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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实施《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通知

文章来源: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14 实施日期 2004-06-14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公共管理

建设部关于实施《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通知

(建城[2004]9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容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为了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城市照明工作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国城市照明的总体水平,按照推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促进项目》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我部将实施《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的基本宗旨是: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促进健康;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工程的实施,缓解城市照明的快速发展与电力供应紧张之间的矛盾,使城市照明工作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实施《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活动的范围和具体项目

(一)《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范围包括:

1、由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城市户外公共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2、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住宅小区内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以及自有物业的景观照明;

3、旅游风景区的功能和景观照明。

(二)具体工程项目如下:

1、城市道路,街道的功能照明;

2、城市广场、公共公园、住宅小区的功能照明;

3、城市车站、机场、港口、关口、室外公共空间的功能照明;

4、商业区及步行街的功能和景观照明;

5、城市标志性建筑物的景观照明;

6、城市历史名胜古迹的景观照明;

7、城市园林绿化的景观照明;

8、城市风景名胜区(滨江,滨海、滨河、山体、丘岭)的功能和景观照明;

9、城市照明的集中管理、监控系统;

二、《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

(一)已完成了城市照明专业规划,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二)项目必须是城市中一定范围区域内的景观照明和功能照明,并符合城市照明专业规划;

(三)设计中充分考虑了有效利用能源,保护生态,防止光污染的技术和措施,并有明确节能环保目标;

(四)项目规划设计符合《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评价标准;

(五)城市已制订了城市照明相关的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等;

(六)具有常设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和明确的项目管理部门。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程序:各地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新建城市照明项目及改造项目进行推荐或申报,经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资格审定后报建设部,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直接报建设部,最后由建设部组织城市照明专家进行评审确定。

(二)申报受理和管理机构:建设部城建司;

(三)申报截止时间:2004年8月20日;

(四)申报材料:1、申报表;2、推荐表;3、项目的所有技术文件(包括:项目背景说明、设计说明、设计参照标准、照度计算、能耗密度计算、布灯及布线图、灯具的技术参数、节能环保措施、动态仿真效果图)。推荐表、申报表、技术图纸以书面形式,图象视频资料以光盘形式上报一式三份。

2.《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评价指标

3.《申报表》

4.《推荐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

实施《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说明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经济技术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照明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和城市形象,提高城市整体素质,推动内需,拉动城市夜间经济起到了显著作用。城市照明工作在城市建设及人们生活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同时也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

但是,我国城市照明的发展尚存在着种种问题。为解决城市照明中出现的问题,正确规范和指导我国城市照明建设工作,特开展《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活动,以总结和推广我国城市照明工作的经验,使我国城市照明工作尽快走上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一、城市绿色照明的科学定义

城市绿色照明是指城市公共空间,通过科学的照明设计,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安全和性能稳定的照明产品,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们生活质量,从而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经济、有益的环境并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照明。城市绿色照明的宗旨是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促进健康。

二、我国绿色照明工作的开展情况

“中国绿色照明工程”是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科技部、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13个部门,在“九五”期间共同组织实施的一项旨在节约电能、保护环境、改善照明质量的重点节能示范工程。在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工程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在“十五”期间,国家发改委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又合作开发了“国家发改委/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全球环境基金(GEF)中国绿色照明工程促进项目”。

“中国绿色照明工程促进项目”将在整个“十五”期间实施。为支持项目实施,全球环境基金(GEF)为项目提供赠款813.5万美元;中国政府及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将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

项目的主要内容是针对不同类型建筑物的室内照明,推广、实施绿色照明方案,并力求到2010年实现建筑物室内照明节电10%的目标。

三、我国城市照明发展状况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照明得到了长足发展。城市照明对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城市整体素质、推动內需、拉动城市夜间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城市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做出了巨大贡献.

