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初级卫生保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福建省政府
发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办[1996]113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05-29 实施日期 1996-05-29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福建省初级卫生保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29日 闽政办〔1996〕113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发展,促进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确保我省1998年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委、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制定的《福建省初级卫生保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初级卫生保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省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保障与增进人民健康,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1995年第八次常务会议“关于研究加快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要求,设立初级卫生保健基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初级卫生保健基金根据自愿、参与、受益、适度的原则,每人每年按辖区人口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筹集,县(市、区)负责指导监督。

第三条 初级卫生保健基金筹集标准,应根据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和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需要来确定,原则上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0.5 ̄1元。经济发达和

富裕地区可相应增加。

要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初级卫生保健基金,积极发动集体、个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以及鼓励港澳台胞、华侨等为初级卫生保健基金捐资。

第四条 对经济困难的烈军属、五保户、残疾人、特困户可减免缴纳初级卫生保健基金。

第五条 县(市、区)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立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乡(镇、街道)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初级卫生保健基金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谁交纳谁受益。县(市、区)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可在筹集的基金中提取20%统筹使用,80%返回(镇、街道)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

第七条 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主要用于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包括乡村医疗机构建设、改善农村卫生环境、防疫保健等,不得用于发放工资、福利和奖金等。县(市、区)、乡(镇、街道)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要制订明确的基金管理制度。

第八条 初级卫生保健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平调、侵吞,违者依法惩处。

第九条 初级卫生保健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要接受当地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地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规定具体的筹征集金额和使用范围等。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也适用于开展城市初级卫生保健的地区。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d53003--0101026llj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福建省政府 · 2005-01-31
  2. 福建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 福建省政府 · 1995-05-08
  3.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政府 · 2007-04-22
  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17) 福建省政府 · 2017-04-26
  5. 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福建省政府 · 1995-11-27
  6. 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 福建省政府 · 1993-08-19
  7. 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福建省政府 · 2000-12-19
  8. 福建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 福建省政府 · 1993-11-09
  9.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 1983-03-05
  10. 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市场工业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 1984-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