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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三线调迁企业设立的新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函字[2000]1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0-04-10 实施日期 2000-04-10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财政部关于三线调迁企业设立的新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函字[2000]15号2000年4月10日)

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江西、山西、河北、辽宁、吉林、山东、江苏、安徽、福建、广西、新疆、宁夏、重庆、上海、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关于三线调迁企业设立的新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73号)下发后,一些省市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文件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请示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企业地域范围问题

有些老企业除在本省市范围内设立新企业外,还到其他省市设立新企业,为了兼顾操作和管理的要求,可以享受三线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新企业原则上限于本省市范围以内,到其他省市设立的新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老企业设立多个新企业的问题

一个老企业若设立多个新企业,新企业享受政策的税收数额计算办法继续按照财税字[1999]7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基数按照以下办法计算:

全部新企业税收基数=老企业税收基数×全部新企业年销售收入/(全部新企业年销售收入+老企业年销售收入)

新企业基数=全部新企业税收基数×(老企业对某一企业的投资额/老企业对全部新企业投资额)

三、老企业占100%股份问题

100%股份都归老企业的新企业,实际上是老企业的一部分,可以享受三线企业的税收政策,在操作时可以将其销售收入及应纳税额并入老企业一并计算应退税额,税额全部返给老企业。

四、兼并问题

非三线企业被三线企业兼并的,如果丧失独立法人地位,不单独纳税,完全变成三线企业的一部分,可以由三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为保证地方利益,三线企业的税收基数应包括被兼并企业被兼并当年的税收实际入库数(可根据兼并当年税收实际入库数的月平均数测算全年入库数)。非三线企业被三线企业兼并后仍保持独立法人地位并单独纳税的,不能享受三线企业的政策。

三线企业被非三线企业兼并,如果仍保持独立法人地位并单独纳税,可以继续享受三线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兼并企业不能享受。

五、股份比例变动问题

三线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年到期,为便于操作,返还办法在股份比例确定后原则上保持稳定。

六、本通知所称老企业是指《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九五”后三年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2号)所附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新企业是老企业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形式设立的企业。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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