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日出口家禽肉检验出证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国检验[1992]6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03-07 实施日期 1992-03-07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日出口家禽肉检验出证的通知

(国检验[1992]63号 1992年3月7日)

各直属商检局:

据我驻日使馆商务处函告,日本厚生省对禽类检验证书的内容作了修改,并于今年4月1日起用新的检验证书通关。现将新证书内容发给你们,供对日本出口鸡肉检验出证时使用。并请特别注意,带内脏的家禽不允许出口。

另附:日本厚生省要求检疫的禽病。

日本厚生省要求检疫的禽病

鸡瘟、狂犬病、鸡痘、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新城疫、鸡白血病、包函体肝炎、马立克氏病、鹦鹉热、禽霍乱、鸡结核、大肠杆菌病、传染性鼻卡它(鼻炎)、丹毒、鸡白痢、鸡付伤寒、葡萄球菌病、李斯特氏杆菌病、毒血症、脓毒症、败血症、禽曲霉菌病、原虫病(弓形体病除外)、弓形体病、寄生虫病、变性、尿酸盐沉着、水肿、腹水症、出血、炎症、萎缩、肿瘤(马立克氏病和白血病除外)、内脏异常(形状、大小、质地、颜色和气味不正常)、体温不正常、黄疸、外伤、中毒、瘠瘦、发育不良、生物制剂过敏、污染、放血不良、过烫。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韩国对进口家禽肉卫生规定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 199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