目前城市照明(指景观照明和功能照明的统称)的年用电量约占全国总发电量的4-5%,2002年我国总发电量为16758.2亿度,城市照明年耗电约为612.8亿度,相当于在建三峡水力发电工程投产后的发电能力(840亿度),是1998年前用电量的3—4倍。为此,城市照明节电,具有重要意义。

四、开展《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宗旨和主要目标

《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宗旨是推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城市照明质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以适应和服务于我国的社会进步和现代化进程。主要目标包括:

1.纠正城市照明工作中片面追求高亮度、多色彩、大规模的不正之风。

2.提高城市照明工作者的节能环保意识,使城市照明工作者更多地了解高效节能照明系统的益处。

3.推进照明节电,到2008年实现城市照明节电15%的目标。

4.通过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5.制定城市照明节能的规范和标准,促进我国城市照明工作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

1.组织国内外城市照明专家编写城市绿色照明的标准规范和有关文件。

2.由各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根据示范工程的具体要求,组织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

3.由省、自治区建设厅组织初评,并将结果报部。

4.由部确定示范工程项目,申请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全球环境基金(GEF)的项目资助,并对项目进行全程指导跟踪。

《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评价指标

一、定量指标: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景观照明

1.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景观照明使用泛光照明时,被照建筑立面的平均照度不得超过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照度值,见表1。

