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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云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云商明电[2011]21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5-23 实施日期 2011-05-23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

(云商明电〔2011〕21号)

各州、市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和2011年4月21日“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2011年4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召开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云南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商务职能职责,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各级商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促发展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食品(生猪定点屠宰肉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落实责任,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良好效果。保障食品安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州、市商务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结合工作职能,认真开展对生猪定点屠宰行业专项整治,督促屠宰企业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台账等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定期不定期抽查检验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工商、城市管理等执法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与卫生防疫部门、畜牧兽医部门之间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加强对屠宰环节肉品检验工作,加强非法添加剂检测。对私屠滥宰等违法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打击,建立部门之间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在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诗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工作中,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食品(生猪定点屠宰肉品质量)安全的工作力度,强化责任意识,把猪肉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对生猪屠宰环节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管力度,积极配合工商等部门查处私屠滥宰,生产、加工、销售病害猪肉和注水肉等行为。充分发挥12312商务举报投诉平台,加强依法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针对肉食品安全工作职能,加大对生猪屠宰环节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做好食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安全检查工作。各州(市)商务局在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中,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本地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进行检查督促。全面排查涉嫌的问题猪肉、猪肉制品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彻底查清来源、数量及去向,及时控制,妥善处理。

五、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面向企业和广大群众,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对屠宰企业开展宣传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宣传栏等各种形式,着重宣传肉食品安全重要意义,加强消费者安全意识及维权意识,维护合法权益,保障生命安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作用,拓展12312平台功能,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六、加强诚信自律教育。加强屠宰企业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职业道德意识和诚信经营理念,形成诚信机制、规范经营秩序、创造诚信环境,保障食品安全。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规范服务,形成良好的商德商誉,创造有利于维护食品安全的“软环境”。引导企业提高认识,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七、抓好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及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商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明确责任、落实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和问责制,确保事事有人抓、有人管。坚决做到精心策划,宣传不留死角;明确分工,责任不留死角;摸清家底,确保排查不留死角;建立机制,确保监管不留死角;认真组织,确保整治不留死角。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明确自己应负的主体责任,落实制度,做好本屠宰厂(场)肉品检验工作,确保食品(生猪定点屠宰肉品质量)安全,让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八、认真配合相关部门完成上级转办、督办的案件,重视投诉举报,发现私屠滥宰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九、积极做好严打行动的信息沟通,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的沟通,正确引导舆论。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2、给云南省各州、市生猪屠宰厂(场)、点的一封公开信

云南省商务厅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

各州、市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和2011年4月21日“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2011年4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召开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为期4个月的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结合商务职能职责,制定以下行动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加大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工作宣传力度。按照云南省食安委的要求,各州(市)商务局要组织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组织开展“食品(生猪定点屠宰肉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向公众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二)制定《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宣传工作方案》。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及时宣传报道云南省人民政府领导在2011年4月27日“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宣传国家《食品安全法》和《生猪屠宰条例》,有计划地组织新闻媒体宣传商务部门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件,形成专项整治行动的良好氛围,提振人民群众食品(生猪定点屠宰肉品质量)安全信心。

(三)组织开展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一封公开信活动。有针对性地制作“公开信”的内容,发送到监管的每一个生猪屠宰厂(场、点)。要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讲明严打专项行动的政策、措施,明确提出食品安全的最低要求,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履行食品安全的责任。

(四)发布公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各州(市)商务局要在2011年5月15日前,组织在当地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全文发布;2011年5月20日前按照统一格式印制,并在公共场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广泛张贴《公告》。(《公告》文本和印制格式要求见国务院食安办通知的附件)。

(五)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对生猪屠宰环节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管力度,积极配合工商等部门查处私屠滥宰,生产、加工、销售病害猪肉和注水肉等行为。充分发挥12312商务举报投诉平台,加强依法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针对肉食品安全工作职能,加大对生猪屠宰环节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做好食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安全检查工作。各州(市)商务局在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中,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本地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进行检查督促。全面排查涉嫌的问题猪肉、猪肉制品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彻底查清来源、数量及去向,及时控制,妥善处理。

二、工作安排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为期4个月的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开展以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利用4个月的时间,分五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5月14日至5月20日)

1、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各州(市)商务局按照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和下发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按国家食安办、省食安办的要求,组织在当地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在2011年5月20日前全文发布《公告》。

3、在2011年5月25日前,按照统一格式印制,并在公共场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等单位广泛张贴《公告》。

4、组织开展“给监管对象一封公开信”活动。各州(市)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结合监管实际工作,有针对性地制作“公开信”的内容,发送到监管的每一个屠宰企业。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的相关义务和责任。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

(二)自检自纠阶段(2011年5月25日至2011年6月15日)

1、各州(市)商务局督促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情况及时上报各州(市)商务局,各州(市)商务局汇总后上报省商务厅。

2、各州(市)商务局要加强监管力度。对本州(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全面掌握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情况。

(三)督查整改阶段(2011年6月16日至2011年7月15日)

1、各州(市)商务局开展对本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自查自纠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各州(市)商务局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

(四)严打整治阶段(2011年7月16日至2011年8月15日)

1、省商务厅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各州(市)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各州(市)商务局要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点的监管力度。积极配合工商等部门查处私屠滥宰,生产、加工、销售病害猪肉和注水肉等行为。充分发挥12312商务举报投诉平台,加强依法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针对肉食品安全工作职能,加大对生猪屠宰环节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查处。

3、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加强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增强企业守法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8月16日至2011年8月30日)

各州(市)商务局对本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三、工作要求

(一)各州(市)商务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严打工作。

(二)狠抓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工作取得成效。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是当前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州(市)商务局要迅速行动,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行动,做到精心策划,宣传不留死角;明确分工,责任不留死角;摸清家底,确保排查不留死角;建立机制,确保监管不留死角;认真组织,确保整治不留死角。使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各州(市)商务局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工作总结,请于2011年8月20日前报送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联系人:朱朝金 蔡文杰

联系电话:3210105

传真:3133159

邮箱:caiwenjie862928@sina.com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给云南省各州市生猪屠宰厂(场)、点的一封公开信

各州市生猪屠宰厂(场)、点:

为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让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云南省政府、省商务厅高度重视肉品质量安全工作。为加强对生猪屠宰行业的监管工作,云南省商务厅于2011年4月1日召开全省商务系统生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要求各级商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为吸取河南济源双汇和南京兴旺屠宰场收购屠宰含“瘦肉精”生猪的案件发生,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望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站在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的高度,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组织本企业员工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二、进一步明确屠宰企业担负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严把生猪进厂(场)关、品质检验关和肉品出厂(场)关。

三、各屠宰企业严禁收购、屠宰、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病害猪肉及注水猪肉。如有违反的,一律依法追究屠宰企业法人代表刑事责任。

四、各屠宰企业和个人严禁非法使用添加剂、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企业法人代表刑事责任。

五、依法履职、落实责任。各屠宰企业要切实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坚决杜绝含“瘦肉精”生猪入厂(场),严把屠宰环节质量关,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六、各屠宰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台帐记录、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

七、各屠宰企业要以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整治为契机,做好本企业落实制度、生猪检疫、肉品品质检验、污水处理、无害化处理、卫生消毒及实际操作等工作进行自查自纠、整改、完善各项制度。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加强企业责任感,以扎实的工作作风和显著的整治效果,迎接上级的检查。

八、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投诉。一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二要严肃查处屠宰企业法人责任。

云南省商务厅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注:“公开信”的印制,由各州(市)参照“公告”格式印制并发送到监管的每一个生猪屠宰厂(场)、点。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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