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

文章来源:国务院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布文号 国务院令第634号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1-30 实施日期 2013-03-01
法律话题 信息服务 ; 知识产权 产业领域 软件和信息服务 ; 公共管理

国务院令

(第63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 国务院 · 2013-01-30
  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国务院 · 200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