表1

CIE推荐的建筑和构筑物泛光照明的照度值

┏━━━━━━━━━━━━━┯━━━━━━━━┯━━━━━━━━━━━━━━━━━━┓

┃被照面材料 │ 推荐照度(Lx)│修 正 系 数 ┃

┠─────────────┼────────┼─────────┬────────┨

┃ │ 背景亮度│光源种类修正│ 表面状况修正 ┃

┠─────────────┼──┬──┬──┼─────┬───┼───┬─┬──┨

┃ │ 低│ 中│ 高│汞灯、金属│高、低│较清洁│脏│很脏┃

┃ │ │ │ │卤化物灯 │压钠灯││ │ ┃

┠─────────────┼──┼──┼──┼─────┼───┼───┼─┼──┨

┃浅色石材、白色大理石│ 20│ 30│ 60│ 1 │ 0.9 │3 │ 5│ 10┃

┠─────────────┼──┼──┼──┼─────┼───┼───┼─┼──┨

┃中色石材、水泥、浅色大理石│ 40│ 60│ 120│ 1.1│ 1│ 2.5 │ 5│ 8 ┃

┠─────────────┼──┼──┼──┼─────┼───┼───┼─┼──┨

┃深色石材、灰色花岗石、深色│ 100│ 150│ 300│ 1 │ 1.1 │2 │ 3│ 5 ┃

┃大理石 │ │ │ │ │││ │ ┃

┠─────────────┼──┼──┼──┼─────┼───┼───┼─┼──┨

┃浅黄色砖│ 30│ 50│ 100│ 1.2│ 0.9 │ 2.5 │ 5│ 8 ┃

┠─────────────┼──┼──┼──┼─────┼───┼───┼─┼──┨

┃浅棕色砖│ 40│ 60│ 120│ 1.2│ 0.9 │2 │ 4│ 7 ┃

┠─────────────┼──┼──┼──┼─────┼───┼───┼─┼──┨

┃深棕色砖、粉红花岗石│ 55│ 80│ 160│ 1.3│ 1│2 │ 4│ 6 ┃

┠─────────────┼──┼──┼──┼─────┼───┼───┼─┼──┨

┃红砖 │ 100│ 150│ 300│ 1.3│ 1│2 │ 3│ 5 ┃

┠─────────────┼──┼──┼──┼─────┼───┼───┼─┼──┨

┃深色砖 │ 120│ 180│ 360│ 1.3│ 1.2 │ 1.5 │ 2│ 3 ┃

┠─────────────┼──┼──┼──┼─────┼───┼───┼─┼──┨

┃建筑混凝土 │ 60│ 100│ 200│ 1.3│ 1.2 │ 1.5 │ 2│ 3 ┃

┠─────────────┼──┼──┼──┼─────┼───┼───┼─┼──┨

┃天然铝材(表面烘漆处理) │ 200│ 300│ 600│ 1.2│ 1│ 1.5 │ 2│ 2.5┃

┠─────────────┼──┼──┼──┼─────┼───┼───┼─┼──┨

┃反射率10%的深色面材 │ 120│ 180│ 360│ - │ -│ 1.5 │ 2│ 2.5┃

┠─────────────┼──┼──┼──┼─────┼───┼───┼─┼──┨

┃红-棕-黄色 │ - │ - │ - │ 1.3│ 1│- │ -│ - ┃

┠─────────────┼──┼──┼──┼─────┼───┼───┼─┼──┨

┃蓝-绿色 │ - │ - │ - │ 1 │ 1.3 │- │ -│ - ┃

┠─────────────┼──┼──┼──┼─────┼───┼───┼─┼──┨

┃反射率30~40%中色面材 │ 40│ 60│ 120│ - │ -│2 │ 4│ 7 ┃

┠─────────────┼──┼──┼──┼─────┼───┼───┼─┼──┨

┃红-棕-黄色 │ - │ - │ - │ 1.2│ 1│- │ -│ - ┃

┠─────────────┼──┼──┼──┼─────┼───┼───┼─┼──┨

┃蓝-绿色 │ - │ - │ - │ 1 │ 1.2 │- │ -│ - ┃

┠─────────────┼──┼──┼──┼─────┼───┼───┼─┼──┨

┃反射率60~70%的粉色面材│ 20│ 30│ 60│ - │ -│3 │ 5│ 10┃

┠─────────────┼──┼──┼──┼─────┼───┼───┼─┼──┨

┃红-棕-黄色 │ - │ - │ - │ 1.1│ 1│- │ -│ - ┃

┠─────────────┼──┼──┼──┼─────┼───┼───┼─┼──┨

┃蓝-绿色 │ - │ - │ - │ 1 │ 1.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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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住建筑窗户上的照度和室内直接看到发光体(光源或灯具)的光强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值。

表2

住宅建筑控制干扰光的照度、光强和亮度

┏━━━━━━━━━━┯━━━━━━━━━━┯━━━━━━━━━━━┓

┃ │朝向居住区内侧的住户│ 朝向居住区外侧的住户 ┃

┠──────────┼────┬─────┼──────┬────┨

┃ │23时前 │23时后 │23时前│23时后 ┃

┠──────────┼────┼─────┼──────┼────┨

┃ 窗户上的垂直照度│10│2│25 │4 ┃

┃ (lx)│ │ ││ ┃

┠──────────┼────┼─────┼──────┼────┨

┃直接看到发光体的光强│7500 │1000│7500 │2500 ┃

┃ (cd)│ │ ││ ┃

┠──────────┼────┼─────┼──────┼────┨

┃墙面亮度│10│10 │25 │ 25 ┃

┃ (cd/m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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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或构筑物使用泛光照明灯具的上射光通量和总光通量比值(ULR)在风景区为零;城市低亮度(≤4cd/m2)区为5%;城填中等亮度(≤6cd/㎡)区为15%;城市中心的亮度(12cd/㎡)区为商业区等为25%。

4.建筑或构筑物景观照明用电的单位功率限值(W/㎡)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建筑或构筑物景观照明的单位功率限值

┏━━━━━━━━━━━┯━━━━━━┯━━━━━━┯━━━━━━━┓

┃被照面的反射比(%)│ 背景亮度 │ 背景亮度为 │背景亮度┃

┃ │(≤4cd/㎡)│6cd/㎡│(≤12 cd/㎡)┃

┠───────────┼──────┼──────┼───────┨

┃60~80 │ 0.87 │ 1.53 │ 2.17 ┃

┠───────────┼──────┼──────┼───────┨

┃30~60 │ 1.53 │ 2.89 │ 3.78 ┃

┠───────────┼──────┼──────┼───────┨

┃20~30 │ 2.21 │ 4.42 │ 6.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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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的道路交通的功能和景观照明

1.城市机动车道路的功能和景观照明

对城市机动车道路照明的路面平均亮度、总均匀度、眩光(阈限增量)路面亮度的纵向均匀度和环境比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值。

