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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

文章来源:交通运输部;商务部
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 发布文号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4-01-11 实施日期 2014-01-11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外资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令

(2014年第4号)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杨传堂

商务部部长 高虎城

2014年1月11日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决定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令2001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有“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将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第四条中“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第十八条中“对外贸易经济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

二、删除第九条第(二)项,将第(三)项修改为第(二)项,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企业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商务主管部门后批复。”

五、在第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省上年度外商投资审批情况报交通运输部。”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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