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10]12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12-21 实施日期 2010-12-2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

自治区、青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甘肃省政府 · 2011-11-08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部分失效] 财政部 · 1988-10-24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 2006-03-08
  4.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07修订) 四川省政府 · 2007-07-23
  5.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07) 河北省政府 · 2007-06-25
  6.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07修正) 山东省政府 · 2007-06-30
  7.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 山东省政府 · 2007-06-30
  8.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 北京市政府 · 2007-04-27
  9.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07修改) 北京市政府 · 2007-04-27
  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 河南省政府 · 2007-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