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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的决定(1988)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8-06-04 实施日期 1988-06-04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的决定

(1988年6月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1983年7月6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第二项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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