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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节水灌溉与打井贴息贷款的通知

文章来源:水利部;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部门 水利部;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3-14 实施日期 1997-03-14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 农林牧渔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水利部、财政部关于

发放节水灌溉与打井贴息贷款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促进节水型农业发展,推广节水灌溉新技术,“九五”期间,国家安排贴息贷款用于支持300个节水增产重点县、面上节水灌溉工程和节水型井灌区建设。为加强节水灌溉、打井贴息贷款项目管理,提高贷款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项贴息贷款,以增加粮食生产能力为主,集中用于300个节水增产重点县、面上节水灌溉工程和井灌工程建设。节水灌溉工程主要包括喷滴灌、管道输水、渠道防渗以及节水规划中提出的其他节水技术措施。打井贷款用在指定省的宜井地区发展节水型井灌区。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利率执行国家基准利率。要严格把握贷款的使用范围和用途,执行有关的实施管理办法。使用这项贷款必须按贷款的同等数额配足自筹资金,确保“九五”期间完成300个节水增产重点县的建设目标和任务,推动和加快面上节水灌溉事业发展。

二、贷款项目由各级水利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和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每年9月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上一年贷款计划的120%准备项目。项目由当地水利部门根据水利规划立项,提出可行性报告,经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或农业发展银行委托的银行)评估同意后,分类(即:300个重点县、面上节水灌溉和井灌)按双线逐级报送上级农业发展银行和水利部门审查。凡需要财政贴息的项目,必须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省级水利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与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后,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贷款项目申请计划,分别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和水利部。水利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对各省协商一致后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查,并与财政部协商一致后,于3月底由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下达贷款项目计划,同时抄送水利部、财政部及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各省(区、市)农发行和水利厅(局)于10月底之前将项目落实情况上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水利部。

三、贷款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按年息3%给予贴息,贴息期限1年。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计划内贷款的落实情况及地方财政贴息情况核拨给省级财政,省级财政部门务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将申请本年底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报告,上报财政部。并于下年的第一季度末以前将上年度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总结上报财政部。未能及时按要求上报总结和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者,当年或下年度扣减部分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地方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的核拨办法由各地自定。财政贴息资金每年结算一次,列入“水利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

四、各级农业发展银行、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确保节水灌溉和井灌工程建一处、成一处、受益一处。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贷款的安排和管理,及时了解、掌握贷款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确保贷款的效益性和安全性,并在年终向总行专题上报工作总结。水利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可研、材料设备供应、施工建设的技术指导、完工后的总结验收和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贴息核拨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和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按时拨付贴息资金,监督贷款及贴息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切实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导向作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水利部

财政部

199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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