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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关于转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建质质函[2006]1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3-07 实施日期 2006-03-07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关于转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质质函[2006]1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现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制定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以及建筑节能工作要求,逐步建立住宅工程“一户一验”制度,进一步推动住宅工程质量(包括建筑节能)整体水平的提高。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六年三月七日

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质[2005]999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市建委制定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三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四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三)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

第九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竣工日期;

(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三)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五)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抽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质量分户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工程名称:

┌──────┬───────────────────────┐

│ 房 号│楼单元号 │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

││ ├────┼─────────┤

││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

├──────┼────────┴────┼─────────┤

│ 序号│ 验收内容 │ 验收结论 │

├──────┼─────────────┼─────────┤

│1 │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

││ ││

├──────┼─────────────┼─────────┤

│2 │门窗安装质量 ││

├──────┼─────────────┼─────────┤

│3 │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

││ ││

├──────┼─────────────┼─────────┤

│4 │防水工程质量 ││

├──────┼─────────────┼─────────┤

│5 │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

├──────┼─────────────┼─────────┤

│6 │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

││ ││

├──────┼─────────────┼─────────┤

│7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 ││

├──────┼─────────────┼─────────┤

│8 │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

││查的内容││

││ ││

├──────┼─────────────┴─────────┤

│综合验收 │ │

│ 结论│ │

├────┬─┴─────┬───────┬─────────┤

│验收单位│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 │ │ ││

│ ├───────┼───────┼─────────┤

│ │ │ ││

│ │(验收专用章)│(验收专用章)│(验收专用章) │

│ │单位(项目) │ ││

│ │ │ ││

│ │ │ ││

│ │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京建质[2006]第139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指导各单位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现将《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分户验收质量标准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对单位工程每套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进行验收。分户验收的质量标准主要包括《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相关规范标准。

二、分户验收内容

分户验收应以单位工程每套住宅和公共部分的走廊(含楼梯间、电梯间)、地下车库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分户验收应以竣工验收时可观察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为主要验收项目,分户验收内容应以检验批检查内容为主。在施工过程中和竣工验收时,应依据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每套住宅涉及到的分户验收项目和验收内容进行验收。

初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内容主要涉及下列7类20个项目:

(一)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1、现浇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二)门窗安装质量

2、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3、塑料门窗安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4、木门窗安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5、特种门安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三)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6、一般抹灰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7、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8、水泥混凝土面层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9、水泥砂浆面层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四)防水工程质量

10、隔离层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五)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11、室内采暖辅助设备及散热器及金属辐射板安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12、室内采暖管道及配件安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13、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14、室内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15、室内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16、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17、普通灯具安装分户验收质量记录表

18、开关、插座、风扇安装分户验收质量记录表

19、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20、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按照上述分户验收项目划分原则,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自行确定验收项目和制定验收表格。

三、分户验收数量和方法

分户验收检验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观感质量应全数检查验收。观感检查项目应通过目测观察的方法检查。平整、垂直、标高等需要实测实量的检查内容,应使用靠尺板、水平仪和尺子等专业检查工具,按照质量验收标准规定的检查数量和方法进行检查验收。每套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检验批在验收完,应及时填写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略)。

四、分户验收的组织实施

分户验收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当某一套住宅的某项检验批具备质量验收条件时,就可组织验收。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对所涉及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分户验收工作,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明确各方职责,确定每套住宅和公共部分验收项目、内容、数量,绘制抽查点分布图。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分包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质量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与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由建设(项目)单位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

│ 房号 │ 楼 单元 号 │

├───┼─────────┬───┬──────────┤

│建设单││施工单│ │

│ 位 ││ 位 │ │

├───┼─────────┼───┼──────────┤

│监理单││开工日│ │

│ 位 ││ 期 │ │

││├───┼──────────┤

│││竣工日│ │

│││ 期 │ │

├───┼─────────┴─┬─┴──────────┤

│ 序号 │ 验收内容 │ 验收结论 │

├───┼───────────┼────────────┤

│ 1│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

│ 2│ 门窗安装质量 ││

├───┼───────────┼────────────┤

│ 3│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

││ 量 ││

├───┼───────────┼────────────┤

│ 4│ 防水工程质量 ││

├───┼───────────┼────────────┤

│ 5│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

│ 6│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

│ 7│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 │

├───┼───────────────┼────────┤

│ 8│其它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 │

││ 内容 │ │

├───┼───────────────┴────────┤

│综合验││

│收结论││

├───┼───────┬─────────┬──────┤

│ 验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 收 ├───────┼─────────┼──────┤

│ 单 │(验收专用章)│ (验收专用章) │(验收专用章│

│ 位 │ ││ ) │

││ │││

││单位(项目)负│ 单位负责人 ││

││ 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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