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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建筑材料工业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办法

文章来源: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发布部门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1-12-23 实施日期 1991-12-23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建筑材料工业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办法

(1991年12月23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材料工业(以下简称“建材工业”)科学技术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根据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材工业科技成果登记是成果统一管理、奖励、出口统计、分析的基础工作,并具有公证的性质。

第三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专利成果处是建材工业科技成果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建材工业科技成果登记,并负责向国家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推荐重大科技成果。

第四条 凡行政关系隶属国家建材局的单位所完成或为主完成的重大科技成果,经组织鉴定单位批准后三个月内,都必须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第五条 申请科技成果登记的单位必须填报《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一式二份,并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和主要《技术报告》一式二份;对国际首创、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的成果还要有查新报告。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工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可技成果进行审查,并将符合上报条件的科技成果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登记,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和《科技成果推荐登记表》抄报登记机构。

第七条 非建材部门主管的单位,完成国家建材局委托的研究任务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在向主管部门登记的同时,应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登记机构。

第八条 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请登记,其他单位申请登记时,应有第一完成单位的委托证明。

第九条 登记机构对《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进行审查、登记,并将登记的成果在《建材科技成果公报》上发表。

第十条 科技成果实行登记在先的原则,同一成果不重复登记。

第十一条 凡未登记的成果,一般不得申请建材行业部级科技进步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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