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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08-15 实施日期 2018-09-15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金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47号)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

2018年8月15日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符合规定的外国人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九条第三款:“外国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具体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本决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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