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1990〕31号文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03-05 实施日期 1992-03-05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1990〕31号文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2年3月5日)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以第55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同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发〔1990〕31号文件,对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与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职能分工作了全面的明确规定。这是与第55号令相配套的法规性文件,是有关政府部门行使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城市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等职能和职责分工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1990〕31号文件的规定,我部于一九九0年六月以建房字第279号文件发出了“关于贯彻国务院〔1990〕31号文件精神,加强城市规划、房政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的通知”一九九一年八月又以建房〔1991〕584号文发出了“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经营管理的通知。一年多来,按照国务院赋予的职能,不少省(自治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了土地收益的流失,为城市建设提供了资金,有效地改善了城市的投资环境、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并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相继反映,有的部门违背国务院31号文件规定的职能分工,擅自越权,致使城市土地经营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管理出现了某些混乱。为此,特作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遵照国务院的规定,切实履行好城市土地经营管理的职能。国发〔1990〕3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建设部负责“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实施城市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交易行为,一般可由房地产经营管理部门管理”。文件还规定:“土地管理部门不参与土地经营活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切实加强城市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的管理,并积极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拟定土地出让项目具体方案的工作。凡土地经营管理职能不到位的,要切实采取措施尽快到位,职责落实到人,决不能只抓房产管理不抓地产经营管理。

二、要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依照法律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例,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该法还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各地都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搞好规划按制,切实加强城市用地的审批管理。凡有违背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三、要切实加强对城市土地开发经营的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审批制度。城市土地从“生地”到“熟地”的开发和经开发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是对城市土地的经营行为。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的规模选定若干个国营骨干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转为专门从事城市土地开发经营的公司,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统一开发经营。无论是房产、地产一体化经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还是专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公司,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0〕41号)、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87〕城房字第446号)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控制审批新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通知》(建房〔1991〕491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资质审批。凡未获得资质证书的,一律不得从事城市土地的开发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经开发土地的使用权,不得销售商品房屋。

四、要对贯彻执行国务院〔1990〕31号文件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于违反国务院的规定,造成职能越权、管理混乱或者乱收费、挪用资金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尽快加以纠正,以保证城市土地经营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将检查情况于四月底前报送建设部。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 1990-12-26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10-04-19
  3. 国家建材局建筑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 1989-09-01
  4. 国家建材局建筑材料工业科技开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 1988-12-19
  5. 国家建材局建筑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 1989-09-01
  6. 国家建材局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 1988-04-25
  7. 国家建材局建筑材料行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细则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 1987-07-20
  8. 建筑材料工业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办法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 1981-02-21
  9. 国家建材局、中国城建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全国建筑材料行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 1990-12-29
  10. 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长春市政府 · 2011-07-19

相关工作报告范文

  1. 物业管理报告 88人关注
  2. 项目经理辞职报告参考 72人关注
  3. 2026年室内装潢师辞职报告 11人关注
  4. 建筑节能工作自查报告 91人关注
  5. 2026年建筑工人辞职报告 61人关注
  6. 防火安全隐患整改自查报告 31人关注
  7. 2026年8月结构工程师个人辞职报告 84人关注
  8. 建设局履行岗位职工作报告 47人关注
  9. 个人工地工作自查自纠报告 46人关注
  10. 建设局廉洁从政工作报告 34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