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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基地)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河北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河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冀商服贸字[2011]7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8-22 实施日期 2011-08-22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基地)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商服贸字〔2011〕7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级级以上经开区(高新区):

为加快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满足日益增长的服务外包产业人才需求,根据《河北省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冀商服贸字[2011]3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基地)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河北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基地)申请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基地)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全省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构建高等院校、专业培训机构和服务外包企业等多形式、多渠道的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培训体系,促进我省服务外包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满足我省服务外包产业日益增长的人才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 (基地)是指:在河北省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教育培训资质,从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社会专业培训机构、开设服务外包方向或从事服务外包定制培训的大中专院校以及服务外包企业面向社会进行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基地)的业务范围是:面向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开展服务外包专业培训;根据服务外包企业或服务外包发包商的需求开展人才定制培训;对新入职大中专毕业生进行培训;开展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业务从业资质培训;开展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以及服务外包相关法律、行业标准及知识产权培训等。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培训机构的认定工作,对培训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训机构的推荐、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提出本地区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规划,指导培训机构有效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培训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教育或人事劳动部门的教育培训资质。

(二)具有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经验。培训周期应该达到全日制3个月(或300课时)以上,一年内培训人数累计100人以上。学员的实习、实训课时一般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50%,且经过培训的学员须有70%以上从事服务外包工作。

(三)交通便利,污染指数和居住环境良好,具备规模招生与培训的条件和能力。具有800平方米以上适应相关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教学场所与一定数量的性能良好的教学专用软硬件设施。

(四)师资团队稳定,具有适应相关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专、兼职的师资队伍,中级以上职称的比例达到60%以上;有与教学相适应的教学课件,教学内容紧跟服务外包发展潮流,并适应我省外包企业人才需求。

(五)具有良好的管理体制与运营模式,有完整的规章制度,包括教学行政管理制度、教师聘任制度、财务独立核算制度等。

(六)具有较强的交流、合作能力,并在外包教学方面至少与2所国内外院校、培训机构或企业有长期合作项目。

(七)具有完善的考核制度。培训结束后,应对受训人员的专业技能、外语水平和职业素养等进行严格规范的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应给予颁发合格证书。

(八)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能在2-3年内形成年服务外包人才培训1000人以上规模,并能配备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条件和设施。

第四章 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七条 培训机构申报和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市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各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培训机构的申报、初审工作,并集中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于9月底前报省商务厅;

(二)省商务厅根据各市上报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三)省商务厅对通过评审的单位认定为省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公布名单并授牌。

第八条 培训机构申请认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河北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基地)申请表》;

(二)本机构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情况的报告;

(三)有关部门颁发的依法从业资质证明;

(四)培训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在职教师名单及职称复印件,教学设备清单;

(六)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课程体系、教学课件和教材;

(七)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八)上年度培训情况总结,并提供培训毕业人员工作去向,本年度人才培养工作计划;

(九)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

(十)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服务外包产业特点,采取灵活措施,按照国际先进技术和全球化的理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才培养的新模式,努力为全省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合格人才;

(二)进一步优化培训课程设置,强化专业技能培训,加强内部管控,积极开展校企对接,不断提高人才培养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如实、准确将培训人员有关情况及时输入服务外包统计管理系统;

(四)加强国家和省级扶持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每半年将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项目、规模、就业、费用等情况及以后的工作计划报省、市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条 经认定的省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可享受国家和地方服务外包有关人才培训的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认定实行动态管理。省商务厅每两年对培训机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主要考核培训规模、质量、受训人员就业等项指标及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考核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培训机构,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资格。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各培训机构按照认定标准总结自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复审后统一上报省商务厅。连续两年逾期未申请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培训机构资格,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发生调整、更名、重组等变更事项,须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认定资格,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伪造、冒用培训机构批准文件、认可证书和标志的;

(二)公开文件、宣传材料和广告中有虚假、误导或者夸大宣传内容的;

(三)投诉集中、影响恶劣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它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河北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基地)申请表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地 址

邮编

法 人

代 表

联系人

电话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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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本

组织机

构代码

教学场地(㎡)

单位

性质

教 师

人 数

中级职称以上比例(﹪)

教学

范 围

上年度培

训情况

培训专业

培训时间(月)

培训人数

就业人数

与国内外院校、企业交流合作情况;

申请

单位

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商务局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商务厅审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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