表4

机动交通对照明的要求

┏━┯━━━━━━━━━━━━━━━━━━━━━━━━━━━━━━━━━━━━━━━━┓

┃照│应用范围┃

┃明│ ┃

┃等│ ┃

┃级│ ┃

┠─┼────────┬───┬────────────┬─────┬────────┨

┃ │ 各种道路 │各种道│各种道路 │很少或无交│带人行道,但人行┃

┃ │ │路 ││叉口的道路│道的照明达不到P1┃

┃ │ │││ │~P4级的道路 ┃

┠─┼────────┼───┼────────────┼─────┼────────┨

┃ │ Lav(cd/㎡) │UO │TI │ UL │ SR ┃

┃ │维持的最小平均值│最小值│ 初始最大值的百分数(%)│ 最小值 │ 最小值 ┃

┠─┼────────┼───┼────────────┼─────┼────────┨

┃ │ │││ │ ┃

┠─┼────────┼───┼────────────┼─────┼────────┨

┃M1│2.0 │ 0.4 │10 │ 0.7 │ 0.5 ┃

┠─┼────────┼───┼────────────┼─────┼────────┨

┃M2│1.5 │ 0.4 │10 │ 0.7 │ 0.5 ┃

┠─┼────────┼───┼────────────┼─────┼────────┨

┃M3│1.0 │ 0.4 │10 │ 0.5 │ 0.5 ┃

┠─┼────────┼───┼────────────┼─────┼────────┨

┃M4│0.75│ 0.4 │15 │ │ ┃

┠─┼────────┼───┼────────────┼─────┼────────┨

┃M5│0.5 │ 0.4 │15 │ │ ┃

┗━┷━━━━━━━━┷━━━┷━━━━━━━━━━━━┷━━━━━┷━━━━━━━━┛

2.供行人和非机动交通使用的道路照明的照度分别不得超过表5和表6的规定值。

表5

城区不同类型道路的照明等级

┏━━━━━━━━━━━━━━━━━━━━━━━━━━━━━━┯━━━━┓

┃ 道路简述│照明等级┃

┠──────────────────────────────┼────┨

┃知名度高的道路 │ P1 ┃

┠──────────────────────────────┼────┨

┃夜间有大量行人或骑脚踏自行车人使用的道路 │ P2 ┃

┠──────────────────────────────┼────┨

┃夜间有中等量骑脚踏自行车人或行人使用的道路│ P3 ┃

┠──────────────────────────────┼────┨

┃夜间有少量的只与邻近房产有关的骑脚踏自行车人或行人使用的道路│ P4 ┃

┠──────────────────────────────┼────┨

┃夜间有少量的只与邻近房产有关的骑脚踏自行车人或行人使用的道路│ P5 ┃

┃对保留乡村或环境的建筑特征而言是重要的道路│ ┃

┠──────────────────────────────┼────┨

┃夜间有很少的只与邻近房产有关的骑脚踏自行车人或行人使用的道路│ P6 ┃

┃对保留乡村或环境的建筑特征而言是重要的道路│ ┃

┠──────────────────────────────┼────┨

┃仅需用灯具发出的直射光提供视觉诱导的道路 │ P7 ┃

┗━━━━━━━━━━━━━━━━━━━━━━━━━━━━━━┷━━━━┛

表6

城区交通的照明要求

┏━━━━┯━━━━━━━━━━━━━━━━━━━┯━━━━━━━━┓

┃照明等级│在整个使用路面上的水平照度维持值(lx)│半柱面照度(lx)┃

┠────┼────────┬──────────┼────────┨

┃ │平均│ 最小 │最小┃

┠────┼────────┼──────────┼────────┨

┃ P1 │ 20 │ 7.5│ 5 ┃

┠────┼────────┼──────────┼────────┨

┃ P2 │ 10 │3 │ 2 ┃

┠────┼────────┼──────────┼────────┨

┃ P3 │7.5 │ 1.5│1.5 ┃

┠────┼────────┼──────────┼────────┨

┃ P4 │ 5 │1 │ 1 ┃

┠────┼────────┼──────────┼────────┨

┃ P5 │ 3 │ 0.6│0.75┃

┠────┼────────┼──────────┼────────┨

┃ P6 │1.5 │ 0.2│0.5 ┃

┠────┼────────┴──────────┴────────┨

┃ P7 │不 适 用┃

┗━━━━┷━━━━━━━━━━━━━━━━━━━━━━━━━━━━┛

3.人行交叉口、阶梯踏步、坡道和地下通道照明的照度不得超过表7至表9的规定值。

表7

人行道交叉路口照明的照度值(维持照度lx)

