了龙头企业的实力,增强了规模经营的优势。七是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监督管理,确实保障农民利益。认真贯彻《土地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有偿、自愿”原则,对现有土地流转合同,尤其是口头合同,要积极引导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保护双方的利益。同时,要针对当前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局面,有前瞻性、预见性地在合同中留有余地,确保出现新情况以后,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例如: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最关心地租价格,可以考虑由政府指定出一个相应的指导价格,并根据社会的经济指标定期调整,既不能让农民哄抬价格,又不能使地价被低估,确保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创造出土地流转长期稳定高效的社会环境。八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积极探索通过市场调节农村土地流转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管理,乡镇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做好日常监管、政策调研和信息发布工作。乡镇要以财经所为依托,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咨询;贯彻落实土地流转政策,指导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办理土地流转合同的鉴证,对土地流转纠纷进行调解,对流转合同的登记、变更等情况进行备案。各村可成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及时掌握村组农户土地流转的意愿并进行登记,提供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和流转信息,督促流转双方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及时向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供情况,解决土地供需双方因不能及时沟通而流转受阻的矛盾,提高土地流转的成功率,降低交易成本。九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快全区农业发展战略提出总体规划研究,依据各地的土地肥力、地势高低、灌溉条件、农户习惯等因素,聘请农业专家把脉,进行功能分区和产业带、产业板块规划,分片区规划适宜发展的农业项目,制定具体政策、扶持方案和操作办法,有的放矢给与相关政策扶持,分期分批逐步实施,有针对性地进行土地流转。农村土地问题非常复杂,在城市的城乡接合部进行一些改革,条件会比较充分,包括宅基地换社保,建设用地流转等等,但是在彻底的农区就很难行得通,条件根本不具备,盲目改革会带来很多问题。
所以土地政策不可能“一刀切”,必须符合各地的经济情况。十是强化金融信贷支持。金融部门应加强对规模经营的支持和服务,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为在企业和设施农业建设提供积极的信贷和保险支持。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应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帮助解决规模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对实力强、资信度好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与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允许规模经营主体以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十一是大力发展非农产业,促进农村人口和劳动力转移。农村人口和劳动力转移是合理调整生产力布局,扎实推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标志,也是土地流转的必然要求。一是着眼农产品多层次增值,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营销业、储藏、保鲜、包装产业。
重点围绕龙头骨干加工业扩规模上档次,吸收大量农村人口转移到产前、产后或二三产业稳定就业。二是积极发展乡镇企业,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吸引一批名牌企业和对口支持企业及项目落户我区,以东部资金、技术、设备、经验建设一批新型龙头企业和支柱产业。三是加快以产业为支撑的小城镇建设,扩大规模,完善功能,吸引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安居乐业。四是开发旅游资源,发展配套观光休闲服务产业。同时加强与发达地区及企业联系,积极向国内外市场发展劳务输出。十二是坚持市场导向,多种渠道流转。以项目开发为着眼点,招商引资;核心企业为龙头,实施特色资源开发;招标投标为基础,竞争承包;使用权为纽带,建立新型专业合作组织;以科技实体为主力军,建设各型现代农业示范区;委托代耕,互相调换,子女继承等都是适宜的流转渠道。各种渠道流转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关键是从实际出发,承让双方选择最合适的渠道和形式,实现优势互补,经济双赢。
共同承担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十三是健全机构,强化职能。加强土地流转仲裁机构建设,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能,加强土地流转管理监督。目前,推动土地流转已成为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应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加快土地仲裁立法进程,制定出台有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法律,健全更为完善的、适合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县乡两级作为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最基层,要大力加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体制建设,从编制、经费上给予保证,以及时处理土地承包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农业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是对现有农村生产关系适应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局部调整,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是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延续和发展,是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三大主体职能中的首要职能。县乡两级经营管理部门要认真负起农业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工作责任,及时发现新情况、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制定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措施,使之行为规范,形成配套的流转管理办法和经常性的工作制度,积极地去引导、实施、管理和监督。首先是确立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范围、原则,规范流转的形式,明确流转的操作程序,规定对违规失范行为的处理办法;第二是规范流转合同,建立流转合同的指导、签证、仲裁制度;第三是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档案,重点对拟出让方的土地情况基本条件和拟受让方的土地需求情况进行登记造册,促进土地的顺利流转。
