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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岭澳核电站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2]9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6-20 实施日期 2002-06-20
法律话题 税务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岭澳核电站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2年6月20日 财税[2002]95号)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岭澳核电站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岭澳核电站有限公司自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80%。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照章征收。

二、增值税返还由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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