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演出市场监管职责规范演出市场行政行为的通知

文章来源:文化部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办市发[2005]3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9-12 实施日期 2005-09-12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产业领域 教体文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演出市场监管职责规范演出市场行政行为的通知

(办市发[200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深入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演出市场监管职责,规范行政行为,做好演出市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减少了行政许可和执法层次,降低了监管重心,充分体现了《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加强演出市场的属地监管。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实施营业性演出行政许可,应当严格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设定许可条件。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三、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行为评议制度,健全绩效评估体系,切实加强对下级文化行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制止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努力建设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演出市场监管制度。

四、文化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以及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文化行政部门违法行政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五、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对文化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向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受理,有效保护演出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

六、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从事违法演出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作出处罚决定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违法经营主体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时抄告向其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文化行政部门和批准其演出项目的文化行政部门。

七、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层级监管的有效方式,加强对下级文化行政部门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不断强化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形成权责明确、行政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演出市场执法行政体制。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国家税务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1992-11-21
  2.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 1997-07-15
  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化部、公安部等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 公安部 · 2008-01-04
  4. 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修正) 上海市政府 · 1997-12-14
  5. 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1995-11-18
  6.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 国家税务总局 · 2018-06-15
  7.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 2023-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