县上要及时调整充实县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乡镇相应建立或调整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并落实专人办公,报县农业局备案。根据农经站履行农村土地承包、农民负担、集体资产与财务的三大行政管理工作职能,将农经站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同时农经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查研究、分析、汇报,密切注意发展动态;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及时办理因土地流转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重订和使用权的确认工作。搞好合同鉴证,建立流转合同档案,引导业主与农户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及时调解和处理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纠纷。在确保农村社会长期稳定的前提下,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我区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十四是开展农村承包土地合作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征地制度改革等试点工作。最近几年,一些地方探索了组建形式不同的土地合作社,从多方面来评价,这项工作都是有益的。
XX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正式施行,为农民组建土地合作社提供了较大的法律空间,当然更加明确、具体、规范的法律规定还有待于在以后的实践中加以总结、完善。从政府的角度考虑,开展试点关键是要抓好两项工作:一是搞好基础制度建设。二是加强具体工作指导。征地制度改革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土地问题,而是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相联系的社会问题。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改革试点:一是制定新的补偿办法,让农民享受到土地征收、征用带来的利益升值,合理分配土地收益。二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三是实行有针对性的补偿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做好不同年龄、不同收入、不同阶层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衔接工作。四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和再就业培训体系,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十五是加强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土地价值。
农业基础设施落后是制约土地流转的重要原因。改善土地生产条件,创造流转优势。一是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土,配套完善水利排灌设施,建设稳产高产农田。二是以生态建设为中心,治理水土流失,防治污染。三是加强以道路、电信、电网、供水等为主体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增强综合开发利用能力。十六是土地流转也要达到确保粮食安全的目标。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对新形势下如何发展现代农业从7个方面进行了部署,引人关注的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被放在7项部署的首位,这既显示了中央对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也反映出中央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近几年,随着现代农业的不断发展,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生产成为必然。于是,各种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全区各地展开。土地流转是规模化经营的必然趋势,今年,全球粮食危机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粮食安全对我们有着异乎寻常的重要意义。因此,土地流转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的“三个不得”中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确保粮食安全应成为土地流转的终极目标。
第12篇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由于农村城镇化和项目建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部分乡镇、开发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问题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往往出现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近两年来,我市妇联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 7件(其中 4件,XX年3 件),涉及25人,其中重复上访 2 批 7人。占信访总量 181 件(126件,XX年55件)的3.8 %。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在我市的几个重点乡镇作了专题的调研。
一、接待来访事项的简要情况和特点
从我市妇联接待有关农村妇女反映土地权益纠纷的信访事项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访来源地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征用的地方,如:高码乡、经济开发区、东江镇、香花乡等;二是反映的诉求基本一致。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家庭成员要求享受土地征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为丈夫去世后或离婚后其土地权益受到一定侵害的问题;三是因妇女权益受损引发的上访多存在重复上访倾向。如高码乡邵爱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户家庭成员要求享受组上同等待遇问题多次赴京、赴省、赴郴,到本市不计其数上访;四是造成上访的原因焦点基本为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主要是法律规定男女平等,计划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但由于农村传统的影响,以及一部分地方村规民约的规定,出嫁女户口必须外迁,即使不外迁在一定年限后也不再享受村组的经济成员待遇,同时,对于农村男到女家落户也有一定的限制。
权益侵害体现在:
1、有的村组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因为土地不可移动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香花乡星塘村一离婚妇女,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乡村经过多次协调都得不到解决。
2、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宅基地分配权得不到落实。周边城区乡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组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
3、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城镇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和项目建设的需要,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也不断增大。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政策上,虽然各级政府都明确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外嫁女、离婚妇女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土地权益纠纷,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问题和根源
1、受传统观念影响。受几千年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姑娘理应到男家落户,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再到娘家争土地和经济利益。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上确认了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组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这些村规民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现象。
