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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关于当前基本建设物资供应的几项规定

文章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国家建设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国家建设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78-12-20 实施日期 1978-12-2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关于当前基本建设物资供应的几项规定

(1978年12月20日)

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国务院各部、委、局:

为了保证基本建设能够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对当前基本建设的物资供应作如下几项规定:

(一)国家建委参与审定基本建设物资的平衡分配计划,并在计划执行中有权进行调度和调剂。

(二)国家物资总局设置基本建设物资局,由国家建委和国家物资总局双重领导,物资总局要指定一位副总局长主管这个局的工作,负责与国家建委联系。

基本建设物资局的职责是:

1.根据国家确定的长期建设计划和国家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附列的设备、材料清单,汇总提出分年度基本建设需要材料、设备的平衡分配意见,编制计划草案(凡列入成套项目的,由国家机电设备成套总局负责设备的安排、供应。下同)。

2.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建设计划,按项目组织落实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建设周期长的项目和制造周期长的设备,要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签订长期协议,分批签订合同,分年分季交货。

3.对基本建设需要的短缺物资,及早提出组织国内生产或组织进口的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现。

4.根据保重点、保投产的原则,组织执行计划过程中的调度调剂工作。

(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统配部管物资,除继续实行专项安排、戴帽下达的办法,少数项目采取专项核算、专项核销的办法外,今后要逐步实行由物资部门直接供应的办法,即:指标到户,物资供应到现场。物资部门要派人常驻现场,并参与工程现场物资供应工作的领导,及时了解情况,解决问题。一九七九年先选择二、三十个项目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扩大供应范围。

各省、市、自治区也可以选择一批重点项目或投产项目实行直供。

(四)为了逐步推行由施工单位全面包工包料的办法,有条件的项目,应尽可能把建筑材料直接拨给施工单位。施工用的模板、脚手工具材料直接分配给施工单位(先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试行)。各建设单位应认真负责地支持、配合这一改革。

(五)建筑构件厂,配件厂,钢窗厂,目前实行的来料加工办法,应逐步改变为由国家供应原材料,统一分配产品,按合同供应。

(六)从当年准备的物资中,为基本建设留出一定的机动材料,由基本建设物资局按照国家建委的安排,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调剂使用。

(七)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协同,支持和保证以上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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