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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文章来源:人事部(已撤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部门 人事部(已撤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11-16 实施日期 2008-01-01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7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8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人才中介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就《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取消股权比例限制条件。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本规定由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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