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部门 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文号 国粮展[2011]10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6-14 实施日期 2011-06-14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粮展〔2011〕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规范粮食企业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报告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提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我局制订了《粮食企业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报告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粮食企业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企业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报告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掌握灾情损失、提高应急能力、服务灾后重建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由各类自然因素引起的,并对粮食企业造成损失或危害的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报告分期间性灾害报告和瞬时性灾害报告。期间性灾害一般持续时间较长,灾害期间损失情况不断变化;瞬时性灾害一般在较短时间内发生,损失情况相对稳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粮油仓储单位,以及参与地方粮食应急保障供应体系的加工企业、军供企业和供应网点等,以下统称“粮食企业”。

第四条 粮食企业遭受自然灾害后,应及时处置灾情,避免损失扩大,同时尽快清点损失情况。因灾损失粮食10吨以上或油脂2吨以上,或造成其他财产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应及时报告。清点损失应在保证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特别要注意易燃、易爆、有毒等化学品处理安全和用电安全,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第五条 地方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的报送渠道向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加工企业、军供企业和供应网点还应同时抄报对其授权定点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报告应讲求时效和实事求是,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谎报。

第六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人员伤亡情况及库存粮油、仓房(油罐)、厂房、供应网点、附属设施、生产用车辆、设备仪器等的直接损失。有条件的企业可附加电子图片。涉及中央事权粮(油)受损的受损企业还应将中央事权粮(油)的损失情况抄送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相关直属企业。

第七条 瞬时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受损企业应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在灾后1日内报告损失情况。县、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灾后2日内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灾后3日内报至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瞬时性灾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灾后24小时内报至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如统计的受损情况有变化,应及时更新上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统计上报,应说明原因。

第八条 期间性自然灾害的报告应在灾害持续期间以不定期更新方式连续进行,前后两次报告的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受损企业第一次报告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时间最迟不超过灾后3个工作日,县、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一次上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时间最迟不超过灾后4个工作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一次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时间最迟不超过灾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等中央企业所属企业遭受自然灾害,不纳入地方粮食部门统计范围,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直接将灾害损失情况报送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将相关情况抄送有关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件:1.粮食企业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报告基础表

2.粮食企业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报告汇总表

3.填表说明

填报企业(盖章): 企业性质: 灾害类型: 灾害性质:
项目 固定资产损失金额折算(万元) 因灾损失粮食(万吨) 仓房倒塌 仓房受损 因灾损失油脂(万吨) 油罐倒塌 油罐受损 厂房受损(平方米) 供应网点受损(平方米) 附属设施受损(平方米、米) 设备仪器及生产车辆受损(台/套) 人员伤亡(人) 备注
合计 其中中央事权粮食 数量(栋) 仓容

(万吨)

数量(栋) 仓容

(万吨)

合计 其中中央事权油脂 数量(座) 罐容

(万吨)

数量(座) 罐容

(万吨)

罩棚 地坪 检化验室及办公设施 围墙(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合计
库点1
库点2
库点3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填报时间:

汇总单位(盖章): 汇总层级: 灾害类型: 灾害性质:

项目 固定资产损失金额折算(万元) 因灾损失粮食(万吨) 仓房倒塌 仓房受损 因灾损失油脂(万吨) 油罐倒塌 油罐受损 厂房受损(平方米) 供应网点受损(平方米) 附属设施受损(平方米、米) 设备仪器及生产车辆受损(台/套) 人员伤亡(人) 备注
合计 其中中央事权粮食 数量(栋) 仓容

(万吨)

数量(栋) 仓容

(万吨)

合计 其中中央事权油脂 数量(座) 罐容

(万吨)

数量(座) 罐容

(万吨)

罩棚 地坪 检化验室及办公设施 围墙(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合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填表说明

1.粮食企业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报表分基础表和汇总表(附件2)。基础表由企业填报,汇总表由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汇总上报。

2.灾害类型填写属于哪种类型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风灾、雨雪冰冻、地震、泥石流、雷电等。灾害性质填写瞬时性灾害或期间性灾害。

3.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各类设施、设备、工具和仪器等。固定资产损失金额按灾害发生前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测算。

4.粮油损失指库存粮油不复存在,或失去食用价值。中央事权粮(油)包括中央储备粮(油)和临时存储粮(油)。

5.仓房和油罐的损失分倒塌与受损两种情况。倒塌即仓(罐)容灭失不复存在;受损即仓房(油罐)需要维修才能正常使用,并可以通过维修恢复原来用途。轻微受损且不影响正常使用、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不用上报。

6.附属设施、设备仪器及生产用车辆受损是指遭到破坏,完全丧失原有功能或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发挥的情况。

7.人员伤亡是指因灾害造成企业区域内人员伤亡的情况。

8.“备注”栏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9.企业性质填写国有或非国有。

10.如企业有多个库区,可在统计表中“合计”以下依次加行,列明每个库区的损失情况,并逐列合计;单库区企业直接填“合计”一行。

11.汇总表中汇总层级填县(区、市)、市(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12.汇总单位根据下级汇总单位或填报企业上报的表格填写,在汇总本级合计数的同时,还应全面显示以下所有层级单位的合计数和每个企业的统计数(多库区企业在汇总表中不列各个库区的数据),企业隶属哪级即在哪级下方显示。例如省级汇总表中,应显示各市(地)的合计数,在市(地)的合计数以下显示该市(地)各县(区、市)的合计数,同时整个表中还反映省、市、县各级所有企业的统计数。

13.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全国粮食系统纵向网上报本级报表(EXCEL格式)。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1999-12-03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部分失效] 财政部 · 1999-06-29
  3. 国家粮食局关于严格规范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和经营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 2009-06-01
  4.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 2005-04-07
  5. 商业部、财政部关于下发《粮食企业简易建筑费开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已变更) · 1978-07-15
  6. 财政部全民所有制粮食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财政部 · 1993-06-01
  7.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03年度全国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2) 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 2003-11-27
  8.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 1996-08-20
  9.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解决粮食企业洪涝灾害损失占用农业发... 农业发展银行 · 1999-01-05
  10.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 201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