┏━━━━━━━┯━━━━━━━┯━━━━━━━━┯━━━━━━━━┓

┃ │ EH │EH │ ESC ┃

┃ │平均 │ 最小 │ 最小 ┃

┠───────┼───────┼────────┼────────┨

┃商业区和工业区│25lx │ 10lx │ 10lx ┃

┠───────┼───────┼────────┼────────┨

┃ 住宅区│10lx │ 4lx │ 5 lx ┃

┗━━━━━━━┷━━━━━━━┷━━━━━━━━┷━━━━━━━━┛

表8

人行阶梯踏步和坡道照明要求(维持照度lx)

┏━━━━━━┯━━━━━━┯━━━━━━━━━┯━━━━━━━━━┓

┃││EH │EH ┃

┃││ 平均│ 平均┃

┠──────┼──────┼─────────┼─────────┨

┃ 阶梯 │在踏步竖板上││<20 lx ┃

┠──────┼──────┼─────────┼─────────┨

┃│在水平踏步上│>40 lx │┃

┠──────┼──────┼─────────┼─────────┨

┃ 坡道 ││ 40 lx│┃

┗━━━━━━┷━━━━━━┷━━━━━━━━━┷━━━━━━━━━┛

表9

行人和自行车地下通道照明要求(维持照度lx)

┏━━━┯━━━━━━━┯━━━━━━━┯━━━━━━━┯━━━━━┓

┃│ EH │EH│ESC │ LA0.25 ┃

┃│ 平均值│ 最小值 │ 最小值│ ┃

┠───┼───────┼───────┼───────┼─────┨

┃白 天│ 100lx │ 50lx │25lx │ 6000max ┃

┠───┼───────┼───────┼───────┼─────┨

┃夜 间│40lx │ 20lx │ 10 lx │ ┃

┗━━━┷━━━━━━━┷━━━━━━━┷━━━━━━━┷━━━━━┛

(三)商业步行街的功能和景观照明

1.对商业步行街和通道照明的照度、半柱面照度和灯具亮度不得超过表10的规定值。

表10

商业步行街和通道照明要求(维持值)