2、依法解决该类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缺乏必要的解决手段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而且有的村本来就是村上的主要干部反对,即使大多数村民同意,因支书或组长的不同意也得不到落实;找镇政府或街道,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它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市妇联,市妇联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的镇街道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依法起诉,法院因为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为此,妇女要求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妇女去找法院起诉时,法院答复暂缓受理外嫁女土地权益侵害案。因此各个部门在解决此类问题上显得拖沓和被动,使受到侵害的妇女们往往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很难。
3、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三、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我们认为一是有违背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二是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问题不妥善解决,带来不稳定因素;三是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村组干部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推动农村广大干部和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坚持依法办事,在农村形成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2、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废除与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责任,建立执法监督制度,严惩渎职人员。目前,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不力现象的发生,固然有历史、立法的原因,但“执法不严”的因素也不容忽视。因此,应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职责,建立起相关执法监督制度,加大对渎职人员的惩罚力度,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的指导和规范,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对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村民或社员代表会的决定、村规民约进行彻底清理,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3、积极争取政策,提高妇女参政比例。当前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鉴于这种状况,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争取在原有的“至少要有一名女干部”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当增加女性“一把手”比例的相关政策,为女性当选“一把手”提供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
第13篇 农村土地纠纷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纠纷是敏感而又复杂的问题,既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难点,也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热点。近年来,我市农村村民上访案件中,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土地纠纷的已经占到相当的比重。因此,做好农村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件,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强化耕地保护,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构建一是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在日常的信访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党委政府责任制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行落实,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领导机制,局里专门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办公室主任、法规信访科科长、土地监察大队队长等有关科室长为组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到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研究信访工作、接待上访群众、包案处理信访案件等制度;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实行办案质量责任制、执法质量考评制、案件责任追究制等,对每项执法活动和每个案件的办理流程都进行科学的管理,定期对执法质量进行评查、通报;三是完善接访工作机制,局领导轮流进行信访值班,充实信访科工作人员,在法规信访科原有的基础上,抽调专业性强、文化素质高、有责任心的同志到法规信访科,负责全市有关的土地问题的信访工作和对各类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作;四是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健全市、乡镇、村三级土地信访机构,每村有一名主管土地的村干部,各乡镇土地所的工作人员有一名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明确市、乡镇、三级土地信访机构的职责,实行联合接访、协调例会、备案通报、疑难案件处理等工作制度;五是完善教育惩戒制度,加强对上访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宣传和违规行为的控制等等。
二是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要求局机关和局各二级机构、乡镇国土资源所等相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
第14篇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情况调研报告
近年来,由于农村城镇化和项目建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部分乡镇、开发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问题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往往出现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下面是小编推荐的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情况调研报告,欢迎参考!
近两年来,我市妇联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 7件(其中 4件,2023年3 件),
涉及25人,其中重复上访 2 批 7人。占信访总量 181 件(126件,2023年55件)的3.8 %。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在我市的几个重点乡镇作了专题的调研。
一、接待来访事项的简要情况和特点
