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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口日产三菱帕杰罗v31、v33越野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公安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部门 公安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国检检联[2001]4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2-26 实施日期 2001-02-26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进口日产三菱帕杰罗V31、V33越野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检联〔2001〕4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厅(委局)、机电办:

日本三菱汽车公司生产的三菱帕杰罗(PAJERO)V31、V33越野车由于设计不当,造成后制动油管磨损穿孔,导致制动失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于2001年2月9日发布公告(2001年第3号,以下简称第3号公告)吊销其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禁止其进口。现就三菱帕杰罗V31、V33越野车进口、通关、检验和核发车辆牌证等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第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外经贸主管部门停止签发该两种车型的配额和进口许可证,各外贸进口单位不得再签订进口合同;检验检疫机构未经批准一律不接受报检;海关不接受申报。

二、对在第3号公告发布之前已存入保税库和已签合同并正在发往中国途程中的上述两种车型,在日本三菱汽车公司为其更换后制动油管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有关证明接受报检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有关证件办理验放手续。通关后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笫1号,下同)的规定检验,经检验(包括是否已更换后制动油管)合格的,在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时须加注:“三菱汽车公司已更换后制动油管”。

对第3号公告发布以前已进入流通领域但尚未销售的和已销售但车主尚未申领车牌证的上述两种车型,由销售单位或车主到日本三菱公司提供的特约维修站检修并更换后制动油管。车主应按《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登检、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确已更换后制动油管的,在签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时须加注:“三菱汽车公司已更换后制动油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加注“三菱汽车公司已更换后制动油管”内容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按照进口机动车登记规定,核发车辆牌证。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一律不予核发车辆牌证。

三、对已核发牌证的上述两种车型,车主要及时到日本三菱公司提供的特约维修站检修并更换后制动油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年检时,如发现上述两种车型和同车型的组装国产车的后制动油管磨损,应要求车主更换后制动油管后,方可办理机动车辆年检。

200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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