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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备案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资字[2006]16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7-19 实施日期 2006-07-01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外资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备案工作的通知

(商资字〔2006〕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操作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分别简称“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的具体要求,商务部陆续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和《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6〕201号)。

依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为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第286号)中关于“确认书”备案的有关规定,为适应新形势下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商务部将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实行网络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书”和“进口证明”须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填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填写“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后,须通过网络向商务部备案。

三、经备案的“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打印并发放。

四、请根据本通知及时更新商务部《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

五、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鼓励类条目的适用范围,违规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对于不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出具确认书或进口证明。

六、商务部将加强对限额以下“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向海关总署通报“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备案情况,核对相关数据。对于未按规定及时备案或者不符合规定违规出具的“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将责令纠正或撤销;对于情节严重的,将暂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资格,并会同海关总署通知有关海关暂停办理相关进口免税手续。

七、本通知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外资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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