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调整邮电价格的通告

文章来源: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12-01 实施日期 1996-12-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调整邮电价格的通告

(1996年12月1日 国家计委 邮电部)

为缓解邮政行业严重亏损的局面,进一步理顺电信资费结构,简化计费等级,经国务院批准,自1996年12月1日起,对邮政和电信资费做如下调整:

一、邮政资费

国内平信资费每20克(不足20克的按20克计算)由本埠0.10元、外埠0.20元调整为不分本、外埠一律0.50元;挂号每件由0.30元调整为1.00元;包裹资费按现行标准上调50%;印刷品、邮政快件、特快专递邮件、邮政汇款和国际及港、澳、台地区邮政资费等其他邮政资费也作相应调整。具体标准详见各邮电营业室的邮政资费表。

1997年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按调整后的资费标准,加盖改值戳记出售。

二、电信资费

(一)广东省内各地至港、澳地区电话通话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其他境内通往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电话通话费标准降低30%。取消边境电话的收费标准,改按国际电话资费标准计收。

(二)市内电话通话费由指导价每次0.10元,调整为中准指导价每次0.12元(每3分钟为1次,不足3分钟按3分钟计算),允许上下浮动的幅度为不超过20%。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邮电管理局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目前通话费标准已高于调整后指导价上限的,原则上不再提高。

(三)本地电话网资费:形成本地网后,基本月租费的划分等级及标准维持现行办法不变。营业区内通话费按市内电话通话费标准收取。营业区间通话费中准价每分钟0.40元,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网的大小和农话所占的比重的高低,允许上下浮动的幅度为不超过25%。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邮电管理局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营业区间通话距离超过300公里的按照省内300公里以上长途电话通话费标准计收。在本地网内,不再另行制定农话通话费标准。本地网内电话通话费及与电话资费有关的其他电信业务收费不实行半价。

(四)国内长途电话通话费由现行的12级调整为4级。

省内长途电话:没有建成本地网的地区,不分城乡,300公里及以内每分钟0.50元,300公里以上每分钟0.60元;已建成本地网的省内本地网之间的长途电话通话费每分钟0.60元;省际长途电话:800公里及以内每分钟0.80元,800公里以上每分钟1.00元。

根据新疆、内蒙古、青海、甘肃、黑龙江和西藏六省(区)的特殊情况,上述地区的省(区)内长途电话通话费标准为:300公里及以内,每分钟0.50元,300公里以上至500公里,每分钟0.60元;500公里以上至800公里,每分钟0.80元,800公里以上,每分钟1.00元。省际间通话费执行全国统一标准。

已建成大本地网的地区长途电话计费点原则上以本地网地区级政府所在地为准,对个别由两个地市组成的本地网,其长途电话计费点应以本地网地名政府所在地为准;未建成本地网的地区长途电话计费点按原规定不变。长途电话的计费距离按两计费点之间空间直线距离量定。

国际、国内电话通话费调整后,以通话费为基础计费的其他电信价格涉及到的长途电话或市内电话资费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执行时间

(一)邮政新资费自1996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电信资费的执行因计费设备更改等原因,需要有一段过渡期分别到位:

(1)定期交费用户、“200”电话卡从12月1日起执行。

(2)IC卡公用电话、各邮电营业窗口、有人值守的公用电话代办点,各宾馆饭店代办点最迟于1997年1月1日执行。

(3)投币、磁卡公用电话最迟于1997年6月1日执行。

(4)由于电信计费软件的修改非常复杂,在过渡阶段部分地区有可能出现新旧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请广大用户给予谅解。

(三)国家计委、邮电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将对计费装置调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2000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00-03-29
  2. 财政部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财政部 · 1987-04-15
  3. 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1997修改) 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 1997-10-25
  4. 信息产业部关于邮电部门引进项目合同预案审查及设备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 1999-02-24
  5. 邮电部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项目签订合同试行办法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 1982-06-10
  6. 关于邮电审计工作的规定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 1995-09-11
  7. 淮南市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规定 淮南市政府 · 1993-08-20
  8. 邮电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 1997-04-23
  9. 邮电部关于印发《邮电委托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 1997-06-24
  10. 邮电部关于印发邮电通信企业分等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 1997-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