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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经贸外经[2003]24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3-10 实施日期 2003-03-10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 公共管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加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的通知

(国经贸外经[2003]248号 2003年3月10日)

辽宁省、青岛市、江苏省、湖北省、江西省、福建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2003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工作,促进钢铁行业的结构调整,增强我国钢铁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经研究,同意增加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鄂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享受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政策,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对上述企业的管理和增值税核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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