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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88]财政税8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8-05-18 实施日期 1988-05-18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财政部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年5月18日财政部发出 [88]财政税87号)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有些地区出现了典当业。为了适应这一新的情况,统一税收政策,决定在营业税中增设一个税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在营业税条例(草案)的税目中增设“典当业”,下设“典当物品的保管费和利息”、“死当物品销售”两个子目。税率分别确定为5%和3%,其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

二、 对典当业兼营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所属的税目税率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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