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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

文章来源:河北省政府
发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2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2-26 实施日期 2010-04-01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公共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第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2月24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

二、第九条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属于专项资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弥补企业剥离中小学办学经费的不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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