从我市妇联接待有关农村妇女反映土地权益纠纷的信访事项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访来源地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征用的地方,如:高码乡、经济开发区、东江镇、香花乡等;二是反映的诉求基本一致。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家庭成员要求享受土地征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为丈夫去世后或离婚后其土地权益受到一定侵害的问题;三是因妇女权益受损引发的上访多存在重复上访倾向。如高码乡邵爱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户家庭成员要求享受组上同等待遇问题多次赴京、赴省、赴郴,到本市不计其数上访;四是造成上访的原因焦点基本为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主要是法律规定男女平等,计划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但由于农村传统的影响,以及一部分地方村规民约的规定,出嫁女户口必须外迁,即使不外迁在一定年限后也不再享受村组的经济成员待遇,同时,对于农村男到女家落户也有一定的限制。
权益侵害体现在:
1、有的村组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因为土地不可移动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香花乡星塘村一离婚妇女,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乡村经过多次协调都得不到解决。
2、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宅基地分配权得不到落实。周边城区乡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组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
3、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城镇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和项目建设的需要,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也不断增大。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政策上,虽然各级政府都明确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外嫁女、离婚妇女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土地权益纠纷,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问题和根源
1、受传统观念影响。受几千年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姑娘理应到男家落户,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再到娘家争土地和经济利益。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上确认了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组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这些村规民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现象。
2、依法解决该类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缺乏必要的解决手段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而且有的村本来就是村上的主要干部反对,即使大多数村民同意,因支书或组长的不同意也得不到落实;找镇政府或街道,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它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市妇联,市妇联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的镇街道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依法起诉,法院因为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为此,妇女要求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妇女去找法院起诉时,法院答复暂缓受理外嫁女土地权益侵害案。因此各个部门在解决此类问题上显得拖沓和被动,使受到侵害的妇女们往往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很难。
3、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
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三、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我们认为一是有违背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二是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问题不妥善解决,带来不稳定因素;三是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村组干部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推动农村广大干部和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坚持依法办事,在农村形成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2、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废除与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责任,建立执法监督制度,严惩渎职人员。目前,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不力现象的发生,固然有历史、立法的原因,但执法不严的因素也不容忽视。因此,应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职责,建立起相关执法监督制度,加大对渎职人员的惩罚力度,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的指导和规范,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对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村民或社员代表会的决定、村规民约进行彻底清理,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3、积极争取政策,提高妇女参政比例。当前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鉴于这种状况,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争取在原有的至少要有一名女干部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当增加女性一把手比例的相关政策,为女性当选一把手提供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
第15篇 土地确权颁证工作调研报告
根据202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中央有关部委的具体部署及益阳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为顺利推进这项工作,市政协成立了以邓坤龙副主席为组长,政协人资环委、市经管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为成员单位的调研小组,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发放调查问卷、外出学习考察等形式,对我市草尾镇、阳罗洲镇、泗湖山镇、三眼塘镇和桃江县沾溪镇、成都市温江区等进行了细致的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确权颁证的具体内容、上级的有关要求及我市的工作进度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颁证主体为市国土局。要求全面实施,颁证到组,2023年底完成任务。目前,我市国土部门已全面完成县级自查,通过了益阳市级的复查,正准备迎接省级预检。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颁证主体为市国土局。要求全面实施,颁证到户,2023年底完成任务。目前该项工作尚未启动。
