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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0]85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0-07-20 实施日期 1990-07-20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 税务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 土地房产

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7月20日 国税函发[1990]853号)

贵州省税务局:

你局(90)黔税政二字第69号《关于对水泥厂等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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