┏━━━━━━━━━━━┯━━━━━┯━━━━━┯━━━━━━┯━━━━━━┓

┃ │EH │EH │ *ESC(min)│ **LA0.25┃

┃ │(平均值)│(最小值)││┃

┠───────────┼─────┼─────┼──────┼──────┨

┃住宅区内的公共活动场所│ 5lx│ 2lx │ 2lx │┃

┠───────────┼─────┼─────┼──────┼──────┨

┃市中心 │ 10lx │ 4lx │ 3lx │a)最大8000 ┃

┃ │ │ ││b)最大10000┃

┠───────────┼─────┼─────┼──────┼──────┨

┃商业街的拱廊和通道 │ 10lx │ 4lx │ 10lx│┃

┗━━━━━━━━━━━┷━━━━━┷━━━━━┷━━━━━━┷━━━━━━┛

2.商业街的建筑或构筑物的景观照明的照度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

3.商业街广告和招牌照明的最大允许亮度不得超过表11的规定值。

表11

商业街的广告和标牌的最大允许亮度

┏━━━━━━━━━━━━━┯━━━━━━━━━━━━━━━━━━━┓

┃广告被照面的面积(㎡) │最大允许亮度(cd/㎡) ┃

┠─────────────┼───────────────────┨

┃0.5 │1000 ┃

┠─────────────┼───────────────────┨

┃2 │800 ┃

┠─────────────┼───────────────────┨

┃10│600 ┃

┠─────────────┼───────────────────┨

┃>10 │400 ┃

┗━━━━━━━━━━━━━┷━━━━━━━━━━━━━━━━━━━┛

注:其他地区的广告标牌的最大允许亮度应乘以下修正系数K,行政办公和公共活动区的K值为0.4,住宅区K值为0.1。

(四)公共空间(广场和公园)的景观和功能照明的照度不得超过表12的规定值。

表12

广场和公园照明的照度值

┏━━━━━━━━━━┯━━━━━━━━━━━━━┯━━━━━━━━┓

┃照明部位│ │地面照度值范围 ┃

┠──────────┼─────────────┼────────┨

┃广场 │交通广场│10~15 ┃

┠──────────┼─────────────┼────────┨

┃ │车站和空港广场(交通量大)│10~75 ┃

┠──────────┼─────────────┼────────┨

┃ │车站和空港广场(交通量小)│2~30 ┃

┠──────────┼─────────────┼────────┨

┃公园 │主要场地(游人主要活动区)│5~30 ┃

┠──────────┼─────────────┼────────┨

┃ │公园一般地区 │1~10 ┃

┠──────────┼─────────────┼────────┨

┃广场与公园内的道路 │连廊繁华购物街道路* │200~750 ┃

┃ │ │ ┃

┠──────────┼─────────────┼────────┨

┃ │连廊一般购物街道路* │100~300 ┃

┠──────────┼─────────────┼────────┨

┃ │普通繁华购物街道路 │30~100┃

┠──────────┼─────────────┼────────┨

┃ │普通一般购物街道路 │10~50 ┃

┠──────────┼─────────────┼────────┨

┃ │公园一般道路 │5~30 ┃

┠──────────┼─────────────┼────────┨

┃ │公园内居住区道路 │1~10 ┃

┗━━━━━━━━━━┷━━━━━━━━━━━━━┷━━━━━━━━┛

(五)城市室外工作区的照明的照度不得超过表13的规定值。

表13

城市室外工作区照明的数量和质量标准值

┏━━┯━━━━┯━━┯━━━━┯━━━┯━━━━┯━━━┯━━━━━━━┯━━━━┓

┃作业│代表实例│交通│代表 │安全 │代表实例│平均水│ 均匀度 │眩光指数┃

┃ │ │分类│实例 │程度 │ │平照度│ │GRmax┃

┃ │ │ │ ││ │(lx)│ │ ┃

┠──┼────┼──┼────┼───┼────┼───┼───┬───┼────┨

┃ │ │ │ ││ ││Emin/ │Emax/ │ ┃

┃ │ │ │ ││ ││ Eav │ Ein │ ┃

┠──┼────┼──┼────┼───┼────┼───┼───┼───┼────┨

┃ │ │人行│人少 │危险程│工业仓 │ 5│ 0.25 │ 10 │55┃

┃ │ │道 │ │度低 │库区 ││││ ┃

┠──┼────┼──┼────┼───┼────┼───┼───┼───┼────┨

┃ │ │ │ ││ │ 5│ 0.25 │ 10 │50┃

┠──┼────┼──┼────┼───┼────┼───┼───┼───┼────┨

┃ │ │ │ ││ ││││ ┃

┠──┼────┼──┼────┼───┼────┼───┼───┼───┼────┨

┃ │ │ │人多 ││各种商品│ 10 │ 0.25 │ 8│50┃

┃ │ │ │ ││存放区 ││││ ┃

┠──┼────┼──┼────┼───┼────┼───┼───┼───┼────┨

┃ │特种练车│低迷│轨道交通││ │ 10 │ 0.40 │ 6│50┃

┃ │场作业 │交通│自行车 ││ ││││ ┃

┠──┼────┼──┼────┼───┼────┼───┼───┼───┼────┨

┃ │练车场 │ │ ││ │ 15 │ 0.40 │ 5│45┃

┃ │作业 │ │ ││ ││││ ┃

┠──┼────┼──┼────┼───┼────┼───┼───┼───┼────┨

┃很粗│大件货物│ │ 停车场│危险程│ 停车场 │ 20 │ 0.25 │ 8│55┃

┃糙作│运送 │ │ │度中等│ ││││ ┃

