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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8]19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11-09 实施日期 1998-11-09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税务 产业领域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11月9日 国税发〔1998〕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的对帐和统计考核工作,保证查补收入的及时入库,经研究决定,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暂由各级稽查部门负责直接解入同级国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同级国库或国库指定的商业银行的“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稽查部门查补的各项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由查处的稽查部门通知纳税人将应补收入通过电汇、信汇直接汇入该稽查部门开设的专户,稽查部门在收到汇款收入收帐通知的当日或次日,必须将所汇收入分税种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解缴入库。缴款书第一联收据联由收款国库或银行盖章后退税务稽查部门寄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查补收入需要退付的,必须按现行退库规定从国库办理退付,不得直接从专户中退付。

二、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除本级和上级预算收入仍按原预算级次入库外,查补的下级预算收入均归查处的税务稽查部门的同级财政。即省级稽查部门查补的中央预算收入归中央财政,入中央金库。查补的省级预算收入,归省级财政,入省级金库;查补的省以下各级预算收入,也归省级财政,入省级金库。其他各级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以此类推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由总局通知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税务稽查部门组织入库,其中查补的省级及省以下各级预算收入归省级财政。

三、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由稽查部门直接组织入库后,其收入的开票、对帐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等计会统工作,由稽查部门负责按现行制度规定办理。

四、请各地税务、国库、财政部门共同协商落实“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开设事宜,并加强对开设的专户及收入解库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户收入的及时解缴。

以上通知,请各地抓紧布置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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