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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第五十六条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文章来源: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1995]国土函字第7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07-31 实施日期 1995-07-3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中第五十六条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1995]国土函字第75号 1995年7月31日)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第五十六条适用的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本条是指在批准的四至界线清楚、并与实地的四至界线一致的情况下,界线内的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时,以实地面积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凡属上述情况的,均适用本条规定,没有特定的时间限制。

二、本条中所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是指按照《土地管理法》及该法实施前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批准的文件上权属界线范围所确定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界线。有权属界线图的,应以权属界线图上标注的界线尺寸和范围为准。超过批准的四至界线占用的土地属违法占地,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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