┃业 │ │ │ ││ ││││ ┃

┠──┼────┼──┼────┼───┼────┼───┼───┼───┼────┨

┃ │ │ │地下通道││交通量大│ 20 │ 0.40 │ 6│50┃

┃ │ │ │ ││的停车场││││ ┃

┠──┼────┼──┼────┼───┼────┼───┼───┼───┼────┨

┃ │ │一般│普通车辆││ │ 20 │ 0.40 │ 5│45┃

┃ │ │交通│通行 ││ ││││ ┃

┠──┼────┼──┼────┼───┼────┼───┼───┼───┼────┨

┃ │ │ │繁忙货站││ │ 20 │ 0.40 │ 3│45┃

┠──┼────┼──┼────┼───┼────┼───┼───┼───┼────┨

┃粗糙│连续运送│ │ ││ │ 50 │ 0.40 │ 5│50┃

┃作业│大件危险│ │ ││ ││││ ┃

┃ │品│ │ ││ ││││ ┃

┠──┼────┼──┼────┼───┼────┼───┼───┼───┼────┨

┃ │ │ │ │危险程│有关电气│ 50 │ 0.40 │ 5│45┃

┃ │ │ │ │度很高│危险场所││││ ┃

┠──┼────┼──┼────┼───┼────┼───┼───┼───┼────┨

┃ │ │ │很忙货站││石油和化│ 50 │ 0.40 │ 3│45┃

┃ │ │ │ ││工危险品││││ ┃

┃ │ │ │ ││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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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精│使用工具│ │ ││ │ 100 │ 0.40 │ 5│45┃

┃细作│作业 │ │ ││ ││││ ┃

┃业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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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很忙货站││ │ 100 │ 0.50 │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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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电气,机│ │ ││ │ 200 │ 0.50 │ 3│45┃

┃作业│构设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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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性指标

1.本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按国家规定编制、审批并公布实施;

2.城市照明建设符合本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

3.规划内已建设的城市照明项目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符合国家和国际权威照明组织的标准规范的要求;

4.规划内已建各项照明工程实施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意见书、建设许可证和验收凭证),城市照明文件档案管理科学规范;

5.城市照明技术文件和资料用语科学规范,无含糊不清之辞;

6.城市照明建设投资力度大,建设资金、用电及供配电设施有保证;

7.城市照明除功能合理的同时,还与被照明的对象(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商业街、广场公园、广告标志等)的艺术风格、文化内涵和特征协调一致;

8.整个城市照明使用彩色光科学合理,对行人视觉不得产生干扰,更不能与交通标志灯的颜色混淆;

9.建筑或构筑物的照明方法应根据被照对象的特征确定,不是简单地使用单一的泛光照明;

10.被照建筑或构筑物的表面反射比小于20%时不宜使用泛光照明;

11.玻璃幕墙建筑不应使用泛光照明;

12.城市道路照明(含立交桥的照明)应在保证功能要求的前提下,考虑其照明的灯具、灯杆及相关设备的美观和装饰性;

13.城市道路照明导向标志显目、设施先进,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14.商业步行街照明的光源除要求光效高、寿命长外,光源一般显色指数应≥80,色温宜在3000K~5500K之间;

15.商业步行街的市政设施,如电话亭、书报亭、行人休闲设施、雕塑小品、喷泉及绿化等景观元素照明的亮度应明显高于背景亮度;

16.城市广场和公园等公共空间照明的气氛应亲切和谐,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应≥65;

17.公共空间的绿化照明不得影响树林、花草的正常生长,绿色乔木和灌木树种的照明宜用冷白光照射,不宜使用彩色光照明,花卉照明应从上向下照射,使用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应≥80;

18.公共空间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小品,营造灯饰景观的照明应在上述景观元素设计时提出照明方案,并与工程同时建设;

19.公共空间的静水水面、喷泉、叠水、瀑布等的照明应在以上水景元素的景观设计时提出照明方案,并与工程同时建设;

