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四项政府规章的决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政府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7-26 实施日期 2004-07-26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经2004年6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修改《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四项政府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修改《广东省核电厂环境

保护管理规定》等四项政府规章的决定

┌───┬──────┬──────┬───┬─────────────────────────┬────────────────────┐

│取消的│ 取消的许可│ 相关的省政 │规章通│规定许可事项的政府规章条文原文 │修改后的政府规章条文 │

│许可事│ 事项名称 │ 府规章标题 │过的时│ │ │

│项序号│││间 │ │ │

├───┼──────┼──────┼───┼─────────────────────────┼────────────────────┤

│1 │核电厂改变污│《广东省核电│1996年│ 第九条 核电厂反应堆达到临界前两个月,须向省环│ 第九条 核电厂反应堆达到临界前两个月│

││染物排放线路│厂环境保护管│9月28 │保部门报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总量、浓度,线路、储存│,须向省环保部门报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总│

││、储存方式、│理规定》 │日 │放射性流出物的方式和放射性流出物处理处置设施等情况│量、浓度、线路、储存放射性流出物的方式和│

││处理处置设施│││。│放射性流出物处理处置设施等情况, │

│││││ 核电厂营运后,确需改变污染物的排放线路、储存方│ │

│││││式、处理处置设施的,应报经省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 │

├───┼──────┼──────┼───┼─────────────────────────┼────────────────────┤

│2 │核电厂放射性│《广东省核电│1996年│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年排放量目标│厂环境保护管│9月28 │称省环保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核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 │门(以下简称省环保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核│

││管理值│理规定》 │日 │实施统—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其│

│││││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核电厂运行前和退役后的│主要职责:│

│││││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核电厂运行前│

│││││ (二)对核电厂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退役后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 (二)对核电厂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进│

│││││ (1)对核电厂废物处理设施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行监督管理: │

│││││ (2)制定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的管理规范;│ (1)对核电厂废物处理设施的运行进行监 │

│││││ (3)审批核电厂放射性年排放量目标管理值,发放排 │督和检查;│

│││││污许可证; │ (2)制定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的管理规范 │

│││││ (4)对核电厂污染物(含放射性流出物,下同)的排放 │; │

│││││进行监督检查和征收排污费;│ (3)发放排污许可证; │

│││││ (5)组织调解与处理核电厂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 (4)对核电厂污染物(含放射性流出物,下│

│││││ (6)参与核电厂事故的场外应急响应工作以及环境污 │同)的排放进行监督检查和征收排污费; │

│││││染清理监督工作; │ (5)组织调解与处理核电厂污染引起的民 │

│││││ (7)报告核电厂的环境管理情况; │事纠纷; │

│││││ (8)定期发布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公报。 │ (6)参与核电厂事故的场外应急响应工作 │

│││││ │以及环境污染清理监督工作; │

│││││ │ (7)报告核电厂的环境管理情况; │

│││││ │ (8)定期发布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 │

│││││ │公报。 │

├───┼──────┼──────┼───┼─────────────────────────┼────────────────────┤

│3 │港澳航线水路│《广东省水路│1988年│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航行港澳线的船舶,连续三个月│删去本条。│

││运输延期 │运输管理实施│10月15│不动港澳运输的(修船期除外),当地航政(港监)部门可收│ │

│││办法》│日 │回船舶国籍证书,报经省交通厅审查批准,收回其《船舶│ │

│││││营业运输证》,停止其航行港澳线。│ │

├───┼──────┼──────┼───┼─────────────────────────┼────────────────────┤

│4 │广东省乡镇船│《广东省乡镇│1988年│ 第十条 设置乡(镇)船舶修造厂(点),须先经县级以│删去本条。│

││舶修造厂生产│运输船舶安全│6月28 │上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交通部有关规定,到市交通│ │

││许可 │管理规定》 │日 │主管部门、船舶检验部门办理《船舶生产许可证》和《乡│ │

│││││(镇)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 │

│││││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现有的│ │

│││││厂(点),凡未办理上述手续的,应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六│ │

│││││个月补办。 │ │

│││││ 修造的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

│││││。│ │

├───┼──────┼──────┼───┼─────────────────────────┼────────────────────┤

│││《广东省乡镇│1988年│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分别情况由航政(港务 │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分别情况由│

│││运输船舶安全│6月28 │监督)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航政(港务监督)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

│││管理规定》 │日 │ (一)对违反第十条规定的,其所修造的船舶不准出厂│ (一)对违反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限期补办手│,按《广东省水上交通违章处罚规定》处罚;│

│││││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予以取缔;│ (二)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按《广东省乡│

│││││ (二)对违反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按《广东│镇渡口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省水上交通违章处罚规定》处罚; │ (三)利用乡(镇)运输船舶进行赌博、盗窃│

│││││ (三)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按《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偷渡、走私、投机倒把等违法活动的,由公│

│││││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安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

│││││ (四)利用乡(镇)运输船舶进行赌博、盗窃、偷渡、走│ (四)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私、投机倒把等违法活动的,由公安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除依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外,并追究直接行│

│││││定严肃查处; │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

│││││ (五)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依法追│ │

│││││究肇事者的责任外,并追究直接行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 │

│││││的领导责任。 │ │

├───┼──────┼──────┼───┼─────────────────────────┼────────────────────┤

│5 │文物监管物品│《广东省文物│1993年│ 第十八条 文物监管物品的批量出口,必须由文物商│ 第十八条 文物监管物品的批量出口,必│

││(代理)出境单│商业管理办法│6月23 │店或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办理。经鉴定属于│须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经鉴定属于文物的│

││位资格认定 │》 │日 │文物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处理。 │,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处理。│

└───┴──────┴──────┴───┴─────────────────────────┴────────────────────┘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国家核安全局 · 1987-04-01
  2. 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 福建省政府 · 2016-11-25
  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 2024-06-14
  4.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国家核安全局 · 1993-12-31
  5.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修订) 国务院 · 2011-01-08
  6. 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广东省政府 · 1996-09-28
  7. 大亚湾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条例(2012修正)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 2012-09-18
  8.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 国家核安全局 · 1991-07-27
  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 2021-09-23
  10. 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 200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