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预[2003]48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10-23 实施日期 2003-10-23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通知

(2003年10月23日财预[2003]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85号)精神,为了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全面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提高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作如下通知:

今年新增农村税费改革全面试点省份的党政领导重视试点工作,做出了相应部署,目前总体进展较为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受“非典”疫情等因素影响,有些省份试点工作有所延缓,全面推进改革的一些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细致。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地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试点,不强求一律在年内全面推开。没有进行试点的地区,暂不享受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补助,中央财政已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在年终结算时要相应扣回。具体办法是: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将于今冬明春对今年新增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的改革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财政部将根据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检查结果,扣回拨付给未试点地区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对没有按照中央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减轻农民负担的地区,中央财政也要酌情扣回拨付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央财政扣回的资金,下年继续用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分配行为,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专项使用,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截留或以任何形式改变用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违反中央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继续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或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中央财政将扣减对该地区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主要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国务院 · 2000-04-23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财政部 · 2003-07-11
  3. 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 2005-05-20
  4. 财政部关于下发《改革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 2000-08-17
  5.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农村税费改革两件规章的决定 云南省政府 · 2005-07-30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03-06-11
  7. 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原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 · 200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