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关税〔2022〕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1-12 实施日期 2021-01-12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公共管理

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的通知

财关税〔2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缓解疫情对市场主体的影响,现将《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和《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关税〔2016〕8号和财关税〔2019〕15号,以下统称管理办法)中有关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规定调整如下:

一、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的免税店

已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含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的其他方式确定经营主体的情形,下同)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下同)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延长免税店招投标时确定的经营期限,仅能延期一次,最多延长2年。延期后的经营期限可超过10年。

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的延期协议应在12月31日前签署。签署延期协议后,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二、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但尚未完成招标的免税店

2020年7月至6月期间,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由地方政府按疫情防控要求,妥善安排招标工作,可不受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招标的时间限制,但最晚应于12月31日前完成招标。

三、未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免税店

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免税店,继续由口岸所属地方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批准。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1月12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合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 2024-06-11
  2.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 1994-06-04
  3. 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 2018-10-13
  4. 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2002修改) 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 2002-07-27
  5.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 · 1985-09-18
  6.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改革深圳口岸检疫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财政部 · 1996-07-31
  7. 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25-07-31
  8. 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通知 财政部 · 2025-10-29
  9. 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办法(2024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 · 2024-11-16
  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口岸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 河北省政府 · 2002-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