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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采取便民措施优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农业农村部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机〔2021〕6号
效力级别 部门工作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6-03 实施日期 2021-06-03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采取便民措施优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日,《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将正式施行。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引导农业机械销售者规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优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经商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法规知识宣贯

各地要进一步向农业机械销售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以下简称“机具所有人”)宣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引导农业机械销售者依法开具销售发票,并在销售发票备注栏注明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等能够反映机具唯一性的信息;引导机具所有人持依法开具的销售发票申请办理登记。

二、结合实际留存销售发票

登记机构在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时,机具所有人同意留存纸质销售发票原件的,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的规定留存原件;机具所有人要求自己留存纸质销售发票原件的,登记机构应在原件标注“已办理登记手续”后,留存复印件。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通过信息化手段便利机具所有人使用电子销售发票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的业务流程。

三、积极推行便民措施

对机具所有人确有原因无法提供销售发票等来历证明的,登记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和地方有关规定,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便民措施。机具所有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登记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书面承诺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尚未实现通过信息化手段受理电子销售发票登记业务的地区,可以通过实行告知承诺制方式为机具所有人使用电子销售发票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提供便利。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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