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农业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农业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农[渔政]字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6号令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发布日期 1989- - 实施日期 1989- -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1989)农[渔政]字第28号,6号令)

一、申请费(包括发证、签证、换证或补发)──10元

二、考试费

(一)远洋职务证书

1远洋一、二等:

船长、轮机长--48元

大副、大管轮--36元

二、三副;二、三管轮;一、二等无线电报务员--28元

船舶通用无线电话务员--12元

2远洋三等:

船长、轮机长--40元

大副、大管轮--35元

二、三副;二、三管轮;三等无线电报务员--26元

(二)外海及沿岸职务证书

1一、二等:

船长、轮机长--40元

大副、大管轮--35元

二、三副;二、三管轮;四等无线电报务员--26元

2三、四、五等:

船长、轮机长--35元

大副、大管轮--30元

二、三副;二、三管轮--25元

三、抽测与加考费:因职务变动需要抽测与加考者,科目过半,收该等级考试费的80%;科目不到半数,收考试费的50%。

四、审证费:凡到期审证考签者,按该等级考试费的50%收取。

五、口试费:口试科目过半,加收该等级考试费100%;科目不到半数,加收该等级考试费的50%;

六、实操费:实操考试、工具、器材,由所属单位提供,每人加收该等级考试费的100%。

七、证书费:

远洋一、二等--10元

远洋三等,外海一、二等--8元

外海三、四等及近岸五等--6元

八、特免证书费:

1申请费--60元

2证书费--10元

九、海员证书费:(指按中朝、中日渔业协定颁发的渔业海员证书):

1申请费--50元

2证书费--10元

十、“海上求生、海上急救、船舶消防、救生艇筏操纵”专业培训证书费:

1申请费:每项--5元

2考试费:每项--5元

3证书费:每本--4元

十一、合格证书费:(包括大学本科、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生):

1申请费--10元

2考试费--20元

3证书费--6元

十二、补发证书费:凡证书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发证书者,收取申请费、证书费、核查费、登报声明费。

十三、核查费:

1要求核查考试成绩者,每门收费30元;

2要求核查证书、档案,出具证明者,每人每次收费10元。

十四、翻译费:

1将试题译成外文,每科收翻译费30元。

2将答卷译成中文,每科收翻译费60元。

十五、考试机关赴外考试差旅费由申请单位负担。

十六、对港澳台和外国籍渔船船员,所有项目加倍收费,同时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收取人民币兑换券。

十七、所有收取的船员考试发证费,应专款专用于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的逐步完善和提高。

十八、本收费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农业部关于开展首次全国海洋渔业船舶普查的通告 农业部 · 2000-03-29
  2. 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05-25
  3.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2021-01-28
  4. 辽宁葫芦岛市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葫芦岛市人大常委会 · 202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