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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规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建市函[2006]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1-04 实施日期 2006-01-04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一级

项目经理数据库,规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管理的通知

(建市函[200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综合治理目前建筑市场中出现的项目经理人证分离、一人多证,以及非法扣押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等行为,同时为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平稳过渡做好准备,我部决定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规范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补充填报有关信息,完善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项目经理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应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施工企业,按以下要求,认真补充填报、核对和变更一级项目经理有关信息,完善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

(一)企业补充填报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有关信息的做法和要求。

1、2006年4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项目经理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向其管辖范围内施工企业分发登录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的用户名和密码。企业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进入专业人员栏目,打开项目经理数据库,补充填报本企业注册的所有一级项目经理的身份证号、在岗情况及奖励情况等内容。对于正在担任项目经理职务的具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企业应填写在岗信息,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和项目所在地等内容。

2、企业在网上补充填报的一级项目经理身份证号、在岗情况及奖励情况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凡填报虚假信息的,将记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

(二)核对、变更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有关信息的具体要求。

1、2006年4月1日前,企业应对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中本企业注册的一级项目经理已有信息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内容逐一进行核对,如有不一致的,应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程序进行网上信息变更。

2、2006年4月1日后,一级项目经理上岗情况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登录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自行变更相关信息。项目经理的奖励情况信息可由所在企业随时上网进行填报,奖励情况信息可以添加,但不得修改。若变更奖励情况信息,须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程序进行网上信息变更。

(三)2006年4月1日后,对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中企业没有及时补充填报项目经理身份证号和在岗情况等信息,以及未核对、确认项目经理其它信息的,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将屏蔽该项目经理基本信息。企业按照要求补充填补并核对有关信息后,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再公布其基本信息。

(四)地级及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县级以上有关政府部门对一级项目经理做出的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填写到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不良行为记录栏中,并在网上公布。

二、充分运用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中的信息资料,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

(一)完善后的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将于2006年6月1日正式启用,向社会公开项目经理的姓名、所在单位名称、证书编号、所学专业、业绩情况、在岗情况、最近两次变更时间及内容、奖励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基本信息。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中记载内容与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开的基本信息不一致的,一律以网上公开的基本信息内容为准。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查询各企业注册的一级项目经理人数和相关信息,并作为企业资质审核、人员资格管理、市场监管和招投标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可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查询投标企业项目经理的业绩、信用和在岗情况及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进一步规范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管理

(一)2006年6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情况进行一次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经理在岗情况是否属实,企业项目经理人数是否满足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是否存在无证上岗、人证分离、一人多证,以及伪造、涂改、转让、非法扣押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等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请各地在2006年6月15日前,将检查结果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注册,仍按照《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规定的程序执行,由项目经理个人填写《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申请表》(附表1),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现企业和原企业填写意见后,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项目经理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填写《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备案表》(附表2),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备案,并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变更有关信息。

对涉及项目经理所学专业变更、一年之内变更注册单位一次以上和项目经理年龄超过60周岁需要资质变更注册的,项目经理个人应填写《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申请表》,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项目经理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审查,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三)项目经理因工作单位变动变更注册的,项目经理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并与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企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时,应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经理聘用合同、工资证明、缴纳“三金”的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是项目经理上岗的凭证,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五)项目经理资质不分专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上的专业仅为项目经理本人所学专业。

各地可参照本通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二、三级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工作。

2.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备案表

建设部

二00六年一月四日

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申请表

┌───────┬───┬────┬─────┬──────┬───┐

│ 姓 名 ││性别 │ │身份证编号 ││

├───────┼───┼────┼─────┼──────┼───┤

│ 专 业 ││资质等级│ │原证书编号 ││

├───────┼───┴────┴─────┴──────┴───┤

│ 原单位名称│ │

├───────┼─────────────────────────┤

│ 新单位名称│ │

├───────┼─────────────────────────┤

│其他变更事项 │ │

├───────┼──────────┬─────┬────────┤

│ 原发证时间│ │原审批发证│ │

│ │ │部门│ │

├───────┼──────────┼─────┼────────┤

│变更原因│ │本人签字 │ │

├───────┼──────────┼─────┼────────┤

│调出单位的意见│ │调出单位省│ │

│ │ │级建设行政│ │

│ │ │主管部门(│ │

│ │ │或行业主管│ │

│ │ 年 月 日│部门)的意│年 月 日│

│ │ │见 │ │

├───────┼──────────┼─────┼────────┤

│调入单位的意见│ │调入单位省│ │

│ │ │级建设行政│ │

│ │ │主管部门(│ │

│ │ │或行业主管│ │

│ │ 年 月 日│部门)的意│年 月 日│

│ │ │见 │ │

├───────┼──────────┴─────┴────────┤

│ 新证书 │ │

│ 编 号 │ │

├───────┴─────────────────────────┤

│ 备注: │

││

└─────────────────────────────────┘

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备案表

┌───────────┬──┬──┬──┬───┬──┬──┬──┬───┬───┐

│填报单位:(公章)│ │ │ ││ │ │ │││

├──┬──┬──┬──┼──┼──┼──┼───┼──┼──┼──┼───┼───┤

│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学历│专业│职称│原工作│证书│发证│身份│现工作│其他变│

│ │ │ │年月│ │ │ │ 单位 │编号│日期│证号│ 单位 │更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 │ │ │填表时间: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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