3、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颁证主体为市国土局。要求全面实施,颁证到建设用地权利主体,2023年底完成任务。目前该项工作尚未启动。
4、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证主体为市经管局。要求全面实施,颁证到户,5年内基本完成任务。该项工作2023年在草尾镇试点。
5、农村房屋产权证——颁证主体为市房产局。益阳市委、市政府要求2023年全面推行,2023年完成任务。2023年在草尾镇试点,已颁证1508本。
二、草尾镇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基本做法、主要效果和遇到的困难
草尾镇于2023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试点。截止目前,全镇19709户已基本完成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实际颁证到户8本。
(一)基本做法
1、协商确定参与土地承包的人口
各村民小组召开户长会议,经80%以上户主同意确定参与土地承包的人口(即确定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二轮承包以后的新增人口和失地农民基本纳入了此次参与土地承包的人口范围。
2、核实确定现有土地面积
以二轮土地承包的面积为基础,对现有土地面积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实际可以发包的土地面积。
3、研究制定具体承包方案
根据“一组一方案”的原则,按协商确认的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确定承包经营权,各农户按确定的承包面积享受国家相关惠农补贴;在妥善处理个案的基础上,按“因地制宜,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确定具体地块。
4、签订合同,登记发证
各组对农户承包面积、地块核对无误后,村民委员会与各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镇政府统一进行备案和登记,并报市人民政府经管部门统一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二)主要效果
1、有效化解了当前农村土地纠纷
草尾镇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对现有土地按现有人口进行重新分配确权,在大稳定的前提下,按少进多出的原则进行了合理调整,使凡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农民均享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对个案的处理,采取了利益补偿机制,使原多承包了土地的农户在调出土地后得到了适当的补偿,有效化解了近几年来突出的争地矛盾和土地纠纷,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2、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部分村组因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致使承包土地四至不清,面积不准,位置不明,纠纷不断。此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过程中,草尾镇各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均与农户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制作了“鱼鳞图”,有关土地承包的各项信息均已登记备案,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合同。
3、进一步稳定了民心
通过对承包政策的广泛宣传,以及对承包土地的合理调整和土地承包合同的进一步完善,让广大农民吃上了“定心丸”。外出农民工可以安心打工,不再担心被收回承包地了,这必将有效促进农村土地的顺畅流转和城镇化进程。
(三)遇到的困难
1、承包土地难调整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致使承包土地调整完全只能靠做工作、讲好话。许多在二轮延包时多承包了土地的农户,依据“30年不变”的法律规定,不同意调出承包地。据保民垸村八组组长介绍,为确定承包方案,该组议事会组织召开了17次户长会议,镇村干部若干次上门做工作才达成共识。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难确定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没有明确规定,致使村组在确定诸如“外嫁女”、“顶替户”身份时,缺乏法律政策依据,哪些人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靠户长会议协商确定。草尾镇部分村民小组把外嫁女的承包地一律收回重新分配,明显与《承包法》相违背。
3、承包期限难统一
在草尾镇所调查的621个村民小组中,实行3年一调整的有264个组,占43%;实行5年一调整的有137个组,占22%;实行10年一调整的有41个组,占7%;实行30年不变的有152个组,占24%;实行长久不变的只有27个组,仅占4%。个别村民小组采取的是“增减排档”的办法,即承包面积一经确定即稳定不变,但消亡人口在次年就退出承包地,新增人口在次年按先后顺序排位顶替享受承包权。四民村十组组长认为:“30年不变时间太久了,更何况‘长久不变’?3-5年进行一次小调整比较符合农村实际情况。”
4、成本太高难维持
草尾镇19709户,到户的三证办下来,工本费、测量费及工作经费按200元每本计算,每户至少600元。上级明文规定,不能向农户收取分文,所以,颁证经费缺口非常大。
三、几点建议
1、积极实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的确权颁证工作。理由有两点:
一是有要求,上级有硬性规定,2023年底必须完成。
二是有基础,国土部门工作力度大,目前我市已完成外业调查和勘测工作。
2、稳妥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确权颁证工作。
所谓“稳妥”,即暂不宜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先在有条件的乡镇选择个别村组试点,积累经验,完善方案后再全面推进。其理由有四点:
一是现行法律有障碍。现行《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限为30年,《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重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限应符合《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严禁借机调整土地。因此,哪怕是“大稳定、小调整”也与现行法律相违背。中央1号文件也明确提出“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因此,在相关法律制度完善之前,农村土地承包实行长久不变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二是实际执行有难度。从我市几十年土地承包实际来看,三五年一小调整的村规民约比较符合人口自然增长的实际需要,容易被农民接受。农民对“长久不变”政策内涵难理解,是仅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长久不变?还是包括承包地面积与具体地块也长久不变?草尾镇保安垸村八组组长坦言:“本组签订合同的期限虽然是长久,但群众内心没有长久不变的打算,到一定时候根据实际情况再作小调整”,这种认识和打算在调查对象中普遍存在。保安垸村支书认为:“如果实行承包面积和地块长久不变,以后新增人口长久分不到承包地,这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政策执行起来也有很大难度。”
三是上级没有明确要求。目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从中央到省级还处于试点阶段,没有全面推进的具体部署与要求。具体做法,各试点县也在探索之中。如果全面推进,既有很大的工作难度,也有可能不符合上级的具体要求而重新返工。
四是人力和经费有困难。按照农业部和省经管局试点工作要求,此次确权、登记、颁证三个阶段的技术力量、软硬件投入和相关工作经费巨大。按200元每证的标准(含工作经费),全市约需近4000万元。在中央和省级财政没有配套支持前,单靠市乡财政难以支撑。
3、依法实施农村房屋确权颁证工作。
一是坚持自愿原则。《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应由申请人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没有提出申请的,建议政府不作硬性要求办理。
二是坚持有偿原则。《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