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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煤炭部直属工业生产、供销企业执行新的工商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94]财工字第7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4-05-13 实施日期 1994-05-13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财政部关于煤炭部直属工业生产、供销企业执行新的工商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94]财工字第79号)

煤炭工业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90号文件精神,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新的工商税制。现将执行新的工商税制后,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你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核定你部直属工业生产企业,供销企业一九九四年亏损包干指标23.2亿元,其中:三年贴息资金3.2亿元。

二、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盈利的煤炭企业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就地将所得税缴入中央金库。考虑到煤炭企业目前的困难,一九九四年中央财政将这部分所得税全部返还给煤炭部,由煤炭部补给亏损企业。具体办法是:由煤炭部按季度将盈利企业的所得税缴库单复印件汇总后报财政部,经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集中办理退库手续。

三、根据国务院国阅[1994]71号文件精神,煤炭企业实行新的增值税制后,税负比按原税率征收增加税额17.1亿元,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亏损补贴解决,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对1994年实际交纳的增值税超过按原产品税税率征收的部分,由中央财政在不超过17.1亿元数额内按月给予退库。

四、一九九四年亏损指标由你部包干使用,超亏不补,减亏全留(贴息资金按规定使用)。各直属工业、供销企业的亏损指标,应商得我部同意后下达。亏损指标的拨付,由你部按月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中央财政集中按计划办理退库。

五、请你部认真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制度,并由当地监缴机关实行财务监督。企业的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应按时报送监缴机关。

199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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