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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文章来源:江西省政府
发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6-01 实施日期 2003-06-01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江西省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2003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江西省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服务范围按以下条件和程序核定:

(一)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有统一管理机构,范围明确的法人单位;

(二)设有导游人员管理机构;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旅游区(点),经所在地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二章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定点导游证

第三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持证上岗。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取得《资格证》的人员与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后,向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江西省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以下简称《定点导游证》)。《定点导游证》在核定的服务范围内有效。

第四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颁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资格证》。

第五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格考试的教材和命题要求的制定,并负责对各设区市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考试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和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资格考试前的培训。

第七条 经考试合格的,由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成绩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三年未从业者,《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八条 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可向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定点导游证》。

《定点导游证》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定点导游证。

第九条 申请领取《定点导游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二)与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机构订立的合同或登记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按规定填写的《申请领取江西省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登记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定点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被吊销过《定点导游证》和不予通过年审的人员,必须间隔两年以上,经培训和整改合格后,方能重新颁发《定点导游证》。

第十一条 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领取《定点导游证》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定点导游证》;发现有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者,不予颁发《定点导游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材料不符合第九条之规定的,应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和完善。

各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颁发《定点导游证》后,将颁证名单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资格证》和《定点导游证》损坏或有效期满的,持证人可申请换发。

持证人遗失《资格证》和《定点导游证》的,须立即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参加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领取《资格证》、《定点导游证》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考务费、教材资料费和证书工本费。

考务费、教材资料费和证书工本费的收取标准,依照省物价和财政部门审核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第十四条 江西省对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

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旅游区(点)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重新计算年度分值。

第十六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七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6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景点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服务的;

(四)导游活动中不讲解的;

(五)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六)未经定点导游管理机构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七)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

(八)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九)私自转借定点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十)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十一)发生重大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八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分:

(一)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上岗的;

(三)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四)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五)导游活动中,讲解质量差的。

第十九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时保留其定点导游证,出具保留定点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旅游区(点)导游人员所在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该导游人员的登记注册单位。

第二十条 对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规定随意扣分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通报批评,由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江西省对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

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年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年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定点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以及年审培训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第二十四条 一次扣分达10分或者连续两年年审培训未达标的,不予通过年审。

累计扣分达10分或者年度培训未达到规定时间的,暂缓通过年审,经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一次被扣6分的,全行业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培训。年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年审培训由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计划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培训内容由各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当地旅游区(点)导游人员队伍现状确定。

年审培训费和培训资料费的收取标准,依照省物价和财政部门审核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旅游区(点)应当设立导游人员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设立游客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旅游区(点)导游管理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奖惩和内部管理制度,接受并处理对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第二十八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只允许在核定的旅游区(点)从事导游服务,不得在核定的旅游区(点)范围以外从事相关服务。

第二十九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只能从事旅游团队、散客的讲解、向导服务,不得从事讲解、向导服务以外的安排行程、住宿、用餐、交通以及直接组团、接团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因故变更到其他旅游区(点)从事讲解、向导工作,需参加该旅游区(点)有关知识的考试。考试由该旅游区(点)所在地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实行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配发副证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旅游区(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按《江西省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江西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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