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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外资鼓励项目生产设备结转为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问题的复函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办函[2010]45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6-21 实施日期 2010-06-2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外资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外资鼓励项目生产设备结转为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问题的复函

(2010年6月21日 署办函[2010]455号)

西安海关:

《西安海关关于外商投资鼓励项目的生产设备转为不作价设备的请示》(西关监发[2010]12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据你关了解,西安盛塞尔电子有限公司自2007年开始以外商投资鼓励项目为由先后进口6批生产设备,企业在进口上述设备时,虽然地方项目审批部门出具了鼓励项目确认书,同时按照设备申报价格削减了用汇额度,但企业并未向外方实际付汇,且这些设备均未计入企业的固定资产账目。你关经稽查发现上述设备实际是外商免费提供给企业用于加工贸易生产。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述规定执行。西安盛塞尔电子有限公司进口的上述相关设备是由外方免费提供,其所有权仍归外方所有,且并未计入企业固定资产账目,因此不属于《通知》规定的“投资总额内的自用设备”,不应按照外资鼓励类项目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果经你关核实上述进口设备确属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同意你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并按照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的管理规定实施监管,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对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进口且已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设备,在符合原有免税规定范围内可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2009年6月30日之后进口且已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设备,继续免征关税。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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