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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决定(2012)

文章来源: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7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1-12 实施日期 2012-02-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0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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