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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侨企业税所得仍应按规定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复函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特[1985]2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5-09-16 实施日期 1985-09-16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侨企业税所得仍应按规定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复函

(财税特[1985]20号 1985年9月16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闽侨企[85]176号《关于要求免征华侨企业免税资金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请示报告》收悉。

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是贯彻实党的十二大关于集中财力物力保证重点建设方针,而采取的一项重要集资措施。它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既是一项重要的经济任务,也是一项政治任务。为了妥善安置归侨难侨,扶持其发展生产,尽快改善生活,国家除对归侨难侨拨付一定数额的安置费和生活补贴外,近年来,对国营华侨农场,工厂在税收方面,也给予了优惠照顾。为了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这一重要措施的贯彻落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宏观控制,请你们对侨办企业给予解释,对其免税所得仍应按照规定积极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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