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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12-25 实施日期 2016-01-01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金融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税前扣除申报。本表随《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一并报送。

一、所属期:按照《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税款所属期”填写。

二、扣缴义务人(被投资单位)情况

填写扣缴义务人、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信息。

三、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

1.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扣缴义务人按照《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相关内容填写;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本人实际情况填写。

2.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3.年度保费:填写保单年度内该保单的总保费。

4.月度保费:按月缴费的保单填写每月所缴保费,按年一次性缴费的保单填写年度保费除以12后的金额。

5.本期扣除金额:扣缴申报时,月度保费大于200元的,按不超过200元的标准填写;月度保费小于200元的,按不超过月度保费的标准填写;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申报时,年度保费金额大于2400元的,按不超过2400元的标准填写;年度保费小于2400元的,按不超过年度保费的标准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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