20.室外工作区的照明,主要指停车场、工业区、工地、铁路站场、港口、船坞、船闸和空港停车坪等的照明,这些照明除满足各自功能要求外,还要防止光污染,不能对环境和人员产生光干扰;

21.对城市功能混杂区域的照明除满足各区自身功能要求外,还要综合考虑,统一协调解决存在问题,防止照明的相互干扰;

22.城市照明使用的照明器材应技术指标先进,照明质量好,节能效果显著,无光污染的绿色照明产品,较普通照明产品节能15%以上;

23.所有照明设施除满足电气、机械、密封、温湿度、防水防尘和尺度等方面要求外,还应与环境及被照明对象的风格特征协调一致;

24.城市照明供配电系统的负荷等级、供电电压、控制方式和设备、系统的接地、安全和防雷均应符合国家电气标准规范的要求;

25.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完善,并对照明设备实施智能化照明控制和管理;

26.重视城市照明的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提高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市民重视城市照明的意识,形成全民关心城市照明氛围。

2004年5月18日

编号( )

《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全称):

推荐单位(盖章):

负 责 人(签名):

填 报日 期:年 月 日

填表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是建设、规划、设计单位或项目施工单位。

2、项目概况:说明项目规模、主要照明技术指标与节能环保技术特征、社会与经济作用(500字以内)。

3、主要绿色照明科技创新与应用的内容及意义:重点说明规划、设计、施工中突出的创新内容,应用了哪些先进照明科学技术及成果,以及项目先进水平,简明扼要列出几项(1000字以内)。

4、主要参加建设的单位:

(1)指在完成本项工程中,承担主要任务并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包括规划、设计单位、材料、设备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等);

(2)由申报单位协调后,实事求是的填写,尽量全面考虑、避免遗漏;

(3)最多不超过5个单位(含申报单位)。

5、申报书一式15份,A4纸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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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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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主规划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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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 预计竣工或│┃

┃ ││验收时间 │┃

┠─────┴────────────┴─────────┴──────┨

┃一、项目概况(项目规模及内容、主要照明技术指标与特征、社会与经济作用,┃

┃限500字) ┃

┠───────────────────────────────────┨

┃二、规划设计中绿色照明主要指导思想┃

┠───────────────────────────────────┨

┃三、主要绿色照明科技创新与应用的内容及意义(以条文形式,重点说明规划、┃

┃设计、施工中突出的创新内容和新技术应用及技术水平,限1000 字)┃

┠───────────────────────────────────┨

┃四、主要参加规划、设计与建设的单位(即获奖单位。限报5个以内,包括申报 ┃

┃单位〉 ┃

┠──────────┬───────┬─────────┬──────┨

┃单位名称(正式全称)│通信地址及邮编│联系人及电话、传真│单位负责人 ┃

┃ │ ││签字 ┃

┃ │ ││单位盖章 ┃

┠──────────┼───────┼─────────┼──────┨

┃(申报单位填此栏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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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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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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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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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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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初评意见 ( 申报单位不填 )┃

┃ ┃

┃ ┃

┃ ┃

┃ ┃

┃ ┃

┃ ┃

┃ ┃

┃ ┃

┃年月 日 ┃

┠───────────────────────────────────┨

┃评审委员会终审意见 (申报单位不填) ┃

┃ ┃

┃ ┃

┃ ┃

┃ ┃

┃ ┃

┃ ┃

┃ ┃

┃ ┃

┃ ┃

┃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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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地址 ││邮编│ ┃

┠───┬───┴┬───┬───┬──┬────┬─┴──┴┬────┨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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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项目推荐表

项 目名称:

推荐单位(盖章):

负 责 人(签名):

地址:

邮编:

联 系 人:

电话:

填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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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推荐的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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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设单位││主规划设计单位 │ ┃

┠────────┼──────┼─────────┼───────┨

┃ 施工单位││预计竣工或验收时间│ ┃

┠────────┴──────┴─────────┴───────┨

┃(推荐单位对被推荐的参选项目的主要区域背景特点及设计技术要点进行评┃

┃介,文字务求精练,限10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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